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固安全港:在网络2.0世界中重新评估DMCA
原文作者 :布兰登·布朗
单位: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分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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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介绍
随着技术的发展,支配它的法律也必须发展。国会通过了《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以满足互联网上对版权法规日益增长的需求。1 DMCA最重要的因素之一是为在线服务提供商编纂了“安全港”。2作为在线服务提供商和版权所有者之间的一种交换形式,如果在线服务提供商遇到版权执法的某些轻微负担,并与寻求保护其作品的版权所有者合作,该法将为在线服务提供商提供有限的豁免权。
然而,互联网商业模式的新发展可能会使这种交换成为对版权持有者的不公平交换。这些新的商业模式体现在利用所谓的“网络2.0”方法进行网络开发的网站中。创建的网站几乎完全基于用户生成的内容,鼓励他们自己的访问者上传和控制网站上可用的内容。3反过来,为了使用这项服务,访问者会体验到专门为他们查看的内容类型定制的在线广告。实现这些系统的顶级网站(包括YouTube、MySpace、脸书)4在2007年有望积累超过10亿美元的广告收入,预计到2008年将翻一番。在某些情况下,这些网站从涉及侵权内容的页面中获得高收视率。例如,一些计算预测,YouTube可能会使
2008年布兰登·布朗。
1.见S. REP. No. 105-190,第8页(1998年)(“由于数字作品可以很容易地在几乎瞬间复制和分发到世界各地,版权所有者在没有合理保证他们将受到保护免遭大规模盗版的情况下,会犹豫是否让他们的作品在互联网上随时可用。”);另见彼得·梅内尔,《环境版权法的数字未来》,纽约市,46。L. Rev. 63,134 (2002)(讨论DMCA背后的问题)。
2.17《美国法典》第512篇(2000年)。
3.一般见蒂姆·奥莱利,什么是网络2.0?,O Reilly(2005年9月30日),http://www .oreilleynet . com/pub/a/oreilley/Tim/news/2005/09/30/what-is-web-20 . html;见下文第二节。关于网络2.0的讨论。
4.这些网站代表了在撰写本说明时互联网上最成功的Web 2.0应用程序。脸书的网址是http://www.facebook.com,我的空间在http://www.myspace.com,在YouTube上http://www.youtube.com。
除了基于内容吸引到网站的流量的利润之外,直接从网站上的侵权材料中获得高达1500万美元的收入。5作为这种利润的交换,这些网站只是尽最大努力防止侵犯版权。将这些努力与服务提供商的经济收益进行权衡,凸显出明显的不公平。
这篇笔记认为,网络2.0环境已经改变了互联网的景观,以一种质疑DMCA要求的方式。特别是,嵌入DMCA的直接经济利益概念、对标准技术措施的干扰,以及识别侵权材料的法定危险信号测试,都受到了知识产权在互联网上传播的新方式的极大挑战。DMCA固有的一般政策是,监管互联网侵犯版权的责任主要由版权所有者承担,在线服务提供商必须仅在必要时合作消除侵犯版权行为。本说明认为,考虑到网络2.0的发展,这种负担可能是不公平的,平衡测试更适合于确定何时应该期望OSP不仅仅是与版权所有者合作。
第二部分解释了次要责任的法律背景,并为分析网络2.0革命奠定了基础。接下来,第二部分介绍了网络2.0网站之间的新诉讼,如YouTube和媒体集团Viacom。第三部分总结了《千年著作权法》和《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限制法》。第三部分还探讨了主要的安全人权要求的判例法和立法历史,然后将当前的标准应用于当前的YouTube诉讼。
基于当前DMCA安全港要求在YouTube诉讼中的应用,第四部分提供了一个更灵活和公平的安全港测试的可能解决方案。第四部分规定,当法院将该法案解释为对普通法语言某些部分的补充时,DMCA是多余的。这种冗余的结果是安全港对一些OSP的不公平应用,这不可避免地屏蔽了版权侵权,并可能阻碍创新。由于这似乎与DMCA背后的国会意图和动力背道而驰,可能有必要重新分析解释安全港条款语言的司法方法。
5.见下文第二节。c和三. A.2
二、背景
(1)数字时代的次要责任
在索尼公司诉环球城市影城公司一案中,最高法院最引人注目的是第二赔偿责任问题。6索尼公司的被告是倍他麦克斯录像机系统的制造商,这在当时是一种新技术,能够模拟(但令人信服地准确)电视广播的家庭拷贝。7原告是受版权保护的电视内容的所有者, 提起诉讼是出于对新技术允许广泛侵犯其受版权保护的材料的担忧。8由于无法阻止每个家庭用户录制节目,原告根据次要责任理论寻求对制造商的禁令和对Betamax创作者的损害赔偿。9在分析了新技术的价值及其重要的法律用途后,法院认为,当“复制设备”具有“非实质性非侵权用途”时,该设备的制造商不能对共同侵权负责。10
贝塔麦克斯的模拟复制仅仅是阿瑟系列技术发展的开始,这些技术发展将永远改变信息复制的方式。随着互联网成为一种更可行的信息传输方式,随着几乎每个家庭从拨号网络过渡到高速宽带线路,广泛传播版权材料的完美数字拷贝的可能性成为现实。在米高梅电影公司诉格罗斯特有限公司一案中,11法院调查了一个在线文件共享服务,以确定根据索尼原则,被告是否免于承担责任。格罗斯特是一个点对点文件共享网络,用于在用户之间传输媒体文件。12 Al-尽管早期的点对点文件共享网络因非法传播受版权保护的材料而闻名,但格罗斯特和其他人将其技术辩护为传输大文件(包括非侵权作品)的最经济高效的方法之一。13
6.464《美国法典》第417篇(1984年)。
7.身份证。在419。
8.身份证。在419-20。
9.身份证。
10.身份证。在442号。
11.545《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汇编》第913卷(2005年)。
12.见身份证。打919-20。
13.参见,例如,巴勃罗·罗德里格斯等人,关于商业、合法的P2P内容分发的可行性,36 ACM SIGMCOMM 75(2006),可从以下网址获得http://delivery.acm.org/10.1145/1120000/1111339/p75-Rodriguez . pdf(将P2P网络描述为分发大型文件的经济高效的解决方案)。
因此,用索尼的话来说,格罗斯特认为其产品具有“实质性的非侵权用途”14然而,原告提出了大量证据,证明格罗斯特的大部分公司政策涉及其系统用于分发受版权保护的材料。15事实上,其营销计划主要是为了吸引那些对免费下载版权音乐感兴趣的人。16从专利法和次要责任原则两方面来看,格罗斯特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积极引发了版权侵权,因此不受索尼实质性非侵权使用抗辩的保护。17重要的是,它进一步阐述了“仅仅知道侵权
尽管索尼和格罗斯特与Web 2.0应用程序有一些根本的区别,19但它们构成了互联网上次要责任的现行法律原则,在分析Web 2.0版权责任时仍然适用。正如格罗斯特所证明的那样,互联网可能存在大量潜在的版权侵权行为,版权所有者通常将互联网的持续增长视为对其内容的持续威胁。20因此,构成互联网主干的技术——服务提供商、网络主机和搜索工具——将很快因类似的次要责任索赔而受到攻击。1998年,国会通过了《数字千年版权法》,部分编纂了索尼公司提供的保护措施,并帮助保护构成互联网结构的系统免受持续诉讼
14.见格罗斯特,美国545,电话946。
15.见身份证。在924。
16.见身份证。打924-27。
17.见身份证。打934-36。
18.身份证。在937(着重部分由作者标明)。
19.虽然Grokster是一个互联网应用程序,但它包含一个客户端组件,可以从最终用户的计算机上下载和执行。这与Web 2.0应用程序形成对比,后者从中央服务器运行,不下载到最终用户的计算机上。如下文第二节所述。这种差异可能会引起稍微不同的责任问题。
20.参见劳伦斯·莱西格《思想的未来:互联世界中的公共命运》(2001年);威廉·费舍尔,《信守承诺:技术、法律和娱乐的未来》(2004)。
21.总统关于数字千年版权的声明,1998年,WL 754861(1998年10月29日);145丛。Rec。S15228-01 (1999)。
(2)什么是Web 2.0?
关于“网络2.0”这个术语及其真正含义,存在着很大的混乱和讨论。22仅这个名称就引起了资深互联网开发人员的极大恐慌,他们认为,这样一个术语错误地强调了不同类型的网站之间有着明确和绝对的区别。23一些开发人员还担心使用一个可能错误地将进步或改进归因于完全不同的东西的术语。24该术语的创始人蒂姆·奥莱利承认,尽管这个名称可能不完全合适,但它足以作为定义这个术语的“模因”
根据占主导地位的抽象定义,当网站的大部分内容、增长和发展来自个人最终用户时,网站上就存在Web 2.0框架。28用户行为从来不是预期的,也不是预先确定的,Web 2.0应用程序的底层技术随着用户群的增长而增长。29这一概念要求分散活动,注重积极的用户参与。30它利用了大量用户群的集体智慧,并对其进行了有效的组织。31
在实际应用中,目前存在的网络2.0网站依赖于最终用户的内容,但也依赖于自己开发者的编程。32内容的重要性可以从发布的文章到数字家庭电影,从个人简介到在线相册。
22.将前注3中的奥莱利与Web 2.0中的蒂姆·布雷进行比较?,2005年8月11日,http://www.tbray.org/ongoing/When/200x/2005/08/09/Web-2.0(认为这样的分类是不必要和不相关的)。
23.布雷,前注22。
24.身份证。
25.蒂姆·奥莱利是美国奥莱利媒体公司的创始人,该公司是一家专注于计算机编程和技术书籍的美国媒体公司和出版商。
26.将蒂姆·奥莱利发布到奥莱利雷达,而不是2.0?(2005年10月5日),http://radar.oreilly.com/archives/2005/08/not_20.html。
27.身份证。
28.奥赖利,前注3。
29.身份证。七点。
30.身份证。1比2。
31.身份证。一点。
32.这可能是一个很有吸引力的论点,即开源网络2.0环境允许他们的用户完全控制系统。然而,这样的倡导者很难找到一个积极开源的在线服务。允许最终用户以类似于维基百科的方式随意更改网站代码存在重大安全风险。因此,Web 2.0应用程序不能与用户一起及时开发;相反,他们的程序员试图尽可能多地把握用户的脉搏,并调整系统以匹配。
虽然内容是由最终用户提供的,但发布内容的论坛是由OSP设计的
最终用户的作用和OSP的作用之间的区别对于这一领域次级责任的法律分析很重要。诚然,网络2.0环境在很大程度上是由用户的发帖决定的。这反过来又给希望监管发布到其网站上的材料的OSP造成了很大困难。然而,发布的材料仍然受到软件的限制,因此也受到其程序设计者的意愿的影响。34由于软件不是有机发展的,而是只能由开发者有意识的选择来改变,网络2.0环境完全脱离在线服务提供商的理论是一种法律和技术虚构
随着网络2.0这个术语的使用变得越来越普遍,有一个很大的趋势是将许多网站称为用户生成内容(UGC)网站。36对于大多数版权问题,这两个概念是同义词;然而,有一些哲学和技术上的差异,总的来说,教资会网站代表了网络2.0环境的一个子集。37
(3)YouTube和Viacom
YouTube是当今互联网上网络2.0网站的主要例子之一。YouTube是一个在线视频分享网站。38 YouTube成立于2005年2月,现已呈指数级增长:它现在每天的视频浏览量超过1亿次39,是浏览量第三多的网站
33.平心而论,确实有Web 2.0应用程序允许这种增长。开源开发,就像在SourceForge这样的网站上发现的那样,允许实现Web 2.0框架的更多理论元素。某些操作系统的进步,如Linux,依赖于用户的输入,每个版本都是由分散的程序员大量塑造的,他们花一些时间来改进系统中的缺陷。然而,这些是网络的底层框架2.0网站;它们不代表网站上发布的内容,也不在网站的展示中发挥可见的作用。
34.布雷,前注22。
35.见身份证。
36.参见,例如,维基百科,用户生成的内容,http://en.wikipedia.org/wiki/用户生成的内容(最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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