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石油码头提供安全指导和良好的行业实践外文翻译资料

 2022-11-10 15:0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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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石油码头提供安全指导和良好的行业实践

简介:

1992年,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ECE),在工业事故的跨界影响(即工业事故公约)发表了公约,其目的是避免人员和环境遭受工业事故。它旨在帮助防止事故的发生,减少事故发生的频率和事故的严重程度,降低事故的影响程度。到目前为止,有41个国家参加了工业事故公约,包括,除了欧盟(EU)和26个成员国(没有爱尔兰和马耳他)以外,还有阿尔巴尼亚、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哈萨克斯坦、摩纳哥、黑山、挪威、摩尔多瓦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塞尔维亚、瑞士和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2004年,该公约的缔约方会议采取了援助计划,以支持政党在欧洲东部和东南部,高加索地区和中亚地区实施公约。

2010年,一个建立在摩尔多瓦共和国、罗马尼亚和乌克兰的援助计划的项目,提高了多瑙河三角洲管理风险和危机的水平。分析了哪些设施存在潜在危险的国家时,在分析——Giurgiulesti(摩尔多瓦共和国)、加拉茨(罗马尼亚)和Reni / Izmail(乌克兰)地区的三个油码头时,发现它们对生态系统和自然遗产,存在潜在的风险。为了提高三国内部和三个国家之间在多瑙河三角洲的风险管理水平,项目管理组决定,制定一个安全的方针和良好的产业惯例。同时发现,这些地区油码头存在的安全问题和风险,整个ECE地区的油码头也可能出现。2012年3月,成立了一个国际专家小组,来帮助当局和运营商,执行精密的安全指导方针,以帮助协调整个码头地区的安全。

在第一次会议上,专家小组分析了目前尚在完善中的指导方针的理论基础和需求。意识到油码头设施出现事故,可能对环境及人类健康产生深远影响,专家组强调,自1970年以来,40%的中小型石油泄漏、29%的大型石油泄漏,都发生在装货或卸货阶段, 或者在港口或油港一些常见的操作中,比如泄露,这样的泄漏会危害人类健康,严重的会破坏渔业、社会、经济活动和水生环境。

此外,在许多情况下,油码头设施的事故导致公司花费更高的(在维修方面,股票价值的损失,关闭、补救和索赔的成本方面等);如何投资以确保一个适当的安全水平的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同时花费更少的钱,如适当的设计, 建设、运营和关闭石油码头等措施,应优先为运营商和当局者考虑使用。

尽管在国际上,在这一领域已经有许多指导材料可供借鉴,但对于许多运营商和有实权的当局的人来说,似乎有点太复杂,或者太注重于技术细节元素。制定ECE安全指导方针和良好的行业惯例的作用,是对于那些运行者的设施,建造和码头设施,在使用周期内,通过提供一个实用的概述,以及所需的安全预防措施,来解决形形色色的挑战。

在此背景下,国际专家小组为了制定目前的安全指导方针,查找了大量的石油码头安全方面的专业知识。安全指导方针把国家当局提供的运营商的石油码头设施、财政机构和非政府组织,也考虑在其中。2013年9月,在乌克兰敖德萨, ECE成员国在油码头的安全研讨会上,代表和专家对安全方针草案进行了讨论。当前版本的安全指导方针,得益于这个讨论,还包括来自于国际组织和ECE成员国的评论。当时出席第八届会议的当事人记下了此次安全指导方针(日内瓦,2014年12月3 - 5),并且推荐他们ECE成员国使用。

目标和范围

制定这些油码头安全指导方针和良好的行业习惯,旨在防止石油码头的设施发生事故;即便事故发生了,也要降低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文件的制定,是基于广泛认知和已经发表的具有良好的实践程序上的,以确保行业习惯符合国际标准。

这些指导原则和行业实践,适用于存放一种或更多有害物质的油码头,或可能存在数量超过阈值的有害物质(数量列在附件ECE工业事故公约里)。它们也可以用于油码头存在少量的有害物质。

本指导适用于陆基油码头。然而,离岸码头即使没有在工业事故公约范围内,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方法也应该是相同的。

在安全指导方针和行业习惯里的原则以及原理,“油码头”是指储存石油及其衍生物,包括加载、卸载和转让活动的设备设施。例如,石油、石油衍生品包括但不限于汽油,柴油, 喷气燃料,加热和燃用油料、挥发油和易燃液体。

此处描述的指导原则和良好的实践,源于行业运营经验。这包括学习历史上、过去发生的重大事故的细节进行,以及补救和预防措施的细节,旨在防止事故复发。

这些指导方针的安全标准,可能已经在世界范围内被认知和接受。然而,对现有和新增加的油港,应该能达到预防类似水平的重大事故的要求。这些指导方针,可能在合适的时候应有所提高。

因为这个文档主要集中于油码头的安全指南, 安全问题不在指南范围之内,由于任何事物均会引发重大事故事件,所以石油码头使用的所有阶段都应该考虑。

解释

主管机构:一个赋予合法与监督的权力和能力的组织,可监管石油码头,要求要在其管辖范围内的地区执行法律。

多米诺骨牌效应影响:一个事故导致了不良影响,或引爆了旁边安装的设备,存放的有毒物质,结果引发了进一步的事故。

良好的工业习惯:直接或间接减少事故影响的行为。尤其:a:人类,植物和动物;b: 土壤、水、空气和风景;c:因素之间的交互(a)和(b);d: 重大资产和文化遗产,包括历史纪念碑。

事件:个人或集体为实现某一目的进行的活动,但结果却与预期大大不同的事情。

几乎就要发生的事故:一个不受控制的事件导致意外伤害或损害(“事故”)。

油码头:油码头目前可以存储石油及其衍生物(如,石脑油等易燃液体,等等),是加载、卸载和转移的活动的场所。油码头操作员:操作、负责石油码头公共部门的自然人或法人。

公众:一个或多个自然人或法人。

安全报告/ 宣言:书面提出了管理油码头的措施,这些措施可以作为安装、操作和管理码头设备的依据。

利益相关者:与石油码头相关的个人,组织,团体或爱好者。

跨界影响:工业事故发生在事故或共约缔约方的管辖范围内,但是事故影响到另一方的管辖权。

原则和一般建议

原则

1各国政府应提供和建立适当的行政框架,以便油码头在使用周期内保证其安全。

2 石油码头的经营者,主要负责操作人员的在码头运行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3主管机关应当执行适当措施,确保运营商安全生产。

4发生事故时应采取适当措施。石油码头经营者应当建立紧急计划(内部紧急情况计划),当局应制定外部应急计划,这些计划内容应该定期检测和更新。计划应包括控制事故所需的措施,减少事故对人类健康和环境产生的不良后果。

5对于邻国构成潜在风险的石油码头,有关的欧洲经委会成员国应该通知存在风险码头的工作人员,共同商定紧急情况计划,努力使这些计划兼容,并在适当的时候,酌情制定异地联合应急计划。这是符合的“工业事故公约”的规定要求的:

(a)通知缔约方可能会受到潜在影响的危险活动(第4条),

(b)通知各方共同筹备其他应急计划(第八条);

及(c)在适当情况下,双方共同筹备合适的应急计划(第8条)。

6一些石油码头,由于面积大,或者存放危险品,可能对邻近码头或土地使用者们产生危害,应该对这些土地使用者们和社区提供信息,确保制定异地联合应急预案。

7对选址和新的油码头后期运营用地,以及现使用的油码头周边地区的规划的重要的开发等,必须遵守“工业事故公约”第7条规定。确保公众能及早地有机会参与,并对这些可能存在潜在的危害的发展有决策的权利,是非常重要的。1998年,在欧洲经委会关于在环境事务中获取的信息,公众参与决策和诉诸司法公约的会议,以及1992年欧洲经委会关于“越境环境影响评估公约”的会议(埃斯波公约),都考虑了上述问题。

8 石油码头经营者、当局和相关利益相关者(如土地使用计划者,行业协会和商会),应该确保定期交换信息,如好的做法,提高石油码头的安全,以往的事故和几乎就要发生但被避免的事故。

1.1 一般建议

9 ECE成员国的主管机关、码头操作者,提出油码头安全准则以及油码头良好的安全实践,旨在保证石油码头的基本安全水平。

10欧洲经委会和欧盟采取的措施,都来源于从他们的义务,国家立法以及“一般职责条款”,确保拥有危险装置的业主或经营者,拥有安全使用设备以及装置的责任,在合适的时候还鼓励非缔约方采取必要行动。

11使用这些准则时,主管机关和经营者应该确保达到国家级标准,同时考虑到在避免在国际上造成不必要的重复。

12这些准则也应该应用在现行的国际指南、建议,以及油码头建设标准中。这些准则构成了一套最佳的行业习惯,以确保油码头的基本安全水平。

13对欧洲经委会成员国、主管当局和石油码头运营商提出的建议,将在以下段落中列出。

欧洲经委会成员国的建议

14欧洲经委会成员国应制定和执行政策及战略,以减少事故风险率,并且提出预防措施来完善码头安全。

15欧洲经委会成员国应使石油码头经营者认识到,石油码头安全是操作人员,申请码头操作许可证或者相应的安排时的一部分内容。他们应该鼓励经营者在经济允许的情况下,完善石油码头经营许可证,同时需要保证这些内容是由成员国决定的,以确保成员国是义务完善资格证的。这些义务也包括取消这项决定,例如适当的保险以减少发生意外的成本。

16当油码头在中转和储存危险品时,欧洲经济委员会应该适当的采取安全措施,旨在降低工业事故对人类健康和环境产生的危害。也可以通过提高认识,分享经验教训其他手段,实现良好的行业习惯。

17国家立法应当清晰、可强制执行的,并明确要求规定内容应与“工业事故公约”的要求相一致,目的是为了建设方便的国际安全合作,例如发展和完善外部应急计划。

18欧洲经委会成员国应鼓励当地政府,制定关于民事责任和赔偿损害的保险,来应对跨界的工业事故。可以参考欧洲经委会制定的,工业事故对跨界水域造成跨界影响的民事责任,以及赔偿责任(议定书民事责任)书。

19欧洲经委会成员国应建立控制土地使用制度,以及公众参与规划的程序。

20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做法,应考虑所涉及的所有的利益相关者,并且需要符合国际协议和建议。

21按照“工业事故公约”第17条的规定,主管机构应单独,或者与地方政府一起,在国家级、地区级或者当地,制定监督油码头的控制制度。当局者独立性和客观性,都必须要有保证。

22欧洲经委会成员国应确保主管机构具有足够的法律执行力和适当的资源,能够采取有效的透明的执法行动,包括运营商和业主的操作,在合适的时候,或者操作在安全度不满意、环境保护不满意的情况下,可关闭油港。

23欧洲经委会成员国应建立一个在国家级层面对事故进行评估,对经验教训进行评估的信息收集系统。

24欧洲经委会成员国应鼓励和支持运营商和业主遵循良好做法,建立有效的合作关系和主管部门的关系,支持监管主管的做法,包括在必要时主管当局需要暂停哪些没有操作能力的运营商。

1.1.2. 专业机构的建议

25主管当局应保证机构内部人员擅长以下方面的专业知识:

(a) 事故预防,应急准备和对应措施;

(b) 检查和审核;

(c)油码头的操作要求。

26主管当局应确保防范的目标主要是减少土地使用过程中的事故影响,特别是确保石油码头之间的安全距离,码头和住宅区、建筑物、公共场所、娱乐场所地区,主要运输路线和特别自然敏感的地区利益。为此,主管部门应用最先进的方法解决此类问题。

27主管机关应制定适当的咨询程序,以方便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可以按个案或通用的方式,确保这些科技信息对人类健康和环境保护有益。同时,主管部门也应确保公众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有机会发表意见。

28当操作人员在码头操作时,主管机关应当考虑技术风险。在审查许可证的技术方面时必须确保,发证机关要彻底检查操作人员的能力,保证在所有可预见的情况下,操作人员都持续安全有效地运作。

29主管机关可以基于国家法律和安全标准,建立一个安全的操作环境。

30主管机关应当完善许可程序,通过对一个即将建设的石油码头运营商的建造过程进行环境评估,也适用于跨界环境。

31主管机关应要求运营商对重大事件造成伤害的评估过程,做出报告。主管机关接受重大危害报告不是意味着推卸责任,而是控制来自于经营者或业主重大的危害。

32主管机关应建立检查制度和其他控制措施,以确保石油码头经营者的操作能力符合法律要求。

33主管机关应有权进行正式检查。他们还可以制定规则,建立一个系统,确保合格的专家能独立对设施进行检查。

34 当主管当局使用专家进行独立检查时,主管单位仍然有评估的能力,而且可以审查专家评估的能力。

35主管机关认为油码头的检查应该包括:

(a)油码头的危险的可能性;

(b)靠近敏感环境或社区

(c)安装年限;

(d)“老化”的设备

(e)码头历史事故和事故记录;

(f)检验记录

36主管机关应在重点地区制定内部指导方针,这些方针需要在石油码头进行验证,并且需要定期培训检察员。

37主管机关应确保石油码头的经营者:

(a)制定的内部应急预案,在事故发生时有显著效果。

(b)当局者应该提供必要的资料,确保主管机关能够制定合理的外部应急计划。

38 主管机关可以要求石油码头经营者提供更多的额外信息,使他们能够充分评估可能发生的事故和潜在的风险。

39主管机关应确保外部应急计划可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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