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房房产税:沪渝效果剖析与未来制度完善开题报告

 2023-01-13 16:39:34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我国于1986年颁布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标志着现行房产税正式登上历史舞台。实施初期,我国住房仍以福利分房制度为主,且国民整体收入水平不高。因此,国家对个人所有非营业用房产实行免税政策。随着改革不断推进,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逐步转为市场经济。与此同时,为了与市场经济相适应,国家实行“三改四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并于1998年全面停止住房实物分配,房地产行业向市场化方向发展。经过十年繁荣发展,一方面国民收入水平显著提高,具有一定经济基础,另一方面房地产投机行为频发,导致房价飙升、大量存量房空置。由此,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再度被提上议程,并于2011年率先在沪渝两地进行试点。

一、研究理由

本文研究的是个人住房房产税,主要是立足于沪渝地区试点效果并对其进行剖析,总结试点经验与问题,并由此提出关于个人住房房产税制度的完善建议。本文具体研究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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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一、研究内容

1.引言部分,主要阐述本文的研究背景和意义,研究方法和思路。

2.从政府文件角度简要阐述现今沪渝开征个人住房房产税的试点税制,明确个人住房房产税的职能及试点预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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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内外研究现状

在个人住房房产税作用方面,试点初期,汪文超(2012)认为个人住房房产税具有三大作用:完善税收制度、优化地方财政结构的财政作用;平衡需求、调控房价的经济作用;调解收入分配、维护社会公平的社会作用。而朱静如(2016)认为个人住房房产税首要作用在于调解社会财富分配。其通过提高住房持有成本,抑制部分投资投机需求,进而提高房产二级市场的交易量,缓解住房供求矛盾。它还能使富人多缴税而穷人少缴甚至不缴税,从量能课税原则来说,促进了所得的公平分配。在财政作用方面,通过观察土地出让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比重变化趋势得出,房产税收入与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比较平稳,远不及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增长速度。因此,房产税还不足以成为地方主体税种。经济作用方面,出于税收中性原则,房产税对房价影响较小,其发挥的抑制作用只是短期的。

在沪渝地区试点效果方面,学界观点不一。王敏(2013)通过建立动态模型研究得出开征房产税能在短期内降低房价,但是长期房价变化并非取决于房产税。郭晟豪(2016)采用时间序列的非实验设计,为上海、重庆分别设置杭州、北京、广州以及成都、西安作为参照组,分阶段测定房价并判断变化趋势。结果显示,上海、重庆房产税分别在实施半年、 3 个月后有效地降低了上海、重庆房价。但综合参照组情况来看,试点地区房价调控作用并无特别明显之处。黄洪(2017)通过计算个人住房房产税占税收总体收入、地方财政收入比重,得出个人住房房产税筹集资金、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效果不佳。郭耀杰(2018)对比上海市地税局与国税局的税收收入数据得出上海试点中房产税占地方财政的比例仍相当低,难以完成预期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工作,没有达到优化地方财政结构的预期效果。而孙少芹(2018)采用倍差法(did) 实证检验试点城市中家庭、地方政府与房地产企业经济行为决策相对于全国范围内其他 28 个省份的变化,并得出个人住房房产税从整体上降低了家庭的消费支出,且相对于其他28个省份而言,试点地区房价增速放缓,对房价有一定抑制作用。此外,税收途径增加地方收入的幅度大于房价作用减少地方收入的幅度,所以个人住房房产税增加了地方政府收入。陈明(2019)认为试点地区房产税对基本保障住房免予征税,划定免税面积,对高档住房匹配较高税率,具有一定的调节居民收入差距效果。

在沪渝地区试点效果剖析方面,一方面,陈广鹏(2018)指出试点初期规定人均免征面积是使群众认可政策,有效避免“假离婚少缴税”现象的原因。陈明(2019)通过对比沪渝两地试点政策得出根据房屋面积和交易价格对增量房设置相应的征收税率,实行差别且温和的税率设计是个人住房房产税实现调节贫富差距效果的关键所在。另一方面,刘甲炎(2013)通过合成控制法发现当前房产税政策产生结构性扭曲问题:政策将大面积住房需求挤出到小面积住房市场,导致该类型房价增长更快。葛静(2013)通过实地调研发现试点地区纳税人认为开征个人住房房产税存在重复交纳土地使用金问题且征收缺乏法理依据。纳税人遵从度不高直接影响试点征收效果。陈晴(2017)从税收征管角度分析认为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面临征收对象信息识别障碍。而试点地区基层税务机关采取由上至下“责任到人, 分片负责”的征管模式缺乏有效性与可持续性,导致征收成本高,影响征收效果。张娜(2019)认为试点方案中计税依据采用房产交易价格并不妥当,交易价格易受买卖双方主观意愿影响,存在逃漏税空间且无法起到调控房价的作用。此外,纳税主体界定不当,非本市居民承担更多税负以及“重流转,轻保有”的制度设计有碍于维护社会公平的效果。牛新琪(2020)认为上海试点房产税主要针对“增量房”征税,对于以前年度购置的房产不征税;重庆试点房产税主要针对高档豪华住宅,将基数更大的普通住房排除在外,造成“税基窄”。这是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效果不佳、难以调控房价的重要原因。lu luxi(2020)认为跨市购买现象、不动产产权登记信息滞后及普遍存在小产权现象使得推进房产税改革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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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计划与进度安排

1.2022年11月20日前——完成选题工作;

2.2022年12月11日前——完成开题工作;

3.2022年3月19日前——完成初稿和中期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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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参考文献

[1]马蔡琛,朱旭阳.关于我国房地产税收问题的若干思考[j].税务研究,2020(04):31-38.

[2]牛新琪.我国个人住房房地产税问题研究[j].营销界,2020(26):89-91.

[3]lu luxi. the research on thepredicament of further promoting the reform of real estate tax. 2020,08(03):417-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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