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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时间:缩短刑事诉讼程序对犯罪率的影响
Libor Duouml;ek
2013年9月
摘要:较短和较简单的刑事程序,可能通过增加惩罚的严重程度和诱导,重新分配警方执法资源来控制犯罪率,我调查了捷克共和国刑事诉讼跟格的影响,它允许通过简化(快速)程序,起诉一些不那么严重的诉讼。通过快速程序实际起诉的案件份额在禁区和刑事案件中大不相同,这位识别战略提供了基础,较短的程序,对受害者报告的普通犯罪和主要由警察执法机关查明的犯罪行为有不同的看法,具体而言,这导致与驾驶相关的有记录的犯罪行为数量大幅增加,警察执法机构对执法成本较低的犯罪行为进行重新分配后,这一结论最为合理,我也发现了一些关于盗窃和贪污威慑的证据。
JEL分类: K14, K42, K41
1、介绍
刑事制裁的规范模式(贝克尔1968),默认假设。如果一名罪犯被逮捕并定罪,那么刑法就会立即受到惩罚,但是刑事程序需要时间,他代表调查人员检察官和法官涉及,费时和复杂的文书工作,通常需要数周或数月才能确定和逮捕嫌疑人,收集证据,提出指控,案件在审判中得到解决,判刑被执行,被告可能会上诉,并且举行上诉审判。
刑事诉讼程序的长度和复杂性对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的行为都有影响。在实施犯罪时,根据从实施犯罪到实际实施惩罚之间的时间长短,给予处罚的严重程度折扣。在犯罪发生后不久实施的惩罚实际上更加严厉,应该对犯罪有更大的威慑作用。这一威慑效应应因以下事实而得到加强,即犯罪者往往对未来的折扣幅度要大得多,而不是只限于对未来的折扣。《法律----支持公民》[1](Herrnstein (1983), Wilson and Herrnstein (1985) and Nagin and Pogar-sky (2004))。因此,犯罪的经济模式预示着从加快刑事诉讼程序到降低犯罪率之间的因果关系。[2]
程序的缩短和简化也可能影响到警方或检察官对执法资源的分配。如果----如同本文所评价的程序改革的情况----较短的程序只适用于不太严重的罪行,那么它既产生了天赋效应,也产生了实质效应。它减少了处理较不严重案件的时间成本,因此执法人员有更多时间追查所有案件。然而,这也降低了不太严重案件的相对价格。执法人员有动机替代较严重的案件,而是处理较不耗费时间但也较不严重的案件。
两篇论文以经验检验了一种较短的刑事诉讼程序的威慑力。pellegrina(2008年)利用意大利各省刑事审判时间长短的横截面变化,发现审判时间长短与盗窃、抢劫、欺诈和勒索的比率之间存在着积极且具有统计意义的关系。soares和Sviatschi(2010年)发现,法院处理刑事案件的比率(这与诉讼程序的长度有间接关系)与成本区的一组州的犯罪率之间存在类似的关系。 Rasmussen 和Sollars(1995年)以及Baicker和Jacobson (2007年)调查了根据执行价格的变化重新分配执法工作的情况。他们发现,当美国当地的警察部门被授权保留因毒品执法而没收的资产而获得的收入时,他们把执法资源转移到毒品犯罪上,而不是非毒品犯罪。
对案件持续时间的估计在犯罪率上存在着一个同时性问题:犯罪率的上升增加了警察和法院的办案量,而这些警察和法院则需要更多的时间来处理案件。需要在案件持续时间上的外生变化,以确定对犯罪率的因果影响。2002年通过的捷克刑事诉讼改革提供了一个准自然的实验。它规定,可以通过'快速'程序起诉某些不太严重的罪行,减少程序性步骤,大幅度减少文书工作,并规定更严格的最后期限。规定的目标是减少案件的时间,节省资源用于执行不太严重的罪行,并腾出资源用于执行严重的罪行[3]。改革后,快速通道相对广泛覆盖的诉讼程序(从违法到终审)的平均期限减少了约三分之一。
通过快速程序实际起诉的案件在不同地区和违法行为中所占的比例。差别收养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官僚的惰性造成的,而不是由于希望在那些犯罪猖獗的地区减少案件的时间。最重要的是,它与收养前的犯罪率或案件持续时间的趋势无关。但是,一个地区的快速通道案件所占比例与改革后时间的缩短密切相关。
然后,该识别策略基于一个标准的仪器变量设计,其中的案件持续时间由快速通道案例的份额来检测。该数据集每年由79个捷克地区和24个罪行组成,涵盖了1999-2008年。其中载有向警方报告的犯罪数量、清除率、通过快速通道程序起诉的案件所占比例以及平均案件持续时间的信息。第一阶段回归估计(逐案)平均案件持续时间的记录与快速通道案件的比例、社会经济控制以及地区和年度的固定效果有关。第二阶段回归估计了犯罪率的对数,这一对数与(被检测的)持续时间、清除率、社会经济控制以及地区和年度的固定影响有关。
利息的结果变量----官方记录的犯罪率----是潜在的真实犯罪率和警方在发现和记录犯罪时的酌处权的共同产物。缩短程序的威慑作用应减少记录在案的犯罪数量。强制重新分配应增加记录在案的犯罪数量,但仅限于警察能够对其施加影响的程度。诸如偷窃或抢劫之类的犯罪行为通常由受害者向警方报告,而重新分配的效果应该相对较弱。诸如偷窃或抢劫之类的犯罪行为通常由受害者向警方报告[4],而重新分配的效果应该相对较弱。我预计,对受害者报告的犯罪行为,较短时间的估计效果是负面的(但还是低估了真正的威慑效果)。另一方面,毒品犯罪或驾驶犯罪等犯罪几乎完全是通过警方的执法努力发现的。警方在影响记录在案的此类犯罪数量方面有很大的酌处权。再分配效应甚至可能主导威慑效应。如果是这样的话,对警方报告的犯罪行为来说,较短时间的估计效果将是正面的(而且仍然低估了真正的重新分配效果)。
最有力和最有力的结果是,案件持续时间的缩短大大增加了警方报告的与驾驶有关的两项犯罪的数量:在官方命令的影响和阻碍下驾驶(因不遵守法院命令而犯下的刑事犯罪)秩序,而且最常见的是由持吊销驾驶执照继续驾驶的司机所犯的[5])。这一估计在统计和经济上都具有重要意义。这意味着,在没有改革的情况下,有记录的酒后驾车案件的数量将比改革后几年的实际水平低20%至34%,有记录的交通阻塞案件的数量将比改革后低24%至44%。我也发现了案件持续时间较短对盗窃和盗用的负面影响,但它不适合回归规范。
因此,结果只提供了有限的证据,表明对受害者举报的犯罪行为具有威慑作用。但它们提供了重新分配效果的有力证据:由于向警官提供了以低成本取得可衡量结果(起诉)的新手段,它们的反应是可以预见的,即利用这些手段,更广泛地追查这些罪行,同时降低执法费用。
2、机构背景
在2002年改革之前,捷克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适用于所有罪行的统一程序。从业人员普遍认为,对于不太严重的犯罪和证据明确表明有罪的犯罪,这一程序过于繁琐、冗长和昂贵(baxa,2001年)。改革引入了一种所谓的快速犯罪手段。只有符合三个条件的符合条件的犯罪才可通过快速通道提起诉讼:
(1)它们属于地区法院的管辖范围(即最低一级法院)。
(2)刑法规定的最高刑罚不超过三年监禁。
(3)嫌疑人在犯罪时或犯罪后立即被逮捕,或者说,调查初期发现的证据对起诉嫌疑人很有帮助,而且有合理的可能性,嫌疑人可以在两周内受到审判。
快速程序主要通过取消刑事诉讼程序后续阶段程序步骤的重叠和规定更严格的期限,缩短了从逮捕到定罪的时间。根据常规程序,警方根据收集到的证据确定嫌疑人后,将提出正式指控。从那时起,警察基本上将重复收集证据(例如再次讯问证人)。虽然嫌疑人有广泛的程序性权利(例如,阅读证人提供的证词并对其作出评论)。然后,案件将交由国家检察官审查,并将指控提交法院。法院可以举行预审;然后,在审判时,将重新提出证据,并由法官进行评估。执法人员面临的最后期限是相当灵活的。[6]
快速程序适用于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无可争议的证据的案件。警方提出指控,将案件移交给州检察官,由其审查案件,并将起诉提交法院。起诉案文较为简单(载有对案件和拟议处罚的说明,但不包括法律依据和证据的说明)。审判也简化了:经被告同意,法官可以宣布案件的某些事实无可争议,因此无需在审判中出示证据;没有结案陈词等。最后期限要严格得多;警方必须在犯罪报告后的两周内将案件移交检察官。检察官可根据请求,将最后期限最多延长十天;如果没有达到最后期限,则恢复常规程序。将案件恢复到耗时的常规程序的风险给了执法人员很大的压力。
立法条文规定,所有符合条件的案件均应通过快速通道进行起诉。在现实中,执法人员可自行决定是否通过快速通道程序或常规程序处理符合条件的案件。决定由地区一级的州警官作出[7],尽管检察官可以推翻这一决定。在实践中,两人通常以非正式的方式讨论每个案件,而对最初警官的决定的反驳很少。
这一改革受到了警方和检察官的欢迎。作为主要优势,他们报告说,快速通道大大缩短了程序,减少了案件积压,并使调查人员能够集中精力处理更复杂的严重案件。它使地方一级的警官能够处理更多的刑事案件。这些官员强调,他们对处理刑事案件的满意度从与犯罪的第一次接触一直到起诉为止;根据常规程序,他们将不得不将案件转交给更高级别的调查官员,而不看到最终结果。目前还没有关于扭转改革的严肃建议;恰恰相反,2009年生效的一项新法律扩大了可以通过快速通道起诉的犯罪范围。
通过快速程序起诉的案件确实比通过常规程序解决的案件快得多。zeman等人(2008年)报告说,2006年,从逮捕到法院裁决(不包括上诉)的程序平均长度为快速通道案件95天,常规案件214天。在此范围内,警方处理的快速通道案件的程序部分为7天,而所有案件为63天;相应的国家检察官为2天和12天,法院为81天和141天。[8]
图1表明,改革确实对刑事诉讼程序从犯罪到终审的总期限产生了影响。每年的数字表示在该年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案件的平均持续时间。它将犯罪行为分为受害者和警方举报,也分为“涵盖”和“其他”犯罪行为。被涵盖的犯罪类别被定义为在样本期结束时在快速起诉中所占比例高于中位数的犯罪类别。在改革的第一年,警方报告的案件所涉时间从350天立即减少到300天,六年后逐步减少到200天。对于被报道的受害者,改革后三年开始从450天逐渐减少到300天,但在被报道的受害者中,快速通道的采用也是逐渐的。其他违法行为的情况则大不相同,改革后的持续时间一直在缓慢增加,几年后才出现逆转。
3、实证方法
3.1数据
实证工作使用捷克共和国警察和司法部的统计记录,这些统计记录在一个地区、年份和罪行的层次上汇总。共有79个警区,平均人口约125 000人。13该数据集涵盖改革前的三年(1999-2001年)和改革后的七年(2002-2008年)。它包含了经过刑事诉讼程序各个阶段的案件数量,从向警方举报的犯罪数量、嫌疑人被确认身份的案件数量、数量开始。由常规程序和快速程序等进行的起诉。对犯罪的分类非常详细。根据年份的不同,犯罪定义在167到175种之间。我将这些详细的犯罪行为归纳为23种范围更广的(和常规的)犯罪行为,同时也删除了一些模糊的或罕见的犯罪行为。分析中使用的犯罪类别清单见表1。司法部的记录包含每个刑事案件的程序信息,包括犯罪日期、指控和最终判决。我将记录汇总,以获得平均的案件持续时间,包括犯罪程度、地区和年份。
回归过程中包含了若干社会人口特征。这是该地区的人口分布情况,按年龄组分列的男子在人口中所占比例为17,20-29岁的失业男子在人口中所占比例为20-29岁。
图2绘制了犯罪率的原始数据(每100,000人中O的数目),按举报的犯罪案件/受害者和涵盖的/其他O的犯罪案件分列。它预览了关键的结果。在抽样期的大部分时间里,被涵盖的受害者举报的犯罪数量在逐渐减少(总共减少了三分之一)。其他受害人举报的犯罪也呈整体下降趋势。在改革之前,被涵盖的警察举报的犯罪率是稳定的。在改革后的第一年,中国经济从127个上升到175个,此后继续以较慢的速度增长。另一方面,一般不在改革范围之内的警方举报的犯罪在改革前呈下降趋势,在改革后有几个步骤下降。
3.2识别变异
识别策略的依据是,在不同的地区和地区,快速通道的实际采用情况有很大的差异。在所有已起诉的案件中,通过快速程序起诉的案件所占的比例来衡量收养情况。图3和图4显示了在国家一级对每项罪行进行快速起诉的比例。快速程序在起诉严重伤害罪、非法侵入罪、盗窃罪、盗窃罪、其他财产犯罪、挪用公款、非法持有银行卡、妨碍公务秩序、故意破坏他人财产和在其影响下开车等方面得到了相对广泛的使用。警方报告的犯罪行为在快速通道中所占比例较高,因为此类犯罪行为通常是在罪犯被抓获时发现和记录的,因此罪犯的身份立即被知道。从一开始,对官方命令的阻挠在快速通道中所占的比例就一直是最高的。这是一种行政上简单的罪行,证据通常是直接的。各地区之间的差异见表2。它显示了2002年(改革后的第一年)和2008年(我们的数据中的最后一年)在地区一级对所涉罪行的快速起诉的平均、标准偏差和比例的第5和95百分位数。快速程序立即成为起诉官方命令障碍的普遍方法,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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