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在有关重整的立法和实践中,存在三种模式,一种是既保外壳又保事业的存续型重整模式,一种是清算型重整模式,而最后一种是保事业不保外壳的出售式重整模式。第一种模式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探讨的比较多,也是我国目前运用的比较广泛的重整模式。第二种模式其本质就是破产清算,我们不加以讨论;第三种模式是出售式重整模式,也即选题所要讨论的转让式重整模式。我国现阶段的重整大部分都局限于存续型重整,大多数时候都保留了企业的外壳存续。不可否认,存续型重整模式的确解决了相当一部分企业的难题,使其获得了重生,可以继续为经济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但我们也注意到,这种模式存在着程序耗时长、费资多、成本高等问题或者说缺点,严重阻碍了重整制度发挥其功能,这与重整制度设立的初衷并不符合。当我第一次考虑重整制度,考虑制度设立的设置的目的时,第一反应就是挽救处于困境中的企业经济与社会价值,避免其因破产清算造成的各种不良社会影响,同时使债权人得到较之清算更多的清偿。但所谓挽救企业为何?是形式主义的保留企业外壳的延续,还是实质性的保留企业的事业?答案显而易见,我们在对企业采取重整模式时,更应该重实质而轻形式,就可以适用转让式重整制度,将债务人企业的营业事业整体或者部分转让,以出售的价款清偿债权人,保持企业实质上的存续。但很遗憾,我在查阅相关资料时,发现我国在现阶段对此制度的研究并不是很多,更不论实践了。因此,我想选择这个题目对转让型重整进行研究,希望能对此内容进行研究学习。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首先,我将对转让型重整的一般理论做分析,一方面,对比如转让性重整的界定与本质进行论述,另一面,也通过和我国现阶段主要采用的破产重整制度和其他制度进行,分析阐述它的优势。
其次,我会适当分析我国目前不实施此重整制度的一些原因,结合有关案例归纳出实施的障碍。
最后,还将结合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实践,提出一些完善我国转让型重整制度的若干不成熟的小建议,希望对我国困境企业拯救机制有所助力。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由于转让性重整制度在我国运用较少,因此我国目前对转让型重整制度的研究并不多见,而在美国、法国、日本、台湾地区运用则相对较多。王欣新教授在《重整制度的理论与实务新论》中首次提出了转让型重整的概念,并对其性质、与传统重整制度和清算的区别以及转让型重整的相对优势都展开了系统分析。台湾学者许士宦在其专著《债务清理法之基本构造》中提出了重整的三种模式,着重强调了转让型重整,又称营业让与型重整较之其他重整制度的优势。
关于转让型重整概念的界定,王欣新教授在其《重整制度的理论与实务新论》一文中提出是指将债务人具有活力的营业事业之全部或者主要部分出售让与他人,使之在新的企业中得以继续经营复苏,而以转让所得对价继续企业价值,以及企业未转让遗留的财产的清算所得即清算价值,清偿债权人。其标志性的特点,是不保留原债务人企业的存续,在事业转让之后将债务人企业清算注销,事业的重整是以在原企业之外继续经营的方式进行。台湾学者许士宦教授在其专著《债务清理法之基本构造》一书中,将出售式重整称为营业让与型重整,是指将债务人营业之全部或者主要部分让与他人,而以所得对价(继续企业价值)分配于诸债权人等。许士宦教授还介绍了目前在台湾,营业让与之企业重建方法愈来愈被广泛采用,已成为台湾债务清理之核心方法。
关于转让型重整制度的优势,王欣新教授在其《重整制度的理论与实务新论》作了简单的阐述,主要比较了转让型重整与传统存续型重整存在的优势,具体包括出售式重整效率较高,成本较低,而且转让型重整制度还有其他一切重整模式都没有的优势,那就是能够提高债务的清偿率,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保障,而不再一味追求债务人的再生。除此之外,转让型重整制度的优势还在于,其转让有价值的事业而注销原有沉重外壳的方式,也使得困境企业摆脱了余债责任的负担,企业注销之后,主体资格就结束,债权债务清理完毕,从其中剥离出去的事业不会再受到沉重外壳的影响,有利于社会资源实现最大的利用。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
(一)、实证研究方法 检索了大量案例,了解主要重整制度的流程与方法,并且通过案例了解美国破产法中关于出售式重整的制度设计。
(二)、比较分析方法 将转让性重整与现有破产重整进行比较,分析彼此的使用的优劣与场景
5. 参考文献
1#183;[美]大卫#183;g#183;爱泼斯坦等,《美国破产法》,韩长印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年版。
2#183;许士宦:《债务清理法之基本构造》
3#183;韩长印主编:《破产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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