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奢侈品是消费结构中最高级别的消费品,一般来说是超出人们生存发展所必需的范围的。在不同的时代,奢侈品的定义也应是不同的。我国奢侈品消费人群已达到总人口的13.5%,约1.75亿人,消费总量跃居全球第一。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2006年和2008年,我国对消费税税目进行了多次调整,征税范围增加了部分奢侈品。
现有的消费税15个税种里涉及奢侈品的有高档手表、高尔夫球及球具、游艇、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等,现行体系对于奢侈品的征税范围过窄,而且仅针对购买的奢侈品征税,并不对奢侈消费行为征税。并且,奢侈品消费税税率普遍过低。从现有体系来看,奢侈品税率甚至低于普通消费品。例如:游艇的税率仅为10%,而大排量小汽车的税率最高达到40%。从国际层面上来看,我国的奢侈品消费税税率远远低于其他国家,例如:韩国对于珠宝首饰的征税税率达到60%等等。
另外,不仅是奢侈品消费税,整个消费税体系的征收环节通常是单一环节征收(一般是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环节),但这样的征收环节设置不太合理,削弱了消费税的调节能力并且存在容易使纳税人偷税漏税的缺陷。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写作内容和提纲:
1、我国奢侈品消费税的改革历程和经济效应。
2、通过国内外情况的对比,提出现有奢侈品消费税存在的问题。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 国外文献综述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奢侈品征收消费税。奢侈税可以仿照销售税或增值税,按特定类目征税,但它主要影响富人阶级,因为富人是最有可能购买贵重商品如汽车、珠宝等奢侈品,也可以按消费金额征税,满一定金额即征税。例如美国的一些州,对于超过限制的房地产征收奢侈税。当征收奢侈税时,一般来说大部分人不受其影响,然而随着时间推移,奢侈品的概念随之改变,税收政策如果不跟着改变,会导致越来越多的人受到影响。
二、国内文献综述
对于奢侈品消费税政策改革的问题,国内学界已取得一定研究成果,尤其在现有的政策存在的问题上,学界普遍认为存在征税范围过窄;税率设置偏低;征税环节不合理等问题。如李晓娜,韩少冲(2016)认为,在我国征收的有限的奢侈品种类中,税率过低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包智勇,王庆(2014)认为,目前我国的奢侈品消费税仅针对商品课税,而奢侈消费行为因为课税难度等原因尚未并入。郦平华(2013)认为,单一环节课税制度不利于消费税的征收管理,逃、避税现象也使消费税的调控功能打了折扣。黄国龙,汪松玲(2011)认为,奢侈品购买一次可以使用很长时间,仅对其购买行为征收消费税,调节收入的能力有限,而消费行为则是奢侈品税不可忽略的税基。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至2022年12月8日,在图书馆和网络上收集及整理相关资料;
2022年12月9日至2022年12月31日,撰写开题报告,提交由老师审定,修改并完成开题报告;
2022年1月至2022年3月中旬,再次收集资料,针对论文的研究对象和任务,撰写并完成论文初稿,交由老师审定,并接受指导;
5. 参考文献
[1]包智勇,王庆,我国奢侈品消费税制度的完善建议[j],天水师范学院学报,2014(05):45-48
[2]黄国龙,汪松玲,对我国完善奢侈品消费税的思考[j],税制改革,2011(11):52-54
[3]李晓娜,韩少冲,奢侈品消费税的制度缺陷及立法建议[j],法制与社会,2016(04):38-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