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国家赔偿问题研究开题报告

 2021-08-14 02:08

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

1.1目的和意义:

伴随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物质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交通、能源等大量财政投入项目相继建成,城市基础设施日益完备。政府的工作重心也从秩序行政向服务行政转变,政府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和购置公有公共设施。于是近年来,社会生活中频频发生诸如公路、桥梁、机场等公有公共设施致害事件,让我们不得不对公共设施的设置和管理问题进行思考,同时也向我们提出如何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的问题。但目前由于我国现行立法对公有公共设施致害案件法律性质的认定,对共有公共设施致害的范围界定以及赔偿标准缺乏系统的规定。导致此类问题在学术界一直存在巨大的争议,在实务界中对公有公共设施案件的对受害人如何救济的处理也存在较大的差异。不利于公有公共设施致人损害案件的公正处理和公有公共设施致害案件的受害人权利的维护。

通过查阅相关文献资料、结合前人对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国家赔偿问题的探讨和对相关案例的研究分析,深入分析将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国家赔偿纳入我国国家赔偿的体系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我国公共经营权问题的模糊造成其设置和管理瑕疵,形成了纷繁复杂的损害情形,继而导致完善我国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国家赔偿的法律法规存在困难的现实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进而总结适合我国国情的公有公共设施的概念、归纳公共设施致害的构成要件、分析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结合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国家赔偿的特殊性,构建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国家赔偿体系,确立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国家赔偿的保护制度,从而切实保护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受害人的合法利益。

剩余内容已隐藏,您需要先支付后才能查看该篇文章全部内容!

2.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方案

2.1主要内容和目标:

本文主张将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纳入国家赔偿的体系之中。本文将从公有公共设施的概念入手,分析将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纳入国家赔偿体系中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探讨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最后,提出将公有公共设施纳入国家赔偿体系的几点构想。

第一部分介绍我国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的现状,即公有公共设施的范围,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的相关规定。并结合相关案例对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损害赔偿责任问题进行分析。

剩余内容已隐藏,您需要先支付后才能查看该篇文章全部内容!

3. 研究计划与安排

第一阶段(2015-12-22~2016-01-23):选题定题;收集资料;撰写开题报告并答辩;

第二阶段(2016-03-10~2016-03-13):开题报告修改、定稿并上传;

第三阶段(2016-03-16~2016-05-10):撰写论文,并定稿;

剩余内容已隐藏,您需要先支付后才能查看该篇文章全部内容!

4. 参考文献(12篇以上)

[1]杨小君:《国家赔偿法律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版。

[2]房绍坤、毕可志:《国家赔偿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版

[3]马怀德:《国家赔偿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版

剩余内容已隐藏,您需要先支付 10元 才能查看该篇文章全部内容!立即支付

课题毕业论文、开题报告、任务书、外文翻译、程序设计、图纸设计等资料可联系客服协助查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