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时代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研究开题报告

 2021-11-18 10:11

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

1.1目的和意义

1956年雨果·德·加里斯在dartmouth学会上首次提出人工智能(artificialintelligence,简称为ai)这个概念,至今人工智能已不再是模糊的设想。毫无疑问人工智能这一技术帮助人类在各个方面带来了便利,不仅是公民个人离不开各种智能设备,许多企业、国家在进行日常管理时也依赖于人工智能技术的高效和准确。

人工智能技术之所以“智能”,就在于其能够模仿人类大脑的思维方式,尤其是“学习”,也因此,人工智能需要海量的信息来满足其学习需要,在这一过程中,获取公民的个人信息则是不可缺少的关键一步。于是产生了相关问题,诸如:获取个人信息的行为是否合法,获取的个人信息是否必要,获取个人信息后是否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等等。另外,相较于传统的“广撒网”式的诈骗等犯罪行为,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可以获得更加准确、更加具有针对性的个人信息,这便提高了犯罪的成功率,给社会秩序和个人信息安全带来了威胁。在立法方面,法律具有滞后性,而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速度过于迅猛,法律与现实之间总会出现一个空白期,而在这期间,公民个人信息则处于不安全的状态之中。一个关键问题就是,关于“个人信息”的界定,法律上有不同的观点,目前我国采用了列举式的方法,但是在互联网时代中,人工智能对个人信息的分析定位的准确性超出了人类的预期,法律不可能穷尽所有个人信息类型,在法律列举之外的信息仍然有可能被犯罪分子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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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方案

2.1主要内容和目标

本文内容分为四部分:一是对人工智能技术和个人信息做简要概述。了解人工智能技术的运行原理,其如何利用个人信息。探讨个人信息的界定。不同国家和地区以及不同学说对个人信息的定义与个人信息权的属性都有不同的见解,综合考虑各种观点,得出结论。

二是分析刑法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相关内容。罪名的划分依据是犯罪客体,应当从犯罪客体入手了解本罪的内容。刑法规定的行为方式:出售、提供、窃取和以非法方式获取如何理解。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个人与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结合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背景,何种主体可能构成此罪。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犯罪。

三是讨论本罪的司法认定问题。根据法条分析,除了犯罪四要件,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还需要“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置条件及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在这两方面相关司法解释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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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研究计划与安排

2020.01.01-01.18,开始选题,确定选题和指导教师;

2020.01.19-03.20,开题报告撰写,修改,提交开题报告给老师;

2020.03.20-03.25,分小组开题答辩;

2020.03.20-05.30,论文撰写,与指导老师互动,修改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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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参考文献(12篇以上)

[1]邹蕾,张先锋.人工智能及其发展应用[j].理论研究,2012,2:11-13

[2]王佳琦. ai人工智能的发展领域与展望[j]. 电子技术与软件报告,2018:260

[3]皮勇,吴勃.人工智能应用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挑战及其对策[j]. 保密 ,2019,10:5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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