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不当行为:英国总教学委员会对纪律处分的分析外文翻译资料

 2022-12-28 18:05:52

教师不当行为:英国总教学委员会对纪律处分的分析

本文通过文献分析,对英国总教学委员会(GTC)制定的300项针对教师的纪律处分进行了分析。虽然现有的有关教师不当行为的文献主要集中在教学实践上,但本文借鉴了更广泛的组织不当行为范式,将教师视为职业员工,而不仅仅是课堂实践者。因此,教师被嵌入组织系统、程序和相互关系的复杂性之中,并受到专业标准的规范。分析发现,教师不仅因被雇用学校内部的不当行为而受到处罚,而且还因从事与其工作无关的活动,主要是犯罪行为而受到处罚。本文认为,教师的职业规范、工作内外的责任和教学的情感劳动应对教师的不当行为的定义与一般的组织不当行为框架相分离。此外,它认为,虽然GTC认为教师的不当行为是个人的产物,但组织环境也是被认为是异常活动的重要先导。

关键词:教师不当行为;教师纪律;组织不当行为;职业不当行为

  1. 引言

研究组织不当行为是成问题的。尽管组织不当行为“毫无疑问是普遍的”(Vard和Weitz,2004),但是很少有组织欢迎研究人员调查其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也许对学校来说尤其这样。在竞争激烈的行为环境中,很少有校长愿意公开员工的异常行为。然而,教师不当行为的故事确实出现过,经常出现在大众媒体上,耸人听闻的报道说,教师与学生建立了性关系,或因持有毒品而被宣判有罪。然而,这并不是因为新闻界进行了组织性的研究;而是教师不当行为的报告可从英国总教学委员会处免费获得,该组织公布了针对教师的纪律处分的细节。虽然公布的纪律处分的描述很简短,而且缺乏详细的上下文,但它们确实提供了对教师制定的一系列不当行为的了解。因此,它们为考虑教师不当行为提供了一个起点,这超越了现有的优先考虑课堂不当行为的文献,将教师视为一个组织内从事广泛学校活动的职业员工。

本文提出了一种新兴的关于教师不当行为的中间范围理论。由Robert Merton (1968)所提出,中间范围理论可以被定义为“一组集中于实际情形的有限范围的相关思想”(Smith和Liehr, 2008, p. xvii),并在这种情况下进行教学。介于宏大理论和实践关注点之间,中间范围理论集中于某一领域的特定领域,并经常试图将各种不同的概念范式与实证研究相结合;因此,他们分享了“宏大理论的一些概念经济,但同样也提供了研究和实践中为了有用性所需的特殊性”(Walker和Avant, 1995, p. 11)。从这一角度出发,本文提出的新兴的有关教师不当行为的中间范围理论首先找到了影响教师纪律的因素:公众信任、职业标准、执行力、合法性和组织因素。其次介绍了不当行为的各个方面,即不当行为是组织内部的还是外部的,它们是否与行为或能力有关。最后,它将不当行为分为五类:人际活动、个人内部活动、生产活动、组织活动和犯罪活动。

  1. 教师不当行为

虽然对学生的不良行为进行了广泛的研究,但教师的不当行为仍未得到充分研究——事实上,教师工作场所出现偏差更有可能出现在媒体的报道中,而不是学术期刊中,尤其是当这种不当行为处于组织行为的更耸人听闻的一端时。在对教师不当行为进行研究时,往往侧重于教学不当行为方面,这些行为主要发生在不利于学习的课堂上。这一关注点起始于Kearney等人(1991),他们将教师不当行为定义为“那些干扰教学从而影响学习的教师行为”(310页)。在他们的研究中,Kearney等人询问学生导致教师不当行为的例子的三个主要分类是:涵盖了差劲的教学实践的无能;处理不适当的相互作用的攻击性;例如迟到的懒惰行为。

在随后的研究中,教师不当行为研究的教学重点(主要出现在美国,以及主要发生在处理大学学生方面)继续包括诸如教师不当行为的学生归因(Kelsey等人,2004)、教师透明度(Toale,2001)、教师可信度(Banfield等人,2006)、非即时性(Thweatt和Croskey,1996)和学习动机(Zhang,2007)之类的因素。这些消极的行为,被Sava(2001)称为“didactogeny”,可以对学习者产生一系列的影响,从而使他们害怕老师,让他们在某一学科或一般的教育中失去动力。然而,Sava将教师的不当行为与更严厉的“教师虐待”区别开来,这些行为意在在课堂上灌输纪律。这种教学不当行为无疑是一个重要的关注领域,在Lewis和Riley(2009)对教师不当行为的分类中占了一半。就合法性来言,另一个类别的定义是“通常涉及身体和性方面的不当行为、虐待和骚扰以及盗窃或相关的违反金融法律的行为”(399页)。他们认为,第二种教师不当行为的形式,在功利主义的基础上不那么重要——它对学习者的影响要比对教学上的不当行为的影响少。

然而,尽管教学不当行为是一个重要的研究领域,但它也是有限的。除了作为课堂的实践者,教师也是是组织的成员——他们是从事广泛的组织活动、互动、过程和责任的员工。因此,任何教师不当行为的考虑,还必须考虑到课堂以外的活动,和这些发生在员工房间、操场、社交网站、行政实践中的组织越轨的例子。此外,对教学的重视并没有充分反映出教师作为一个职业的问题,同时也存在着信任、标准和“质量”的问题。这种观点需要将重点从教师的主要目的转移到使其更广泛的组织和专业的存在,这是本文中考虑到的教师不当行为的更广泛的思考。然而,在以教育为重点的文献侧重于教学不当行为的情况下,必须要考虑更广泛的组织(MIS)行为范式的研究。

  1. 组织不当行为

员工携带供个人使用的文具;一些人当他们身体健康的时候因病请假;员工除了工作以外,也可以使用办公室的电脑;费用报销可能包括几英里外的汽车旅行;讲一些令人讨厌的笑话。这些行为,虽然被认为只是组织生活的一部分,但也可以被归类为行为不当。问题的关键在于,这种不当行为很常见,同时也是日常工作生活的一部分。事实上,虽然组织不当行为被认为是普遍的,Vardi和Weitz(2004)认为“大多数,如果不是全部的话,工作组织成员在其整个工作期间,都会从事与其工作有关的某些形式的不当行为,尽管其频率和强度各不相同”(第三页)。从这个角度来看,由于不当行为被视为组织生活的日常部分,它成为组织行为研究的一个合法而重要的方面。

然而,组织行为的“黑暗面”(Griffin和Orsquo;Leary-Kellty,2004)是一个有争议的领域,具有竞争性的概念和定义,提供了8到19种形式和定义(Kidwell和Martin,2005)。例如,存在“反社会行为”(Giacone和Greenberg,1997)、“职场攻击”(Neuman和Baron,1997)、“功能失调的职场行为”(VanFleet和Griffin,2006)和“职场异常”(Bennett和Robinson,2003)。然而,这些定义有两个主要限制。首先,通过将这些行为视为异常或功能失调的行为,它们被定位于与“功能性”职场行为相反的位置,并被视为一个单独的类别。这种不当行为的边缘化否认了组织不当行为的普遍性和普通性(Vardi和Weitz,2004)。其次,大多数这种行为的定义是对组织福祉和违反组织规范的影响。因此,在讨论教师时,许多关于“黑暗面”行为的概念是有限的。从某种意义上说,教师是公务员,不仅要对他们的工作组织负责,而且要对他们的学习者、学习者的父母负责,2012年4月之前,还要向他们的专业团体——英国总教学委员会负责。事实上,虽然GTC纪律处分的大部分不当行为都发生在学校内,但GTC是教师的专业团体这个事实,意味着所考虑的个案应视为专业不当行为,亦应视为组织上的不当行为。在这里,GTC拥有“设计和描述”教学专业的能力(Evans,2008),并要求教师遵守GT(http://www.gtce.org.uk/publications/code_of_conduct_2009)实施的行为规范和实践准则,这为监督提供了依据。任何对教师不当行为的讨论都应从一个既包括组织形式又包括专业形式的定义出发。

因此,本文建立在Vardi和Wiener(1996)对组织不当行为(OMB)的定义基础上,将其定义为“任何成员或组织否认和违背(a)共同的组织规范和期望以及(或者)(b)核心社会价值、道德标准和适当的行为规范的故意行为(151页)”。从这一定义中可以清楚地看出,更多的是对社会以及组织和价值体系的强调。Vardi和Wiener不只是考虑OMB对组织内部和对组织的影响,而是把组织看作是社会背景下的组织,而不是孤立的结构。这对于考虑教师不当行为尤其重要,因为学校与其社区和整个社会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这种广泛的概念化也允许我们考虑TMB是一种行为,这种行为违反的不仅仅是组织和社会的规范和价值观而且也违反了由GTC执行的专业标准。从这一定义出发,Vardi和Weitz(2004)提出了一个OMB框架。将不当行为的个别形式分为五种类型:内省方面的不当行为,如药物滥用(包括法定权利,如烟草和酒精和移民)和工作狂;人际方面的不当行为(暴力和侵略、性骚扰、欺凌);生产方面的不当行为(旷工、社会懈怠、限制产出);政治方面的不当行为(印象管理、徇私舞弊、权力滥用);财产方面的不当行为(盗窃、破坏、滥用资产/财产)。从上面的分类中可以看出的是,它还包含了一些项目,这些项目被定义为工作场所的阻力,如旷工、限制产出和破坏(参见Prasad和Prasad,1998;Jermier等人,1994;Noon和Blyton,1997)。Ackroyd和Thompson(1999)试图在他们自己对OMB的概念中架起两种范式的桥梁——抵制和不当行为。然而,他们的观点将OMB置于劳动过程理论的语境中,将不当行为看做是雇员和雇主之间不可避免的冲突的结果,就像处于控制和抵抗的辩证法中(Mumby,2005)一样。在劳动过程理论的背景下,对OMB的定位是有问题的,尤其是当Ackroyd和Thompson(同上)认为,即使是工作上的性骚扰,在马克思主义术语中会被认为是工人异常的结果。尽管不当行为的形式在抵抗方面看,可能相当正确,但从劳动过程的理论方面看,它们应该不是必然的。正如Vardi和Weitz(2004)所指出的,虽然工作中的盗窃行为可能被解释为一名异化的工人抵制雇主控制机制的行为,但它也可能是出于个人需要。

  1. 英国总教学委员会

英国总教学委员会(GTC)成立于1998并于2000开始运营。他被一些人视为“150多年来教师的愿望”(Kirk,2000,235页),根据教育和就业部的新闻稿(Kirk,2000),他具有“促进高标准和提高职业地位和士气的关键作用”。作为英国教师的专业团体,GTC有三个主要职责领域(GTC, 2011a, http://www.gtce.org.英国/GTC/GTC做什么):对英国合格教师进行登记;向政府提供政策建议;最后,它有责任'制定和维护教师职业标准',这个功能构成了本文的基础。不过,值得注意的是,立法在2012年废除英国总教学委员会,尽管教学署仍会继续执行纪律处分的职能。为了维持标准,GTC负责义务部门内的纪律,并“处理被指控为一个教师的行为是不可接受的或者他们的教学严重低于标准的案件”。个案可由雇主、儿童、学校及家庭部(DCSF)或公众提交给GTC;“可以发布各种制裁措施,从训斥到禁令,从而禁止教师教学”,并“有责任对指控采取行动,这些指控是针对注册教师行为和做法守则”的。除了雇主和公众提出的指控外,由于教学是一项“须申报的职业”,因此,当任何注册教师被判刑事罪时,警方必须通知GTC。

一旦案件被提交,GTC将进行调查,然后召开听证会,在该听证会上审查证据,被告教师可以作出陈述。根据指控的性质,有两种类型的听证会:关于教学和行政管理不善问题的能力听证;涉及在这里被认为是职业不当行为的形式,从而违反了规范教师的标准的执行听证会。如果教师被发现违反职业标准,委员会可发出以下四种类型的纪律处分:在教师注册细节上保留两年的谴责;有条件的登记令,其中必须满足某些标准,如培训或咨询;暂停登记令,使教师在长达两年内没有资格登记注册;最后,取消注册资格的禁止令,从两年到无限期(GTC, 2011b, http://www.gtce.org. 英国/管理/纪律处分_过程)。

一旦作出判决,案件的细节和委员会的决定会在GTC的网站上公布,为期三个月,公众可以自由地访问该网站(http://www.gtce.org.英国/管理/纪律处分_命令)。公布这些细节的理由是GTC的“纪律处分作用是为了公众利益而进行的”(GTC,2011 C,http://www.gtce.org.英国/管理/公众),因此公众有权知道谁在教他们的孩子。在这方面,教学与其他专业领域是相似的,如医学——医生和护士的专业机构也公布了一些不当行为的细节。至于是否应该公布案件的问题是有争议的,并且建立在自我管制的证据的概念之上,这种书面证据确实提供了对被调查发现和证明的教师不当行为范围的洞察;因此,虽然它提供了对教师不当行为的洞察,但并没有提供对学校内不当行为程度的洞察。大多数案件涉及严重不当行为;更多不当行为的“常规”形式很可能是内部处理的,而不是参照监管机构。然而,必须强调的是,GTC是一个专业机构,而不是雇主。在案件提交纪律小组审理之前,被告教师通常会受到内部组织纪律程序的约束。因此,GTC考虑的不是雇主,而是教师的专业监管机构。从这个角度来看,他们考虑的不是组织标准是如何被违反的,而是考虑不当行为与专业标准之间的关系。因此,虽然组织不当行为的范式已被用于构建框架分析,但这些案例或许应被视为专业不当行为。

  1. 数据

从2009年11月到2011年8月,GTC及其网站共收集了三百宗纪律处分的案件。每个案件都提供了:教师的名字和参考编号;他们被雇用的学校的名称(但是,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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