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雅塔案的遗产:国际缺席审判、刑事法院及其与人权的兼容性外文翻译资料

 2023-03-13 11:54:09

肯雅塔案的遗产:国际缺席审判、刑事法院及其与人权的兼容性

原文作者 Alexander Schwarz

单位 德国莱比锡大学法学院

摘要:由于非洲联盟向非洲联盟大会施加压力,国际刑事法院 (ICC) 的缔约国 (ASP)、ASP

修改了国际刑事法院的议事规则,允许被告缺席审判。本文检查了以下的一般要求,

根据《国际公约》,哪些缺席审判是可能的关于公民和政治权利,非洲人权和人民宪章

权利和欧洲人权公约,以及ICC 的新缺席条款与国际公平人权委员会制定的审判标准,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委员会、非洲人权法院和人民权利以及欧洲人权法院。文章表明越来越多地接受缺席审判国际刑事法院往往忽视国际刑事诉讼中的受害者。为此,文章考虑国际犯罪的宏观犯罪性质可能要求受害人和证人在审判中具有公共利益被告的在场。

关键词: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 ; 国际刑法 ; 刑事诉讼程序 ; 程序权利 ; 《非洲宪章》第 7 条;《欧洲公约》第 6 条

一、引言

2014 年 12 月 5 日,国际检察官办公室刑事法院(ICC)撤回了对犯罪的指控由于缺乏证据,人道反对乌胡鲁·肯雅塔。肯雅塔在国际刑事法院成立后成为肯尼亚总统证实了对他的指控,是第二任国家元首在他任职期间被指控犯有危害人类罪。鉴于他的官职,他是否真的将出现在 ICC 之前。根据国际刑事法院第 63 条第 1 款规约,3 被告有义务出庭,但不存在任何规定明确规定被告在审判期间不在场。然而,2013 年 11 月 27 日,国家大会的一项决定ICC 罗马规约的缔约方 (ASP) 通过了三个额外的ICC 现行程序和证据规则的规则。 5新规则,这是第一次适用于反对案件肯尼亚副总统威廉·鲁托在另一起案件中受到指控与选举后暴力事件 6 和肯雅塔案有关,规定被告“可以向审判分庭提交书面请求”

仅在他或她的部分或部分审判期间被免除”。

二、背景

国际刑事法院的程序法由于一些原因而改变程序和政治事件。最初,在预审期间在关于他的案件的诉讼程序中,被告 Ruto 辩称,他的作为肯尼亚副总统的职责将阻止他站立审判,因此他要求免于连续审判分庭 V(a) 决定授予 Ruto请求有某些限制,但上诉分庭于 2013 年 10 月暂停了该决定,理由是商会已经超出了“其自由裁量权的限制”。然而,它确实指出,《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 63 条第 1 款没有一般排除部分程序的继续被告缺席。 2013 年 10 月,根据第 16 条根据《国际刑事法院规约》,非洲联盟 (AU) 向联合国 (UN) 安全理事会对针对肯雅塔和鲁托被推迟。这一请求被拒绝了。联合国安理会。因此,非盟,其中 34 个成员国是国际刑事法院的缔约国,通过了一项决议,指出lsquo;[n]o 收费应在任何费用之前开始或继续国际法院或法庭针对任何在任的非盟国家元首或政府rsquo;.为防止有关《公约》第 27 条的进一步争议ICC 规约,14 以及防止令人恐惧的大规模撤回来自罗马规约的非洲国家,成员国博茨瓦纳,约旦和列支敦士登启动了 ASP 的修正程序将新规则纳入《程序和证据规则》国际刑事法院,以免除被告参加某些这个过程最终导致采用本条所述的新缺勤规则。

三、缺席审判和国际刑事案件程序

缺席审判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案件:在审判期间的任何时间都不在场(nunquam praesens),因为他是逃犯或被拘留,不能被引渡,并且那些被告先出庭,后来才出庭的案件仍然缺席审判(semel praesens)。17 尽管事实上只有以前的星座在一定程度上被称为“真正的”试验缺席,在“缺席”一词下,本文考虑了所有ICC 规定(甚至部分)缺勤的缺勤规定

审判期间的被告人。因此,文章不述及预审程序中缺席适用的规则。虽然可以肯定的是,在听证会上的确认听证会ICC 尤为重要,因为它决定了是否存在是“有充分理由”相信嫌疑人犯下了被指控的罪行,确认听证会不是审判,并且与审判相比,证据门槛明显较低.相比之下,国际刑事法院的审判阶段本身就需要证明事实和证据来确定是否被告有罪。因此,存在因此,他对寻求真相过程的贡献是更重要的是在诉讼程序的审判阶段,它具有最高的证据门槛。这种贡献将是限于审判程序中适用的规则。

各国刑法比较分析简单的结论,即在普通法中的缺席诉讼中(对抗性)系统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寻常的,而它们通常是在遵循审讯刑事诉讼制度的大陆法系中得到承认。 22 相比之下,在国际刑事法庭没有统一的缺席办法诉讼。 《国际军事宪章》第十二条法庭 (IMT),据此指控的逃犯,事实上,已故的马丁·鲍曼被判处死刑.1946 年 10 月 1 日,24 明确规定了被告缺席,而前者的国际刑事法庭规约南斯拉夫(ICTY)和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ICTR) 没有明确允许缺席审判。两个特设法庭而是含蓄地假定被告在场并规定作为被告的个人权利出庭的权利。尽管这些特设法庭的措辞和立法历史似乎反对在缺席审判中承认,尽管如此,法规并未绝对禁止此类审判。旁边的例外规定,其中重新确认可以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进行指控(规则程序),两个法庭在特殊情况下都允许审判部分缺席,当被告明确缺席时并自愿放弃在初次见面后出庭的权利混合和混合法庭,例如柬埔寨法院特别法庭(ECCC) 或塞拉利昂特别法庭(SCSL)允许在特殊情况下在被告部分缺席的情况下进行审判。 31 近年来,黎巴嫩特别法庭(STL)允许在完全缺席的情况下进行诉讼的刑事法院被指责,遭到了很多批评。这是事实造成的根据 STL 章程,可以进行缺席审判不仅在被告自愿以书面形式放弃其权利的情况下在场或不被政府机构引渡,但即使他是逃犯或因任何其他原因无法找到他。

四、缺席试验及其与人类的相容性权利

公平审判保障构成基本保护水平在刑事诉讼期间,尤其可以在文章中找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14 条(ICCPR),《欧洲人权公约》第 6 条(ECHR) 和《非洲人类和人民宪章》第 7 条权利(非洲宪章)。事实上,国际人权条约仅对其缔约国强加义务导致国际刑事法院的情况,无论是直接的还是不受人权条约或判例法的约束人权法院。然而,根据第 21(1)(b)条,ICC 规约,ICC 的法官可能会考虑到人的权利条约,例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欧洲人权公约》,作为解释规约的次要法律渊源。根据根据《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 21 条第 3 款,法官甚至有义务适用并解释《规约》和《程序和证据规则》与“国际公认的人权”保持一致。因此,国际刑事法院不能忽视最低标准人权判例法制定的缺席审判。

(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下的缺席审判

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14(3)(d)条中,被告出庭的权利从《公约》的措辞来看,可以得出结论,缺席审判通常是不允许的ICCPR 第 14(3)(d)条的含义是在人权的第 13 号一般性评论中进一步解释委员会 (HRC),其中明确表示“[w]缺席审判的正当理由,严格遵守辩护人的权利就更加必要了。即使 HRC 留下了“正当理由”的确切含义公开,很明显,虽然缺席程序本身并不是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范围内是不允许的,他们只有可能在特殊情况下。在 Mbenge v Zaire 一案中,HRC 进一步指出,为了正义,可以进行缺席审判,前提是被告明确放弃了出庭的权利。在马利基诉意大利案中,HRC 认为仅允许放弃如果法院已履行其义务,尤其是在传唤和通知被告的程序,如果法院可以证明出庭传票实际上已经送达缺乏此类证据,从人权委员会的角度来看,构成对出席权的侵犯,并且,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14 条,不能由代理人补救似乎在为被告说话。

(二)根据《非洲人权宪章》进行的缺席审判人民的权利

在第 7 条中,《非洲宪章》没有明确包括出庭受审。然而,它承认不可能存在的权利没有被告在场或至少在没有通知的情况下诉讼程序,例如审理案件的权利和权利由自己选择的律师辩护。而非洲人宪章在这方面没有提供方向,似乎宪章的起草者并没有忽视被告的权利出庭受审;他们宁愿将其视为一种默示权利。此外,应当指出,根据第 60 条非洲宪章,非洲人类和人民委员会权利(非洲委员会)必须考虑到其他国际人权文书,该条款使委员会除其他外,受《公约》第 14 条规定的启发《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解释第 7 条规定的审判保障时非洲宪章。非洲委员会这样做的时候指定出席权是权利的一部分公正的审判。

虽然对非洲委员会判例的调查表明缺席审判问题已在只有少数案例,委员会在 Avocats Sans Frontiegrave;res v 案中布隆迪 49 认为,为自己辩护的权利意味着被告在诉讼的每个阶段都在场。不幸的是,这决定几乎没有说明必须采取哪些措施,以防万一被告缺席审判。 非洲委员会应该有抓住机会澄清这个问题。然而,为了缩小《非洲宪章》中明确规定之间的差距以及与缺席审判有关的人权机构判例法,非洲委员会关于非洲公平审判和法律援助权利的原则和准则(公平审判准则).

1.在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在其或她的存在。

2. 被告人有权亲自出庭受审身体。 被告不得缺席审判。 如果被告受审在缺席的情况下,被告有权请求在表明通知不足的情况下重新启动诉讼程序被告知,该通知并非亲自送达被告人,或者他或她没有出现是由于他或她以外的紧急原因或她的控制。 如果申请获得批准,被告有权获得重新确定指控的优点。

3. 被告可以自愿放弃出席听证会的权利,但这种放弃应以明确的方式建立,并且最好是书面的。

虽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公平审判指南的这一澄清为权利的实质基础做出了重要贡献出庭受审,部分超出主要范围国际人权文书,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ECHR,如下所示。

与非洲委员会不同的是,非洲人权法院人民权利(非洲法院)发布具有约束力的判决。在一个2015 年 11 月 20 日在托马斯诉坦桑尼亚案中的裁决,非洲法院认为坦桑尼亚违反了正当程序权利《非洲宪章》第 7(1)(c)条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14(3)(d)条通过缺席审判申请人。申请人 Thomas 受审缺席,因为他在辩护期间在审判期间住院并被剥夺了解释他缺席的机会。这非洲法院根据《非洲宪章》第 7 条解释ICCPR 第 14(3)(d)条,并采纳了第 7(1)(c)条要求申请人到场为自己辩护的观点。鉴于“申请人被指控的罪行的严重性由于裁判官已准许申请人保释他严重健康不佳的基础以及他没有代表”,法院认为,初审法院应给予他为自己辩护的机会。非洲法院得出结论认为,坦桑尼亚违反了《公约》规定的代表权《非洲宪章》第 7(1)(c)条。

(三)欧洲公约下的缺席审判

要求被告持续在场,欧洲法院假定出席要求是公平的一个组成部分这源于 ECHR 第 6 条的计划,根据第 6 条第 3 款规定的被告程序保障该法第 6 条第 (1) 款中公平审判原则的构成要素.因此,欧洲法院在科洛扎诉意大利案中指出似乎很难想象某些过程是如何ECHR 第 6 条第 3 款中包含的保障,例如,被告亲自为自己辩护(第 6(3)(c) 条)或代表他询问证人(第 6(3)(d)条),可以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实现。传统上是从欧洲人权法院第 6 条第 3 款中推断出的,《公约》一般不禁止缺席审判并得到欧洲法院判例的承认。法院决定缺席审判必须有最少的人出席保障,以尊重被告的基本权利。必须确保:

1、 被告完全了解诉讼程序和指控反对他;

2、被告已明确并“以明确的方式”放弃了他的出席的权利;

3、被告人在审判期间由律师代理的权利被告不在场不受影响;

4、被告出庭的权利不能被剥夺,并且他或她有机会随时返回诉讼程序。

欧洲法院在 Ekbatani 诉瑞典案中认为,如果在缺席是在违反这些累积条件的情况下进行的,被控方在稍后出庭的情况下有权重审。否则,在他缺席的情况下进行的诉讼构成违反惯例。 但是,被告不能在场如果法庭知道被告人已被羁押,则可免除在外国对他提起的刑事诉讼。欧洲法院的意见,放弃出席权可以明示或默示完成,的限制是不应仅从没有被告在逃,并且只有在被告是在他缺席的情况下清楚地知道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并且可以合理地预见到他的法律后果行为将是。

鉴于上述判例法,ECHR 第 6 条不阻止一个人放弃自己的自由意志和享有公平审判保障的权利。因此,基本的ECHR 第 6 条第 3 款规定的被告参加审判的权利不是绝对的,因此不应混淆.然而,欧洲法院指出那[i]被告应出庭至关重要,因为听证会的权利,并且因为需要核实其准确性他的陈述并将其与受害者的陈述进行比较——他们的需要保护利益——以及证人的利益。在此,欧洲法院承认,除了主观被告人的听证权、受害人的利益和证人以及查明真相的公众利益(lsquo;它不得违背任何重要的公共利益rsquo;),其中只能在被告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因此,被告人在场对公正审判的程序意义超出了对被告人个人权利的保护。尽管不能假定出席权具有与接受公开审判的权利具有同样的程序重要性——这是明确旨在为被告和被告的利益服务公众本身 – 被告也有权出庭包括无法确定的一般公共利益完全由被告人负责。这个因素对后续评估新规则是否满足公正审判的要求。

五、国际刑事法院缺席规则的新规定法庭

在关于《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谈判中,包括法院程序法中的缺席条款是高度由于对缺席的特殊怀疑由普通法体系的代表进行的审判,大多数各国驳回了将缺席规则的实施纳入法律审判程序的框架。 根据第 63(1) 条ICC 规约,要求被告在场(lsquo;被告应在审判期间在场”)不允许审判在到目前为止,出于任何原因缺席,80 除了被告,根据《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 63 条第 2 款,可以删除在反复骚扰的情况下从法庭上除了被告有义务出庭第 63 条第 (1) 款规定,被告的在场是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 67(

剩余内容已隐藏,支付完成后下载完整资料


英语原文共 44 页,剩余内容已隐藏,支付完成后下载完整资料


资料编号:[596888],资料为PDF文档或Word文档,PDF文档可免费转换为Word

您需要先支付 30元 才能查看全部内容!立即支付

发小红书推广免费获取该资料资格。点击链接进入获取推广文案即可: Ai一键组稿 | 降AI率 | 降重复率 | 论文一键排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