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研究的目的:明确优等悬赏广告的性质,对其作出新的定义并创设相应的制度。
研究的意义:探求优等悬赏广告最有利于社会发展的应然状态以及该状态下相应的制度。2. 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优等悬赏广告,是德国民法中的法律术语,指就完成广告中所指定行为的人中,仅对评定为优等者给予报酬的广告。同普通广告相比,优等悬赏广告不仅以指定行为完成为要件,而且其行为必须优等,行为人才享有报酬请求权;指定行为在性质上必须是数人各自独立完成,其行为结果可以进行比较,以便评定行为优劣。优等悬赏广告是向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那么其成立必须具备法定要件。关于其法律性质主要有如下3种学说
1、契约说或称要约,以悬赏广告为对于不特定人的要约,相对人依指定行为的完成而有承诺的意思 实现,因而成立契约。相对人于此契约成立时,始有报酬支付请求权。英美法一般认为悬赏广告是公开要约,即以悬赏广告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的要约。日本民法一般以悬赏广告为契约的要约,将悬赏广告规定于债法总则,认为广告与指定行为之间有要约与承诺关系。
2、要约邀请说,认为优等悬赏广告是一种要约邀请,如:优等悬赏广告是悬赏人向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邀请。在优等悬赏广告法律关系中,悬赏人是特定的,而应征人是不特定的,应征人应征视为向悬赏人发出要约悬赏人经评优确定为优等后视为承诺,对其他落选者则视为未接受行为人的要约。此合同的成立时间为悬赏人公开发布评奖结果或应征人收到入选通知书。这样,才能解释落选的应算者不发生报酬给付请求权的现象.才能解释 某些优等悬赏广告中.特等奖或-等奖空缺的情况。若采要约说,则应征人应征即视为承诺,合同即告有效成立,那将难以解释落选的应征者为什么不能取得报酬给 付请求权,更难以解释若特等奖或一等奖空缺,为什么不能构成悬赏人违约。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3.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计划
研究内容:结合威客网站中作弊问题对优等悬赏广告产生的最初目的进行分析并与最有利于社会发展的形态进行比较研究,求同存异。在此基础上深入探讨其法律性质问题,最终大胆重新定义并创新制度。
计划:
(1)3月20日之前,完成论文开题报告,并附有详细的论文提纲。
4. 研究创新点
结合网络上的威客模式讨论优等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深入探讨优等悬赏广告中存在的智力资源浪费问题,为其作出最适应的重新定义并创设一种新的代价制度与之匹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