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从本质上说,大股东有更多的资本投入到公司,所以他们有比其他中小股东更强烈的保护公司利益的动机,为了进一步保护自己的利益,这些人往往更关心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回报。第一大股东,无论是绝对控股,还是相对控股,其在股东大会上对公司的重大决策及在选举董事上实质上都拥有绝对的控制权。大股东控制并积极行使控制权来管理企业,对中小股东利益来说并非有害,中小股东可以用相对较低的成本获取收益,得到搭便车的好处。但是,大股东往往会利用其垄断性的控制地位做出对自己有利而有损于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事实上,存在控制权,就有可能发生行为的偏斜,因为以所有股东利益最大化为公司行为目标的假设在现实中不是永远都存在的。在我国目前的股权结构下,当国家股成为一股独大的控股股东时,通常会产生政企不分,导致企业目标政治化,公司治理的结果往往是上市公司演变为大股东的金库,大股东与公司内部管理人员联手,通过关联交易等手段无偿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最终为保留公司形象与在资本市场上的相应资格,编制出虚假报告欺骗中小股东;当不法分子成为一股独大的控股股东时,通常将不可避免存在公司治理的缺陷,导致大股东疯狂地掠夺公司财产,并通过编制虚假报告掩盖其侵吞其它股东利益的行为,破坏公司发展。因此,论文主要探讨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权益的问题,和如何规范大股东控制权的一些措施,以及中小股东如何防范自身权利受到侵害。
2. 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shleifer和vishny (1997)认为,股权集中在少数控股股东手中,容易导致控股股东掠夺问题的发生。因为控股股东一旦控制了公司,他们就可以通过侵害小股东谋取私利,这种利益也被称为控制权收益。当控股股东通过金字塔结构和交叉持股方式分离现金流量权与控制权,以及当法律对小股东的保护不到位时,这种行为更加严重。
la porta (1998)的研究表明:在股东权益保护较好的发达国家,上市公司的股权分散程度明显地高于股权保护程度较差的欠发达地区上市公司的股权分散程度。
la porta等(1999)对27个发达经济体的研究认为除了少数普通法系发达国家的大公司外,其余国家的公司中都普遍存在着大股东,并且发现了金字塔股权结构的普遍存在及其引发的投票权与现金流量权的分离。
3.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计划
从公司的治理结构上来讲,公司最高的一个权力机构是公司的股东会,其次是董事会,最后是管理层。股东会是由公司所有的股东组成,在股东会上,股东按照其在公司所持有的表决权的数量或者比例来决策公司的一些重大事项,股东所持的股份对应着表决权的数量或者比例。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从《公司法》的角度来看,原则是按照比按照出资比例来行使表决权,也就是一股一票的原则。
所以,对于企业管理者而言,如果要完全主导公司至少需要拥有公司67%的股份,这样,企业管理者就可以修改《公司章程》。
如果企业管理者拥有公司50%以上的股份,享有50%以上的投票权,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大股东,大股东可以决定投资计划、更换董事等。
4. 研究创新点
济南轻骑的研究以及万科方向线的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