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值班律师计划——为被警方拘留的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协助的另一种模式
原文单位: Canadian Department of Justice
5.1导言
1984年《警察和刑事证据法》(PACE)及其附带的业务守则详细描述了英格兰和威尔士警察权利的性质。特别是,这些法律文书明确阐明了警察在调查犯罪过程中如何处理嫌疑人的规则和程序。1995年对《程序守则》进行了重大修订。一项重要的规定是要求向所有被警方拘留的嫌疑人发出通知,说明他们有权获得免费法律咨询和援助(《实务守则》C 3.2)。[18]此外,佩斯,s。第58(1)条规定,“被逮捕的人hellip;hellip;如有要求,有权随时私下咨询律师。”业务守则C规定,这项权利也适用于自愿到警察局的个人(Sanders 1996,第256页)。此外,根据《实务守则》C 6.3的规定,每个警察局必须在“收费区”的显著位置张贴信息海报(法律服务委员会,2002年,第14页)。
为了在警察局落实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设立了24小时值班律师计划(Easton 1998,第111页)。这项计划向所有嫌疑人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而不涉及他们的私人财产。这一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在警察局提供法律咨询的不仅仅是值班律师。事实上,经过适当认证的“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履行这一职能。根据Bucke和Brown(1997),“法定代表人”的定义如下:法定代表人是指一系列非律师工作人员,包括见习文员、前警官和根据合同向律师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外部机构的雇员。[第26页]
然而,重要的是要认识到,提供此类法律咨询的大多数人(约75%)仍然是义务律师(Bucke and Brown 1997,第26页)。最后,必须从英格兰和威尔士警方拘留的嫌疑人在警方审讯期间有权让其律师在场的角度来看待值班律师计划。5.2英格兰和威尔士值班律师计划的说明值班律师计划是一项慷慨的计划,只要嫌疑犯获得《值班律师手册》提供的三个选择:他们可以选择咨询自己的律师;值班律师;或警方保存的名单中的律师(法律服务委员会2002年,第61页和国家平等司法图书馆2002年,第4页)。如果要求值班律师,警方必须拨打值班律师呼叫中心的电话,该中心将从轮调组或小组中分配一名值班律师(法律服务委员会,2002年,第15页)。如果嫌疑人选择了一名特定的律师(所谓的“自己的客户案件”),警方将直接给此人打电话,而不与呼叫中心打交道(法律服务委员会,2002年,第61页)。就代表的使用而言,“自己的委托人案件”和“值班律师案件”适用不同的规则。这些规则概述如下(法律事务委员会,2002年,第61页):9.4通过电话为警察局案件提供初步建议:就值班律师个案而言,只有值班律师可提供初步意见,而初步意见可透过电话或(如较方便的话)在警署提供。对于自己的客户案例,初始电话咨询必须由律师(可能是或可能不是值班律师)或见习或授权代表提供。9.5警察局的出勤率:就值班律师工作而言,值班律师提供初步意见后,必须由值班律师或授权代表前往警察局。对于CDS支付的自己的客户工作,必须由律师(无论是否值班律师)、见习代表或授权代表进行首次出勤。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英格兰和威尔士整个法律援助系统的重组,警察局的值班律师计划最近发生了一系列重大变化。2001年4月2日,旧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被1999年《诉诸司法法》设立的刑事辩护服务所取代。CDS由法律服务委员会管理(2001年,第1页),所有法律援助服务现在都根据所谓的“一般刑事合同”(法律服务委员会2001年,第2页)的规定提供。在这一详细的合同框架内,对提供值班律师服务的私人律师事务所进行例行监控,以“确保其继续符合质量保证标准”在CDS成立之前,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所有法律援助服务均由私人律师事务所提供。然而,法律服务委员会已经开始了一个为期四年的试点项目,在该项目下设立了六个“公设辩护人办公室”,并将进行研究,以调查CDA(私人执业律师和职员律师)的所谓“混合”模式的优缺点(法律服务委员会,2001年,第2页). 受薪公设辩护律师将在相关的警察局值班律师计划中分配职位(大法官事务部2001(b),第6页)。然而,已经明确指出,公设辩护人“必须轮到值班律师轮值,在“公平竞争环境”中与该领域的私人供应商竞争”(大法官部,2001年(b),第3页)。英国政府已经表示(主大臣的部门2001(a),第3页),它继续支持这样的原则,即在大多数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应有权选择与委员会有合同的他或她自己的律师。此外,现在有一个为在警察局任职的值班律师制定的详细的认证制度,以及一个平行的法律代表认证制度(伊斯顿1998年,第115页;法律服务委员会2002年,第23页;桑德斯1996年,第271页)。值班律师本身必须符合若干标准,包括“12个月警察局和法院工作经验”的要求(法律服务委员会,2002年,第30页)。法律代表资格认证申请必须向法律服务委员会批准的独立组织提出(2002年,第27页)。《值班律师手册》(法律服务委员会,2002年,第23页)规定:获委任的代表可就本身的律师个案提供初步意见,并前往警署;而在值班律师须经常提供初步意见的值班律师个案中,则可前往警署。值班律师有不受限制的权利委托给经认可的代表hellip;5.3实证研究和值班律师计划警署值班律师计划最近进行了广泛的改革。因此,重要的是要认识到,就“旧”制度进行的学术研究可能无法准确描述目前存在的计划。然而,有相当多的研究为警署值班律师计划的运作提供了一些有价值的见解。总的来说,研究结果表明,在过去十年中,在警察局与律师联系的被拘留者人数显著增加(Bucke and Brown 1997,第23页)。虽然还不完全清楚为什么被拘留者要求法律咨询的人数有所增加,但有人提出,警察可能正在作出更持久的努力,以确保被告与律师联系,或者,现在可以在警察局提供咨询意见的律师代表人数可能有所增加(Bucke and Brown 1997,第23页)。菲利普斯和布朗(Phillips and Brown,1998年,第77页)发现,获得法律咨询的嫌疑人比没有寻求法律咨询的嫌疑人(3%)更有可能保持沉默权,这一点很重要。提交人指出(1998年,第77页),“那些计划与案件抗争且不愿意通过回答问题来协助警方的人很可能更愿意寻求法律咨询。”在一项早期研究中,Brown、Ellis和Larcombe(1992年)对被拘留的嫌疑人行使其请求法律咨询和援助的权利的案件的具体特点作了一些说明。影响被拘留嫌疑人决定是否寻求律师协助的主要因素有:犯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他或她到达警察局的时间;以及他或她以前的记录。值得注意的是,60%寻求法律咨询的被拘留者咨询了自己的法律顾问,40%咨询了值班律师(Bucke and Brown 1997,第26页)。尽管有上述明显的积极发现,但实证研究仍引起了一些重大关注。例如,接受法律咨询的被拘留者总数仍然相对较低,在大多数案件中,嫌疑人在接受审讯时没有律师在场(Easton 1998,第112页和Sanders 1996,273页)。事实上,不同的研究发现,被拘留在警察局的人中有一半以上没有征求法律意见(Bucke和Brown,1997年,第32页)。Phillips and Brown(1998年)研究了值班律师计划,因为它在1993年底至1994年初期间在十个警察局(4250名被拘留者)运作。研究人员发现,在所有被警方拘留的人中,只有37%的人真正选择寻求法律咨询(见第59页)。然而,菲利普斯和布朗指出,这是一个平均数字,各警察局之间存在相当程度的差异。嫌疑人没有寻求法律咨询的主要原因是,他们认为在他们案件的特殊情况下,这种行动是不必要的(Bucke and Brown 1997,第28页)。评估值班律师计划的另一个关键问题必须是所提供服务的质量。更具体地说,研究人员对“不合格的法律代表”提供的法律咨询的质量提出了质疑。然而,这种担忧并不局限于这些人(伊斯顿1998年,第112页和桑德斯1996年,第261页)。此外,许多法律代表提供的法律咨询的质量可能不公正。事实上,他们中的许多人都是前警官——这种情况可能意味着,他们与其认同嫌疑人,不如更密切地同情警察的利益(伊斯顿,1998年,第113页)。时间限制也可能影响向被拘留者提供的信息的质量。在Bucke和Brown(1997)的研究中,与律师的大多数咨询都是在15分钟内完成的:事实上,只有1%的咨询持续了一个多小时(Bucke和Brown,1997年,第29页)。此外,向被拘留者提供的法律咨询类型似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警察局可用的设施(Bucke和Brown,1997年,第25页)。例如,在没有指定法律咨询室的警察局,相当多的被拘留者只通过电话接受法律咨询,而在有指定法律咨询室的警察局,法律咨询更可能亲自在警察局提供(Bucke and Brown 1997,第25页)。例如,Sanders(1996,第261页)发现,多达30%的被拘留嫌疑人仅通过电话接受法律咨询。同样,Phillips and Brown(1998,第65页)调查发现,最终接受法律咨询的嫌疑人中,约有20%的人只通过电话而不是亲自接受法律咨询。当嫌疑人只通过电话接受法律咨询时,经常出现的一个问题是,他们可能会发现很难遵守律师的命令保持沉默,而值班律师的亲自在场可能会鼓励他们拒绝回答警方的问题(Sanders 1996,第263页)。最后,值得关注的是,一些研究人员发现,在许多案件中,律师在警察审问期间在场,后者保持被动,在警察审问期间几乎什么也没做(伊斯顿1998年,第113页;桑德斯1996年,第263页)这一问题甚至在法庭上引起了严重关注。例如,在Glaves(1993年)中,上诉法院尖锐地批评了辩护律师,称“律师代表只做记录是没有意义的。”此外,在Miller(1990年)中,法院指出,辩护律师应勇敢行动,并对警方的不当审讯提出质疑(伊斯顿,1998年,第113页)。有人可能会争辩说,值班律师在纠正警察与被拘留的嫌疑人之间的严重权利不平衡方面几乎无能为力。事实上,由于值班律师与某些警察局的警官之间存在着持续的关系,因此他们必须行使一定程度的权利在这方面,桑德斯(1996年,第273页)断言,值班律师正面临着一个特别令人不安的困境:hellip;hellip;如果律师希望为其嫌疑犯尽最大努力,他们必须妥协,让警方接受;如果他们希望通过保持对抗性的纯洁性来帮助他们的当事人,他们将失去合作,并没有为他们的当事人尽最大努力。[18] 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些英联邦管辖区,如昆士兰,警方没有义务告知嫌疑人他们有权咨询律师(Edwards 1997,第227页)。
外文文献出处:A Review Of Brydges Duty Counsel Services In Canada:The Duty Solicitor Scheme In England and Wales—an alternative model for delivering legal advice and assistance to suspects in police custody[OL].
https://www.justice.gc.ca/eng/rp-pr/csj-sjc/jsp-sjp/rr03_la4-rr03_aj4/p6.html,2021-12-03.
附外文文献原文
5. THE DUTY SOLICITOR SCHEME IN ENGLAND AND WALES: AN ALTERNATIVE MODEL FOR DELIVERING LEGAL ADVICE AND ASSISTANCE TO SUSPECTS IN POLICE CUSTODY
5.1 Introduction
The Police and Criminal Evidence Act 1984 (PACE) and its accompanying Codes of Practice have painstakingly delineated the nature of police powers in England and Wales. In particular, these legal instruments have clearly articulated the rules and procedures that should govern the manner in which the police deal with suspects in the course of their investigation of crime. The Codes of Procedure were significantly revised in 1995. One important provision concerns the requirement that all suspects who have been detained by the police be given a notice that provides information about their right to free legal advice and assistance (Code of Practice C 3.2).[18] Moreover, PACE, s. 58(1) provides that “A person arrested hellip; shall be entitled, if he so requests, to 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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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值班律师计划——为被警方拘留的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协助的另一种模式
原文单位: Canadian Department of Justice
5.1导言
1984年《警察和刑事证据法》(PACE)及其附带的业务守则详细描述了英格兰和威尔士警察权利的性质。特别是,这些法律文书明确阐明了警察在调查犯罪过程中如何处理嫌疑人的规则和程序。1995年对《程序守则》进行了重大修订。一项重要的规定是要求向所有被警方拘留的嫌疑人发出通知,说明他们有权获得免费法律咨询和援助(《实务守则》C 3.2)。[18]此外,佩斯,s。第58(1)条规定,“被逮捕的人hellip;hellip;如有要求,有权随时私下咨询律师。”业务守则C规定,这项权利也适用于自愿到警察局的个人(Sanders 1996,第256页)。此外,根据《实务守则》C 6.3的规定,每个警察局必须在“收费区”的显著位置张贴信息海报(法律服务委员会,2002年,第14页)。
为了在警察局落实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设立了24小时值班律师计划(Easton 1998,第111页)。这项计划向所有嫌疑人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而不涉及他们的私人财产。这一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在警察局提供法律咨询的不仅仅是值班律师。事实上,经过适当认证的“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履行这一职能。根据Bucke和Brown(1997),“法定代表人”的定义如下:法定代表人是指一系列非律师工作人员,包括见习文员、前警官和根据合同向律师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外部机构的雇员。[第26页]
然而,重要的是要认识到,提供此类法律咨询的大多数人(约75%)仍然是义务律师(Bucke and Brown 1997,第26页)。最后,必须从英格兰和威尔士警方拘留的嫌疑人在警方审讯期间有权让其律师在场的角度来看待值班律师计划。5.2英格兰和威尔士值班律师计划的说明值班律师计划是一项慷慨的计划,只要嫌疑犯获得《值班律师手册》提供的三个选择:他们可以选择咨询自己的律师;值班律师;或警方保存的名单中的律师(法律服务委员会2002年,第61页和国家平等司法图书馆2002年,第4页)。如果要求值班律师,警方必须拨打值班律师呼叫中心的电话,该中心将从轮调组或小组中分配一名值班律师(法律服务委员会,2002年,第15页)。如果嫌疑人选择了一名特定的律师(所谓的“自己的客户案件”),警方将直接给此人打电话,而不与呼叫中心打交道(法律服务委员会,2002年,第61页)。就代表的使用而言,“自己的委托人案件”和“值班律师案件”适用不同的规则。这些规则概述如下(法律事务委员会,2002年,第61页):9.4通过电话为警察局案件提供初步建议:就值班律师个案而言,只有值班律师可提供初步意见,而初步意见可透过电话或(如较方便的话)在警署提供。对于自己的客户案例,初始电话咨询必须由律师(可能是或可能不是值班律师)或见习或授权代表提供。9.5警察局的出勤率:就值班律师工作而言,值班律师提供初步意见后,必须由值班律师或授权代表前往警察局。对于CDS支付的自己的客户工作,必须由律师(无论是否值班律师)、见习代表或授权代表进行首次出勤。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英格兰和威尔士整个法律援助系统的重组,警察局的值班律师计划最近发生了一系列重大变化。2001年4月2日,旧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被1999年《诉诸司法法》设立的刑事辩护服务所取代。CDS由法律服务委员会管理(2001年,第1页),所有法律援助服务现在都根据所谓的“一般刑事合同”(法律服务委员会2001年,第2页)的规定提供。在这一详细的合同框架内,对提供值班律师服务的私人律师事务所进行例行监控,以“确保其继续符合质量保证标准”在CDS成立之前,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所有法律援助服务均由私人律师事务所提供。然而,法律服务委员会已经开始了一个为期四年的试点项目,在该项目下设立了六个“公设辩护人办公室”,并将进行研究,以调查CDA(私人执业律师和职员律师)的所谓“混合”模式的优缺点(法律服务委员会,2001年,第2页). 受薪公设辩护律师将在相关的警察局值班律师计划中分配职位(大法官事务部2001(b),第6页)。然而,已经明确指出,公设辩护人“必须轮到值班律师轮值,在“公平竞争环境”中与该领域的私人供应商竞争”(大法官部,2001年(b),第3页)。英国政府已经表示(主大臣的部门2001(a),第3页),它继续支持这样的原则,即在大多数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应有权选择与委员会有合同的他或她自己的律师。此外,现在有一个为在警察局任职的值班律师制定的详细的认证制度,以及一个平行的法律代表认证制度(伊斯顿1998年,第115页;法律服务委员会2002年,第23页;桑德斯1996年,第271页)。值班律师本身必须符合若干标准,包括“12个月警察局和法院工作经验”的要求(法律服务委员会,2002年,第30页)。法律代表资格认证申请必须向法律服务委员会批准的独立组织提出(2002年,第27页)。《值班律师手册》(法律服务委员会,2002年,第23页)规定:获委任的代表可就本身的律师个案提供初步意见,并前往警署;而在值班律师须经常提供初步意见的值班律师个案中,则可前往警署。值班律师有不受限制的权利委托给经认可的代表hellip;5.3实证研究和值班律师计划警署值班律师计划最近进行了广泛的改革。因此,重要的是要认识到,就“旧”制度进行的学术研究可能无法准确描述目前存在的计划。然而,有相当多的研究为警署值班律师计划的运作提供了一些有价值的见解。总的来说,研究结果表明,在过去十年中,在警察局与律师联系的被拘留者人数显著增加(Bucke and Brown 1997,第23页)。虽然还不完全清楚为什么被拘留者要求法律咨询的人数有所增加,但有人提出,警察可能正在作出更持久的努力,以确保被告与律师联系,或者,现在可以在警察局提供咨询意见的律师代表人数可能有所增加(Bucke and Brown 1997,第23页)。菲利普斯和布朗(Phillips and Brown,1998年,第77页)发现,获得法律咨询的嫌疑人比没有寻求法律咨询的嫌疑人(3%)更有可能保持沉默权,这一点很重要。提交人指出(1998年,第77页),“那些计划与案件抗争且不愿意通过回答问题来协助警方的人很可能更愿意寻求法律咨询。”在一项早期研究中,Brown、Ellis和Larcombe(1992年)对被拘留的嫌疑人行使其请求法律咨询和援助的权利的案件的具体特点作了一些说明。影响被拘留嫌疑人决定是否寻求律师协助的主要因素有:犯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他或她到达警察局的时间;以及他或她以前的记录。值得注意的是,60%寻求法律咨询的被拘留者咨询了自己的法律顾问,40%咨询了值班律师(Bucke and Brown 1997,第26页)。尽管有上述明显的积极发现,但实证研究仍引起了一些重大关注。例如,接受法律咨询的被拘留者总数仍然相对较低,在大多数案件中,嫌疑人在接受审讯时没有律师在场(Easton 1998,第112页和Sanders 1996,273页)。事实上,不同的研究发现,被拘留在警察局的人中有一半以上没有征求法律意见(Bucke和Brown,1997年,第32页)。Phillips and Brown(1998年)研究了值班律师计划,因为它在1993年底至1994年初期间在十个警察局(4250名被拘留者)运作。研究人员发现,在所有被警方拘留的人中,只有37%的人真正选择寻求法律咨询(见第59页)。然而,菲利普斯和布朗指出,这是一个平均数字,各警察局之间存在相当程度的差异。嫌疑人没有寻求法律咨询的主要原因是,他们认为在他们案件的特殊情况下,这种行动是不必要的(Bucke and Brown 1997,第28页)。评估值班律师计划的另一个关键问题必须是所提供服务的质量。更具体地说,研究人员对“不合格的法律代表”提供的法律咨询的质量提出了质疑。然而,这种担忧并不局限于这些人(伊斯顿1998年,第112页和桑德斯1996年,第261页)。此外,许多法律代表提供的法律咨询的质量可能不公正。事实上,他们中的许多人都是前警官——这种情况可能意味着,他们与其认同嫌疑人,不如更密切地同情警察的利益(伊斯顿,1998年,第113页)。时间限制也可能影响向被拘留者提供的信息的质量。在Bucke和Brown(1997)的研究中,与律师的大多数咨询都是在15分钟内完成的:事实上,只有1%的咨询持续了一个多小时(Bucke和Brown,1997年,第29页)。此外,向被拘留者提供的法律咨询类型似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警察局可用的设施(Bucke和Brown,1997年,第25页)。例如,在没有指定法律咨询室的警察局,相当多的被拘留者只通过电话接受法律咨询,而在有指定法律咨询室的警察局,法律咨询更可能亲自在警察局提供(Bucke and Brown 1997,第25页)。例如,Sanders(1996,第261页)发现,多达30%的被拘留嫌疑人仅通过电话接受法律咨询。同样,Phillips and Brown(1998,第65页)调查发现,最终接受法律咨询的嫌疑人中,约有20%的人只通过电话而不是亲自接受法律咨询。当嫌疑人只通过电话接受法律咨询时,经常出现的一个问题是,他们可能会发现很难遵守律师的命令保持沉默,而值班律师的亲自在场可能会鼓励他们拒绝回答警方的问题(Sanders 1996,第263页)。最后,值得关注的是,一些研究人员发现,在许多案件中,律师在警察审问期间在场,后者保持被动,在警察审问期间几乎什么也没做(伊斯顿1998年,第113页;桑德斯1996年,第263页)这一问题甚至在法庭上引起了严重关注。例如,在Glaves(1993年)中,上诉法院尖锐地批评了辩护律师,称“律师代表只做记录是没有意义的。”此外,在Miller(1990年)中,法院指出,辩护律师应勇敢行动,并对警方的不当审讯提出质疑(伊斯顿,1998年,第113页)。有人可能会争辩说,值班律师在纠正警察与被拘留的嫌疑人之间的严重权利不平衡方面几乎无能为力。事实上,由于值班律师与某些警察局的警官之间存在着持续的关系,因此他们必须行使一定程度的权利在这方面,桑德斯(1996年,第273页)断言,值班律师正面临着一个特别令人不安的困境:hellip;hellip;如果律师希望为其嫌疑犯尽最大努力,他们必须妥协,让警方接受;如果他们希望通过保持对抗性的纯洁性来帮助他们的当事人,他们将失去合作,并没有为他们的当事人尽最大努力。[18] 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些英联邦管辖区,如昆士兰,警方没有义务告知嫌疑人他们有权咨询律师(Edwards 1997,第227页)。
外文文献出处:A Review Of Brydges Duty Counsel Services In Canada:The Duty Solicitor Scheme In England and Wales—an alternative model for delivering legal advice and assistance to suspects in police custody[OL].
https://www.justice.gc.ca/eng/rp-pr/csj-sjc/jsp-sjp/rr03_la4-rr03_aj4/p6.html,2021-12-03.
附外文文献原文
5. THE DUTY SOLICITOR SCHEME IN ENGLAND AND WALES: AN ALTERNATIVE MODEL FOR DELIVERING LEGAL ADVICE AND ASSISTANCE TO SUSPECTS IN POLICE CUSTODY
5.1 Introduction
The Police and Criminal Evidence Act 1984 (PACE) and its accompanying Codes of Practice have painstakingly delineated the nature of police powers in England and Wales. In particular, these legal instruments have clearly articulated the rules and procedures that should govern the manner in which the police deal with suspects in the course of their investigation of crime. The Codes of Procedure were significantly revised in 1995. One important provision concerns the requirement that all suspects who have been detained by the police be given a notice that provides information about their right to free legal advice and assistance (Code of Practice C 3.2).[18] Moreover, PACE, s. 58(1) provides that “A person arrested hellip; shall be entitled, if he so requests, to 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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