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规就业的女性农民工法律援助的现状以及对策研究–基于浙江省平阳县万全工业区的调查开题报告

 2022-02-07 17:23:20

1. 研究目的与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文献综述)

本课题的意义、国内外研究概况、应用前景等(列出主要参考文献)

1.本课题的意义

1.1现实意义

女性农民工相对于庞大的农民工群体来说,极易被共性掩盖了个性。作为弱势群体中的弱者,她们的法律保障问题却远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如果她们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妥善的保护,那么无疑会对社会的稳定产生严重消极的影响。同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司法救助体系。不难看出,中央对法律援助服务体系建设和法律援助工作的高度重视,对民生问题的高度注意。通过对女性农民工的法律援助现状的研究,为政府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时提供可供参考的对策建议,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利于推进民主法治化进程。

1.2理论意义

本研究主要调查的是农民工群体中的正规就业的女性农民工这一部分的法律援助现状。由于女性农民工自身的特点,以及正规就业带来的相对稳定性,以期通过对弱势群体中的弱势群体更为细化的研究,进一步从研究对象和研究内容方面来充实当前学术界关于法律援助相关方面的研究。

2.国内外的研究概况

法律援助制度最早始于英国。1424年,苏格兰创立了穷人登记册制度,在册者提起诉讼可以免费获得法律顾问和诉讼代理等法律援助。1994年,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开始试行,并在全国逐步推广。自此之后,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在各方面都取得了可喜的发展。2003年,国务院制定《法律援助条例》,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正式建立。

笔者检索了近年来的相关研究文献,通过分析发现,学者们近年来对法律援助这一课题有大量的研究,但对正规就业的女性农民工的相关研究多集中于劳动权益、社会权益和特殊权益的保护这几个方面,专门针对法律援助这一方面的研究比较有限。下面笔者将对法律援助主体、对象、提供模式、资金、立法等方面的研究作一简要的概述。

2.1法律援助的主体研究

法律援助主体是指法律援助的权利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即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权利主体是指有权获得法律援助的受援人,义务主体则是指法律援助的提供者。本节中笔者主要对义务主体的研究进行总结归纳。

从近年的的研究来看,学者们普遍认为国家是法律援助的主要义务主体。在法律援助中国家是责任主体,承担着重要的责任[1]。孙玉国[2]提出律师群体应该是法律援助的辅助性义务群体。政府和律师群体应在实践中相互分担,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发挥主要主导的作用,律师群体则应协调配合好工作。除此以外,还应包括作为法律援助的管理机关及司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其他机关等设立的援助机构和具有法律专长的个人[3]。结合法律援助实践以及各个地方关于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除律师外的法援人员主要还应包括国家公证机关的公证人员、基层法律援助工作者、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以及志愿人员[4]

就现状这一方面,朱昆、郭婕[5]提出,法律援助机构作为法律援助主体的一部分,设置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包括:法律援助机构的性质不统一;机构职能不统一;两套机构并行;法律援助机构的布局不合理、层级太多等。

2.2法律援助的对象研究

法律援助对象是法律援助关系中享有并接受法律援助权利的人。多数学者都认为援助对象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符合中国政府所规定的贫困标准的公民。下面笔者对女性农民工这一对象的研究进行概述。

2.2.1女性农民工的概念

女性农民工是指拥有农民的户籍身份,并拥有承包的土地,但却主要从事非农产业,以取得工资报酬为主一般要收入来源的女性[6]

2.2.2女性农民工的特征研究

(一)群体特征研究

王小春[6]通过研究发现女性农民工由于户籍制度的限制,她们的群体身份模糊,社会定位不明确,处于社会的边缘化。第二,她们的群体数量十分庞大,可文化及年龄层次较低。第三,她们的人际交往受限制,生活质量不是很高。第四,她们的自我维权意识薄弱,不懂得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加之能力有限,权利易被侵犯。

(二)就业特征研究

从性别视角出发,国晓丽[7]指出受到先天的生理特点和身体素质、受教育程度的差异,女性农民工多数从事着技术性不高、简单重复的操作性工作。工作环境差,工作强度大,工资福利与劳动付出不成比例,业余时间也比较少,工作没有发展空间,生存状况堪忧。她们的就业流动性隐含着家庭选择的因素。肖云[8]通过对重庆市376名女性农民工的调查发现,女性农民工的收入比较低,同工不同酬的现象比较严重,生活负担普遍沉重,灵活就业是主要形式。

2.3法律援助的提供模式研究

当前国内学者们对法律援助提供模式并没有一个较为准确的统一定义。加拿大专家戴维克里维[9]认为法律援助方式可以分为主要服务和次要服务。1、主要的服务:(1)混合式:大多数模式都是下面几种模式的混合。(2)专职律师:法律服务(在英美等国,法律援助与法律服务含义在很多场合是相同的,尤其是在民事法律援助领域)是由法律援助计划或者诊所通过合同雇用的专职律师来提供的。在这种模式下,接受法律援助的人几乎不能选择律师。(3)司法保障:强调当事人的自治权,允许当事人自己选择他们的代理人。(4)合同式:分为非竞争性合同和竞争性合同。前者,管理法律援助的组织只是与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订立合同要求他们提供法律服务。后者,律师个人或者律师事务所通过投标的方式决定由谁来提供法律援助。2、次要的服务:(1)社区诊所;(2)值班律师;(3)非律师法律援助提供者;(4)慈善服务;(5)预付费法律保险;(6)其他间接的法律援助方式。同时,他也提出不能简单地依靠这些概念去理解法律援助提供模式。

相较于国外学者的研究,我国学者认为还应充分发挥NGO,即非政府组织,在法律援助的作用[10]。在构建法律援助体制上可以采用政府、NGO双轨并行的法律援助方式。即在确立国家(国家主导)提供法律援助义务的同时,并不排斥非政府组织的法律援助活动。这种体制不仅体现了国家对整个法律援助活动中的主导作用,有利于及时调整法律服务方向,同时,NGO也调动了各种社会力量,能够弥补偏远地区法律援助人力资源紧缺的状况。除此以外,高等院校由于集智力资源、专业能力和人力成本优势于一身,具有自治属性和公益定位,参与法律援助无论是对法律援助制度本身、对司法正义还是对法律教育都具有独立的价值,是构建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不可或缺的力量[11]

从律师参与法律援助的角度出发,柯敏斯[12]提出,实现有效公益法律援助,要将整个法律职业看作是一个组织,要对处于组织之内的律师进行有规定的书面的规范,还要通过制度来建立法律职业组织内部的文化和价值,公益法律援助和法律职业的关系要进行重新整合,要对律师职业进行制度化改造,要在制度上体现该职业特殊的知识、自身的规范和伦理守则。公益法律援助的伦理价值观要通过制度上的规定来体现。为了实现这一建构的目标,发达国家都有法律援助的规范性法律,如英国《1949年法律援助与咨询法》和1999年颁布的《获得司法公正法》、美国《法律服务公司法》(1997年修订)、澳大利亚1977年《联邦法律援助委员会发》和1981年修正案、荷兰1993年颁布的法律援助法等[13]

从管理和承办的角度,由于我国法律援助立法层次比较低,制度的不完善不科学,以及人员和物质的保障不足,我国各地在实践中出现了不同类型的法律援助提供模式,大致可以归结为两大类:管办混合模式和管办分离模式。通过对这两种模式的比较,她建议采用管办分离的法律援助提供模式,并提出了三种具体运作的方式:最佳模式--聘用社会职业律师办案、次佳模式--公益律师事务所办案和折中模式--借用律师办案[14]

2.4法律援助的资金研究

法律援助资金是指法律援助机构为维系广大受援人的合法权益而依法从事一系列相关工作所需要的全部资产,也可以说是法律援助机构为履行法律援助职能而收入和支出的一切费用。法律援助资金可以说是法律援助制度得以建立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也是制约法律援助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由于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和市场经济都不够成熟,法律援助仍是以政府财政拨款资金保障为主。

法律援助的公共物品的属性是要求建立以财政预算拨款为核心,社会捐助等为补充的法律援助资金保障制度[15]。然而多渠道筹措法律援助资金,在某种程度上却弱化了政府财政全额拨款保障的法律责任。从现状来看,我国法律援助资金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有:法律援助资金紧缺,难以满足法律援助的实际需要;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庞大,挤占了有限的法律援助资金;法律援助资金制度在立法上也有着诸多不足等问题[16]

在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中,除了上述的问题外还存在着如下的问题:管理精细化程度不高,重结果、轻过程,管理粗放;对提高和加强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专项资金的审计与监督管理不规范等问题[17]

2.5法律援助的立法研究

2.5.1立法的总体研究

由于我国的法律援助起步较晚,当前的《法律援助条例》立法较低,没有上升到国家法律的高度,这导致很难全方位、更有效地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各地法律援助机构之间、法律援助机构与其他部门之间、法律援助机构与社会律师之间等多方面的关系。同时《法律援助条例》内容也是不详细的[18]

2.5.2针对女性农民工的法律援助立法研究

专门针对女性农民工的法律援助的相关法律是比较匮乏的。

虽然《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但由于劳动法对用人单位违反对女职工保护规定的,只是要求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对女职工劳动权利受到伤害的,也仅规定对违反了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害者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则没有规定违法所应承担的责任。这些过轻的处罚使得用人单位对女工大胆地侵权,女工也无所适从[19]。女职工缺少有效的途径来切实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

王听[20]从公平正义理论出发指出,相关法律法规在规定男女平权的同时又针对女性的特殊生理特点进行特殊保护,这种法律条例的建立在女性劳动权益保护方面确实产生了一定的成效。但这种立法模式本身存在着很严重的问题。它所规定的四期不但巩固了女性的性别和身份,而且加强了女性在家庭中所要承担得责任;使某些行业针对女性而设置的防线导致女性在职业性别中遭到了歧视;把特殊保护成本变为非社会化的做法使得各用人单位内性别亏损的情况恶化,女性就业就会遭受阻碍。由于专门执法机关在工作上的不作为以及权责方面的不明确,导致在这样的职责缺失下很难强有力地执行相关法律,女性在面对职业中性别歧视时更会因为不畅通的救济渠道而无奈放弃本应属于自己的权利,最后的武器司法救济也可能因缺乏可诉性而不得不被女性劳动者放弃维权。

2.6 已有研究的不足之处

近十几年来,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发展迅速,也取得了进步。但由于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起步比较晚,建设时间不长,法律援助制度还存在着许多不足。法律援助的理论研究比较少,多实证研究,研究重点多偏向于研究法律援助现在存在的问题及其相应的解决对策,忽视了相应对策的可实行性。同时,针对女性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的研究涉及的也比较少。学者们大多将女性农民工纳入了农民工这一庞大的群体进行研究,扩大了她们的共性,忽视了女性农民工自身的个性。女性农民工由于拥有特殊的权益,对法律援助有特殊的需求。相关法律援助制度的不完善,不利于女性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

3.应用前景

基于当前我国对于法律援助制度建设的重视,我国民主法治化建设的不断推进以及对女性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本研究希望通过实地调查走访,能切实了解当前我国正规就业的女性农民工法律援助的现状,比如对于法律援助的供给情况、需求大小、对于法律援助的了解程度以及在寻求法律援助的过程中所面临的障碍等,寻找出导致这些问题的原因,提出对策,为政府制定更好、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政策提供可借鉴的经验与建议。

参考文献:

[1]朱良好. 法律援助责任主体论略[J]. 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4(1).

[2]孙玉国.论法律援助义务[J]. 法制博览旬刊, 2014(6):23-25.

[3]闫瑛.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政府责任研究[D]. 吉林省:吉林大学, 2012:44-45.

[4]童志坚.我国法律援助实施主体问题研究[J]. 法制与社会, 2007(12):33-35.

[5]朱昆, 郭婕.我国法律援助机构设置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J]. 行政与法, 2013(8):21-25.

[6]王小春. 女性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研究[J]. 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 2012, 35(6):95-98.

[7]国晓丽. 我国女性农民工就业特点与对策[J]. 现代经济探讨, 2010(3):67-70.

[8]肖云.女性农民工就业现状及特点对重庆市375名女性农民工的调查[J]. 中国人口科学, 2005(S1).

[9]桑宁.法律援助提供模式研究--中国专职模式辨析[J].中国司法,2013(12):56.

[10]张韦碧.法治的回应以城乡统筹下的法律援助制度构建为视角[J]. 知识经济,2010 (16):20-20.

[11]谭志福.高校参与法律援助的价值分析[J]. 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14(3):8-9.

[12]Sccot Cummings. The Politics of Pro Bono[J]. UCLA law Review, 2006(3):25.

[13]Deborah Rhode. Pro bono in Principle and in Practice[M]. Stanford: Stanford Press, 2003:32.

[14]吉宏莉. 法律援助提供模式研究[D]. 江苏省:苏州大学, 2014.

[15]冯祥武.法律援助资金保障新论[J].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2012(1):4-5.

[16]冯祥武.我国法律援助资金制度中的问题与对策分析[J]. 天津法学,2010(2):28-34.

[17]梁高峰.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建议以陕西省为例[J]. 开发研究, 2010(4):96-100.

[18]刘倩.试论我国现行法律援助制度的缺陷及其矫正以晋中市法律援助为研究基点[J]. 山西财经大学学报, 2010:268-269.

[19]赵毅. 女性农民工的法律保护现状调查[J]. 中国商界, 2010.

[20]王听.公平正义理论视角下的妇女劳动权益研究[D].河南省:郑州大学,2015:12-13.

2. 研究的基本内容和问题

研究的目标、内容和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1.研究的目标

本课题试图在实地调研的基础上,了解前我国正规就业的女性农民工法律援助的现状,比如对于法律援助的供给情况、需求大小、对于法律援助的了解程度以及在寻求法律援助的过程中所面临的障碍等,同时也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来解决当前法律援助现状提供决策参考。

2.研究的内容

第一、通过走访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了解当地法律援助的一些基本情况,如供给情况等。

第二、对当地的正规就业的女性农民工进行问卷调查,并对其中带有典型性的对象进行相关方面的访谈。

第三、对收集来的问卷以及访谈资料进行分析,弄清楚当地正规就业的女性农民工对于法律援助的需求以及在寻求法律援助的过程中所面临的障碍。

第四、尝试寻找出正规就业女性农民工法律援助供需缺口的原因,并由此提出相关的对策和建议。

3.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第一、找出正规就业女性农民工法律援助供需缺口的原因。

第二、提出针对正规就业女性农民工特点的对策和建议,以此来完善法律援助的提供模式。

3. 研究的方法与方案

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及可行性分析

1.研究方法

本研究的研究方法主要有文献法、问卷调查法和访谈法三种。

1.1文献法

通过对网络资源和学校图书馆相关文献资料的搜集和分析,对近年来国内外的相关研究进行总结,在此基础上修改并完成文献综述,对我国的法律援助的现状有一个初步的了解。

1.2问卷调查法

本研究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在当地进行问卷调查。

首先确定要调查的是万全工业区。

其次是根据万全工业区的面积、产业的分布以及工厂的数量,将调查区域大致分为5个部分。万全镇的产业大致可分为商务礼品、家具制造、汽摩配造、机械制造和金融机具等五大产业。然后根据东南西北中的地理方位,以此与之前五个产业顺序相结合,即东区的商务礼品、南区的家具制造、西区的汽摩配造、北区的机械制造、和中区的金融机具。

最后是调查对象的随机抽取。按照不同方位的区域的符合条件的工厂数量,按照相应的比例抽样进行调查。每个方位至少做到20份以上的问卷。

1.3半结构访谈法

为了弥补问卷调查的不足,本研究拟采用访谈的方法,对在问卷调查中发现有典型代表性的被调查对象进行深度访谈,以防止纯定性研究的不足。

2.技术路线


3.可行性分析

(1)本人学习过《社会调查方法》,对调研具备一定的理论基础。

(2)本人曾多次参与社会调查,有一些调研经验,掌握一些调查技巧。

(3)指导老师无论是对于本人的研究主题还是具体的研究方法都能给予专业指导。

(4)调查地区为本人的家乡,对被调查区域有一定的了解,掌握当地的语言,可以与被访谈对象无障碍交流,有助于研究顺利开展。

4. 研究创新点

特色或创新之处

1.研究对象的创新。本研究的研究对象是自身具有特殊性权益和需求的女性农民工,将法律援助的研究对象缩小化,对法律援助研究进行了一定的补充。在研究对象的选取上有一定的创新性。

2.研究内容的创新。先前关于女性农民工的研究多集中于劳动权益、社会权益和特殊权益保护这几个方面,对于法律援助涉及的很少,本研究通过对当前女性农民工的法律援助的供给和需求的研究,了解当前缺口存在的原因,补充了相关的研究内容。在研究本内容上有一定的创新性。

5. 研究计划与进展

研究计划及预期进展

第一阶段: 课题启动阶段(2015年9月-10月)

(1)和导师深入交流,初步确定研究主题。

(2)对研究地点进行初步走访调查,了解一些当地的基本信息。

第二阶段: 制定计划阶段(2015年10月-12月)

(1)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和学校图书馆查阅相关文献资料,对近年来国内外的相关研究进行分析总结,在此基础上修改并完成文献综述。

(2)在老师的指导下,确定研究的具体题目。

第三阶段: 计划实施阶段(2015年2月-3月)

深入万全工业区进行定量调研与访谈,获得第一手资料。

第四阶段: 整理分析阶段(2016年3月-4月)

(1)对问卷和访谈内容进行整理和初步分析。

(2)根据整理和对比分析的资料得出调研结果。

第五阶段: 修改定稿阶段(2016年4月-2016年5月)

(1)总结研究成果,撰写毕业论文。

(2)撰写课题总结报告,准备结题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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