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
长期以来,我国社会界对于网络版权的保护处于较为松懈的状态,版权保护工作起步较其他发达国家晚,《著作权法》、《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等文件也是于最近三十年才开始进入大众视野,以至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我国立法和司法在网络版权方面的水平。在我国,著作权是从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的,人身权利中除了发表权外没有期限限制,发表权一经行使即穷竭,如果在作者死后50年内不发表,就不再保护。另外,法人和其他组织视为作者的作品以及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和摄影作品和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保护期都是作品首次发表之日起50年,创作完成50年内不发表就不再保护。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25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25年的12月31日。保护期满前,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申请续展25年,但保护期最长不超过50年。软件开发者的开发者身份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也有学者认为版权的存在一方面来说扭曲了文化市场,互联网的发展让复制变得泛滥,使得消费者很难理解并接受版权的积极影响。但随着近年以来随着科学文化水平的发展,国内网络版权保护的相关研究逐渐占据著作权法研究的重要地位。
反观国外,版权保护最早源自英国的《安娜女王法》,该法律开启了版权保护法的先河,引导了诸多西方国家依其为样板,结合自身国家实际情况,建立起各具特色的版权保护法律制度,并随着时代的进步逐渐将注意力聚焦于网络版权保护。美国法律学者理查德伯纳斯创作著作《论剽窃》表示出版权侵权行为和剽窃之间有相当大的重叠部分,但并非是简单的划等号的关系。米哈菲彻尔博士所著的《版权与因特网》对1971到1996年间发生于国际版权和邻接权领域的重要变革进行了详细论述,对缔结于1996年的因特网条约的条款逐一分析。迈克尔a.艾因霍恩的《媒体、技术和版权:经济与法律的融合》运用经济分析的方法对美国版权法律界进行探讨。
在此背景下,为推动我国的文化产业健康发展,实现文化强国的战略目标,系统的研究网络版权的行政保护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另外,目前我国内存在许多网络版权的侵权问题,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网络文学作品、影视作品等著作权人的利益面临极大的威胁。我国现行的保护体系中,民法上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规则总体上是“舶来品”,主要由《著作权法》进行统一规定,但在现阶段,仍然存在诸多缺陷;刑法上,1997年《刑法》修订时我国立法者才在刑法中确定侵犯版权犯罪行为的刑法依据,但此时距我国1994年正式接入国际互联网只有三年数字网络技术在国内初露头角,立法者在当时根本无法预见网络版权侵权方式及其严重后果,更难以制定相应刑法规则。目前既存在刑事立法自身存在的缺陷,也有刑法与相关部门法协调与衔接存在的缺陷。而除去立法不完善以外,司法保护仍具有滞后性和高成本等特点,因此行政保护更成为网络版权保护的重中之重,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2.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方案
本研究准备采用文献分析法和案例分析法进行书写。
基本内容和目标为,首先梳理和收集相关文献和法律文件,了解目前国内外关于网络版权的研究状况,并依据网络影视作品、网络文学作品、网络直播三个网络版权较为具有代表性的方面提出网络版权行政保护存在的问题,最后通过问题找出针对性的解决策略,旨在结合我国行政保护工作提出完善网络版权行政保护的建议。
3. 研究计划与安排
开学前:进行选题,确定论文主题为网络版权的行政保护研究。
第1周:对相关资料进行收集和整理,确定论文的基本行文思路并在老师的指导下完成开题报告并提交。
第2到4周:对相关文献进行细致分析,进行深入详实的论文开始前工作,并完成阶段性报告。
4. 参考文献(12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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