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设计外文翻译资料

 2023-03-13 11:03

专利设计

原文作者:SARAH BURSTEIN

摘要:外观设计专利制度已有170多年的历史;一个特别重要的开放问题与受保护主体的本质有关——“外观设计专利”到底是什么?因此,尚不清楚在不同类型的产品或专利权人的商业体现的视觉表示上使用所要求的形状是否构成侵权。本文认为,任何一种使用都不应被视为侵权,因为专利设计应被概念化为应用于特定类型产品的设计,而不是类似于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本文将把这个概念称为“设计本身”)。因此,特定的形状和配置——即使是那些获得专利的——仍然可以自由地适应不同类型的产品。这一结论得到了产品设计的性质和政策目标的支持,包括促进装饰艺术和保护自由表达。这一分析也暗示了更大的政策辩论,即设计应如何作为知识产权加以保护。

关键词:专利设计; 外观设计专利制度; 定义

介绍

在最近的一起诉讼中,一家电枪制造商起诉电子游戏《使命召唤:黑色行动II》的制造商。该公司声称,游戏中某些武器的出现——特别是“战斗抑制指关节”和“Galvaknuckles”——侵犯了其“Zap Blast Knuckle”黄铜指关节式眩晕枪的设计专利。尽管这项指控很快被驳回,但它提出了一个有趣的问题——电子游戏会侵犯电枪的设计专利吗?而且,作为一个更普遍的问题,体现一项专利设计的产品的视觉表现是否侵犯了设计专利?

尽管美国的外观设计专利制度已有170多年的历史,但它并没有为这些问题提供明确的答案被告侵犯外观设计专利,必须制造、使用、销售、要约销售或者进口其要求的发明,本条将其称为外观设计专利。但是,究竟什么是“专利设计”却一点也不清楚。仅基于法定语言,它可以是“设计本身”的任何东西。类似于版权法中的“作品”,即在特定市场上销售的特定产品所包含的特定设计。

因为我们对受保护发明的确切性质还没有一个确定的概念,一些重要的问题仍然没有解决,包括在《使命召唤》案件中直接提出的问题,即,设计专利是否会被真实世界产品的视觉表现侵犯?另一个问题是,在一种完全不同类型的产品上使用所声称的形状或图像是否构成侵权例如,《使命召唤》案件中的铜指节风格的电枪设计专利会被一对铜指节侵犯吗?被一件相似的珠宝?高端设计师设计的手袋?一个把手看起来像一套铜关节套的智能手机套怎么样?

定义外观设计专利的范围很重要,至少有三个原因。首先,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这些问题。随着数字化和虚拟世界的不断发展,尤其是视觉表现的问题只会变得更加重要。其次,在苹果诉三星一案轰动一时的判决之后,设计专利比近年来任何时候都更受欢迎。”因此,尽管诉讼当事人过去没有经常提起这类索赔,但这种情况可能会而且很可能会改变。最后,在欧洲设计法律中有一个最近的趋势,即保护设计而且,由于诉讼当事人敦促美国法院遵循欧洲的决定和推理,有关知识产权(“IP”)政策的争论往往会飘过大西洋。

本文认为,专利设计应被概念化为应用于特定类型产品的设计,而不是设计本身。这一结论得到了产品设计的本质和重要政策目标的支持。这种分析并不局限于美国专利系统的确切性质或原则,因此,可能会对更大范围的政策辩论产生影响,即如何保护设计——如果有的话——使用知识产权法。特别是,它表明,授予权利本身的知识产权制度可能特别不适合这一特定主题。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简要介绍了外观设计专利的背景。第二部分研究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案例和规则。它的结论是,“外观设计专利”到底是什么,这个问题没有明确的答案。第三部分认为专利设计应该被概念化为应用于特定类型产品的设计,并考虑了对该论点的一些潜在的反对意见。第四部分考虑了这一论点的含义的几个领域的设计专利法和更大的问题的设计法律和政策。

I.背景

A.设计

要确定什么构成了“受保护的设计”,我们必须首先确定“设计”的含义。“设计”这个词是水银;随着时间的推移,它有多种含义,也有起伏。它“源于意大利语的disegno和法语的dessin,都是lsquo;图画rsquo;的意思。”但在现代用法中,它“既是动词又是名词;这个词既可以指过程,也可以指对象。“它也”出现在许多情境中:设计、平面设计、时装设计、室内设计、工程设计、建筑设计、工业设计、产品设计、企业设计、设计方法。此外,“设计的历史和理论是非常多样化的,代表了关于设计是什么、应该如何实践以及为了什么目的的广泛信仰。”

虽然“设计”一词被用来描述广泛的工件和活动,但“在所有这些不同的使用之下的共同本质并不是立刻就能明显看出的。”事实上,我们现在描述为“设计”的事物类别,似乎主要是被描述为历史的偶然事件。保罗·格林哈尔希(Paul Greenhalgh)在追溯“装饰艺术”到“设计”这一范畴的演变过程时指出,在19世纪:装饰艺术稳步地凝结成一个拒绝流派的沙龙,这些流派只有通过它们被排除在美术范畴之外才能凝聚在一起。在美术领域之外,没有固定的术语或等级制度。它们被称为装饰艺术、实用艺术、工业艺术、应用艺术或观赏性艺术,它们努力在知识分子生活中保持一席之地....

19世纪后半叶,在“工艺”的实践和“大规模制造的世界”之间出现了分歧。后者后来被称为“设计”。.直到二十世纪,“设计师是见证了从图纸到成品的整个制造过程的专业人员”这一观点才出现到1987年,设计师已经与大规模生产,或者至少是高度机械化生产紧密联系在一起。因此,就其本身而言,“设计”一词可以涵盖任何东西,从设计本身到特定产品的特定设计。

然而,在美国,关于“外观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辩论往往集中在外观设计的一个特定子集上——即“有用条款”配置的外观设计,正如《版权法》中定义的那样:一篇“有用的文章”是一篇具有内在实用功能的文章,它不仅仅是描述文章的外观或传递信息。一篇通常是一篇有用文章的一部分的文章被认为是“有用的文章”。

实用物品结构的外观设计毫无疑问地符合外观设计专利的主题然而,它们通常没有资格获得廉价、容易获得的版权保护。因此,这一设计子集处于美国“设计保护”辩论的核心。因此,本文将主要关注为有用物品配置的设计。这个设计的子集通常对应于“工业设计”的范畴。“工业设计”和“设计”一样,是一个意义随着时间而变化的术语。在20世纪早期,这是一个流行的词汇,“但没有人确切地知道工业设计是什么意思。”在工业设计师中,预言者不是太少,而是太多。”

1940年,设计师哈罗德·范·多伦(Harold Van Doren)写了《工业设计:实用指南》(Industrial Design: A Practical Guide),这本书“可能是工业设计的第一本教科书”。Van Doren对“工业设计”的定义相当狭隘,他写道:“[i]工业设计与三维产品或机器有关,这些产品或机器仅由不同于传统手工方法的现代生产方法制造。”根据Van Doren的说法,“工业设计师的工作是解释有用的东西的功能,以吸引眼睛;赋予它们形式和色彩之美;最重要的是让消费者产生占有欲。”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工业设计”的定义有了显著的扩展20世纪70年代,美国工业设计师协会(Industrial Designers Society of America, IDSA)将其定义为将其定义为“创造优化功能、价值和外观的产品和系统,使用户和制造商共同受益的专业服务”。这是该组织至今仍在使用的定义。

尽管“设计”的定义是不固定的,“工业设计”的定义是不断变化的,但仍然可以找到一些不变的主题。从根本上说,设计一直是形式和功能的结合。而且它一直是一个关注的活动画一幅漂亮的图画或雕刻一个吸引人的形状,没有任何应用的想法是艺术行为,而不是设计行为。正如以前的评论人士所指出的:将设计应用于基础文章是工业设计师提供价值的一个不可分割的部分。“设计”产品必须在每个产品的特定自由度范围内工作,因为并不是每个旧的设计功能都可以在新产品中使用并且看起来还不错。一位设计师甚至说:“没有考虑到市场而进行工业设计的想法是不道德和/或无效的。”

B.设计专利

1. 设计可专利性的要求

《专利法》规定,“无论为制造物品发明任何新的、原始的和装饰性的设计,都可以因此获得专利,但须符合本标题的条件和要求。”本标题有关发明专利的规定,适用于外观设计专利,但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可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必须满足可专利性的一般要求,如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同时还必须具有“装饰性”和“原创性”。和其他专利一样,外观设计专利必须经过美国专利商标局(PTO)的实质审查外观设计专利一旦获得批准,有效期为14-15年。

2. 设计专利索赔

外观设计专利可以指向“至少三种外观设计”,即:(1)“用于或体现在一件制成品上的装饰、印模、印刷品或图画的设计(表面印痕)”;(2)“为制造物品的形状或配置而进行的设计”;或(3)“前两类的结合。”换句话说,一项可申请专利的设计可能包括二维装饰、三维结构,或两者的结合。

与实用专利不同,外观设计专利只能有一项权利要求。该权利要求必须“以正式的措辞,对所示物品的装饰设计(指明名称),或显示和描述。”设计是用图纸或照片来“展示”的。所要求的设计必须用实线表示虚线或虚线可以用来表示设计中未被认领的部分,以“揭示与所要求的设计相关的环境”和“定义所要求的设计的界限hellip;hellip;当这一界限在现实中并不存在时。”

3.设计专利侵权

《美国法典》第35章271款中关于侵犯专利权的一般条款适用于外观设计专利第271(a)条规定,“除本标题另有规定外,任何未经授权在美国境内制造、使用、提供销售或销售任何专利发明,或在该专利有效期内向美国进口任何专利发明的人,均侵犯了该专利。”但是,当一项实用专利因制造、使用、销售、提供销售或进口专利的“工艺、机器、制造或物质组成,......制造、使用、销售、提供销售或进口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是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侵犯。”

要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索赔中胜诉,“专利权人必须证明,熟悉现有技术外观设计的普通观察者会被欺骗,从而相信被指控的产品与专利外观设计是一样的。”普通的观察者是一个假想的人,就像侵权法中的“通情人”一样。

虽然一般的观察者被认为熟悉现有技术,但这并不意味着法院(或陪审团)必须总是考虑它。正如对外观设计专利案件具有独家上诉管辖权的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所解释的那样:在某些情况下,主张的外观设计和被指控的外观设计将具有足够的区别,无需更多说明就可以清楚地看出,专利权人没有履行其责任,证明这两个外观设计在普通观察者看来“基本上相同”,这是Gorham所要求的。在其他情况下,当索赔人和被告的外观设计并非明显不同时,通过将索赔人和被告的外观设计与现有技术进行比较,将有助于解决普通观察者是否认为这两种外观设计实质上相同的问题。

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使用现有技术来缩小外观设计专利的范围。但是,如果声称的设计和被指控的产品看起来“明显不同”,那么现有技术可能不会被用于扩大索赔范围。

II. 一个开放性问题——专利设计是什么?

对相关的法定语言、案例和专利商标局的决定进行审查后发现,关于外观设计专利究竟保护什么,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答案。下面将详细讨论所有这些权力来源。

A.《罗马规约》

国会已经授权专利商标局颁发外观设计专利那些发明“任何新的,原创的和装饰性的设计制品。”但是国会还没有对这个词下定义“设计”。正如上面所讨论的,“设计”这个词是一个流动的术语这个词被用来描述各种各样的物体。因此,国会对“设计”一词的使用,本身并不能为国会想要保护什么提供有用的指导。

第171条确实规定专利设计必须是为一件产品的设计。这表明专利设计必须应用于——或至少能够应用于适用于“制造品”。这种语言可以,从理论上讲,支持广泛的概念——任何从设计本身对专利设计的概念非常狭隘,仅保护所销售的特定产品所体现的设计专利权人。所以法令的语言对于决定国会要保护什么提供的帮助不大。

B.专利局解释

1. 专利员的决定

专利局局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发表的一些意见,20世纪早期提供了一些线索——尽管不是很确定答案——关于“专利设计”的性质。本节将简要讨论这个案例。

哈里森·凯迪是一位插画家,以他的作品而闻名《彼得兔》系列中一个名叫“彼得兔”的角色的插图,由桑顿·w·伯吉斯(Thornton W. Burgess)写的儿童书籍和漫画。1914年,凯迪为他设计的汽车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彼得兔。在他的申请书中,他试图声称如图所示,用于制造物品的装饰设计描述。他还说,该设计体现在各种制造物品中,如玩具,画人物等,或作为任何物品的装饰制造。他在申请的同时还提交了一幅画关于这个角色。

考官将Cady的说法解释为“对任何一个人的说法”在任何(不确定的)物品或表面上体现的设计、任何物品上的装饰”,拒绝接受便提起上诉。1916年8月28日的一份意见书中,助理专利专员弗朗西斯·w·h·克莱将这些问题描述为如何阐述和主张一个艺术设计本身是一个包含的人物形象,并有各种明显的应用有用的目的。”Clay指出:“设计专利是不需要的。保护艺术家本身。克莱说,在某种程度上Cady发明了一项可以申请专利的发明彼得兔的形象,乔装打扮的形象胖胖的小兔子身姿挺拔,有着怎样的儿女可以称之为“可爱”的表情和态度。根据克莱的说法,Cady的设计“显然可以体现在一个娃娃或一个剪纸上晚餐卡,或豆袋,或镇纸等。事实上,这幅图展示了其中任何一个,也展示了其他任何一个。“虽然法规要求申请人具体规定某一项他应用了设计的产品,它似乎不能要求他的专利仅限于任何人文章。”克莱得出结论,凯迪可以声称“他”如图和所示,用于制造物品的装饰设计用“或”描述为人造人物的装饰设计显示和描述。

C.专利审查程序手册

在《专利审查程序手册》(“MPEP”)中专利商标局为审查员提供如何评估专利的

剩余内容已隐藏,支付完成后下载完整资料


英语原文共 71 页,剩余内容已隐藏,支付完成后下载完整资料


资料编号:[596827],资料为PDF文档或Word文档,PDF文档可免费转换为Word

您需要先支付 30元 才能查看全部内容!立即支付

课题毕业论文、开题报告、任务书、外文翻译、程序设计、图纸设计等资料可联系客服协助查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