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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研究目的与意义
入股是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一种方式,在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推动规模经营、优化农地和劳生产要素配置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2019年1月颁布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现实中也已有诸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探索与实践,但是在这些探索和实践中展现出许多问题,尤其是存在许多法律风险,本研究通过对司法判例对实践中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进而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2. 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目前对我国土地经营权入股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一是关于入股的性质,有物权性流转说和债权性流转说之分。物权流转说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一种方式 ,属于物权性的流转行为,发生物权的变动,流转后受让方取得的是用益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之时入股农户丧失了入股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他有别于此种法律效果的入股,均不是真正入股,可能会构成公司法上的虚假出资(宋志红,2010;潘俊,2015)。然而在此种性质的流转下,当入股成立的法人经营不善进行破产清算时,根据破产清算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将作为破产财产进行变卖偿债,会出现将承包经营权设定抵押导致农民丧失基本生活保障的困境。债权流转说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属于债权性的流转,不发生物权的变动,原承包人仍保留了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宋志红,2010;潘俊,2015;马新彦,李国强,2005)其主要依据在于 2007年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对土地承包经营 权入股做出了承包方与发包方的关系不变 ,股份合作解散的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户 的规定。这种观点多是建立在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一步分解为农地承包权和承包地经营权的理论上,即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出一种直接经营土地的权利(如农地经营权),同时使农地经营权自由流动,便可实现土地直接利用权的商品化。(宋志红,2010)那么被入股企业也就只能取得对承包地的某种债权性质的权利。但是在债权性流转的情形下,流入方只能占有、使用承包地,一旦承包人试图收回承包地,流入方毫无招架之力,只能请求违约损害赔偿,不利于入股企业的生产经营。
二是关于土地经营权入股的组织形式,有学者认为这里的入股是指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即 在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的前提下,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主要是家 庭承包的承包方,即农户)以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设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或通过其他方式承包(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并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设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按数量和年限作价出资或与货币、实物等其他出资形式并存参与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行为。(杨红朝,2011)有学者认为这里的入股是指入股股份合作制企业,就是在明确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家庭承包权、放活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由有经济实力的大户、集体经济组织或投资于农业的工商企业发起,农民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按照自愿原则组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股份合作制农业企业。(郭昌荣,2002)另有学者认为这里的入股是指入股农业企业,即是指在确保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上,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份,投资入股到由有经济实力的大户、集体经济组织或投资于农业的工商企业发起设立的农业企业,按股取得收益。(金成晓,余志刚,2010)还有学者认为这里的入股是指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是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的民事法律行为。(黄运焘,2004)还有一种观点采用现行立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定义,认为应区别家庭承包方式和其他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分别定义,(罗大钧,2006;温世扬,张永兵,2014)即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 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3.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计划
研究内容
在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背景下,如何对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进行法律表达?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对象有哪些?其是何种法律性质的行为?会产生何种法律效果?特别是对作为土地承包权人和土地经营权人的权利会产生何种影响?又可能会面临何种制度风险?本论题围绕这些问题,以北大法意、中国裁判文书网为主要数据来源,以描述性统计为主要手段,实证研究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司法判例,发现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制度风险在司法实践中的表现,尝试为应对和防范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制度风险提供建议。
研究计划
4. 研究创新点
从搜集到的资料可以看出,学者们从多个角度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进行了研究分析,涵盖范围较为全面,内容紧扣热点问题。但是涉及的法律问题往往集中于法律条文与政策的阐释层面,对于现行法律所存在的法律漏洞有深刻的解读,从该法律漏洞出发推断出土地经营权入股在实践中会存在何种问题,并从完善立法方面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提出相应意见。然而就农地经营权入股在司法实践中的风险,通过审判实践中的裁判案例进行实证分析研究的比较少。现有研究对于农地入股的方式有了较为统一的认识,对于入股的法律风险也进行了诸多阐释,然而农地入股的法律风险在司法实践中到底是以何种面貌呈现出来的,尚有待于进一步去探讨。只有知其然知其所以然才能更好的认识并解决问题,换言之,只有清楚农地入股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何种问题,这些问题呈现出什么样的特征,才能有的放矢的解决问题。因此,本文通过分析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纠纷的案例,进而发现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可能面临的制度风险,并给出应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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