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保障财政资金问题研究开题报告

 2022-07-04 08:07

全文总字数:3732字

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

社会保障是人类在20世纪发明的影响最为广泛的制度建设之一。仅仅在100年不到时间,社会保障制度成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最为重要的制度之一,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建立了完善程度不同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是以国家或社会为责任主体,通过相应的立法程序,用分配和再分配国民收入的办法形成社会消费基金,使其具有经济福利性的国民生活保障和社会稳定系统;是确保社会发展和国家稳定的重要机制,被社会各界视为安全阀和稳定器,为社会协调发展和良睦运行提供重要的机制性保障。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类型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显现出自己的弊端。世界范围的经济危机、失业率提高、人口老龄化问题的严重都在冲击着社会保障制度,导致政府在社会保障方面的负担更加沉重。这些事实的出现都在提醒着我们这样一个事实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特别是财政方面的改革迫在眉睫。要想改革取得成功,最核心的一步就是要研究政府在社会保障制度中的财政责任。通过科学界定社会保障制度政府财政责任的内涵,度量其广度和深度,划分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责任界限,对于社会保障体系的财政责任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研究社会保障制度中的政府财政责任问题,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从理论上研究社会保障制度中的政府财政责任问题,通过对相关理论进行梳理,能更加深入的认识到社会保障的性质以及政府的财政责任问题。通过政府财政责任的研究,科学界定政府在社会保障制度中的财政行为,强化政府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履行的财政职能,对于指导社会保障体系完善与制度创新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实践上也己证明,政府财政支持度在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建立与完善过程中起着决定性作用。政府在社会保障制度中建立不够科学严谨,缺乏财政支持,监管不力和立法迟滞等则是导致现有社会保障制度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因此认真研究政府在社会保障制度中的财政作用,才能有利于确定政府在社会保障制度中的职能定位,找出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为加快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和制度创新做出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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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方案

本文拟从我国现阶段国情和国内社会保障财政现状出发,总结国内各主流学派观点,分析国外社会保障财政责任划分模式,并汲取经验和教训,最终确定合理界定和度量政府社会保障财政责任的主要指标,归纳界定和度量政府社会保障财政责任需要注意的问题,以确保社会保障在调节收入分配、维护社会公平和稳定中发挥重要作用。

本文要解决的是当前我国政府与市场之间、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责任划分界限不明、权责不清的问题,在日益扩大的地区经济发展差距现实面前各地政府间社会保障财政负担程度畸重畸轻的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着社会保障制度的可持续运行和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本文写作提纲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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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研究计划与安排

政府承担社会保障责任的必要性是研究政府社会保障财政责任界定和度量的首要前提。哲学家约翰洛克(1690)在《政府论》中最早提出了政府的目的是为人民谋福利的观点。约翰密尔(1861)也在《代议制政府》一书中提到被统治者的福利是政府唯一的目的。政治家哲学家托马斯霍布斯(1963)认为无论在何地,如果许多人意外地不能凭他们的劳动去维持生活,他们不应当被推向去依靠私人的慈善救济,而应当作为一种自然要求的必然性要求被提供,这种要求应当由国家法律来加以实施。由此看来,17世纪的部分学者已经意识到政府应该承担为人民谋福利的责任。而这些学者对于政府社会保障财政责任的研究始于赤字财政和社会保障对储蓄的挤出效应之间的关系。经济学家马丁费尔德斯坦(1974)通过计量经济分析,指出政府将以负债的政策来解决社会保障资金的缺口问题。

自市场日趋完善的20世纪以来,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带来的是不断增加的社会保障需求,从而使得社会保障支出在政府财政支出中的比重不断增加,社会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因此,国内学界对政府财政和社会保障支出间关系的研究也愈来愈多,并逐渐形成两种主流观点:自我保障论和财政支出社会保障论。支持自我保障论的学者认为,要避免西方国家的福利病和面对几乎必然出现的人口老龄化加剧的状况,就必须依靠自我保障来实现经济中的激励安排,提高效率,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而支持财政支出社会保障论的学者则认为仅仅依靠个人的自我保障并不能提高效率,而且很容易造成储蓄、效率和居民收入下降等一系列的宏观经济后果,从理论上完全否定了自我保障论。财政支持社会保障论的拥护者汤晓莉(2000)认为只有依靠国家财政支出来支持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才能够真正促进效率的提高,她提倡国家应该承担更大的财政支持责任。财政支持社会保障,会增强老百姓的对国家的信任,接受社会保障的民众会得到较大的心理安慰,感到更加稳定和安全,易于在民众中建立更加良好的心理预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同时可以调节收入分配,对市场经济中形成的贫富差距起到一定的缓和作用。张利平(2005)认为,是否强调政府的社会保障财政责任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与早期社会保障制度的根本区别,政府的性质与其公共职能决定了政府是社会保障的主要责任人。郑功成(2008)主张合理界定政府在社会保障中财政责任要建立在明确政府、市场和社会三者之间的责任及边界的基础上,他从公共职能的角度提出财政责任是政府承担社会保障责任的一项重点内容。随着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总体来看多数学者还是赞同政府应该承担社会保障财政责任的。

随后,伴随着公共财政的不断发展和社会保障项目的日益完善,许多学者从不同角度对政府承担社会保障财政的性质进行研究,讨论政府承担社会保障财政责任的有限性和无限性。邓大松、方晓梅(2001)提出要依据不同的社会保险项目做好小政府、大市场,他们认为政府社会保证财政责任的程度要依据社会保障项目来确定。高雅歌(2005)认为政府对社会保障的责任的有限性和无限性同时存在,他认为有限性是由社会保障的层次性决定的,社会保障水平要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无限性则是针对社会保障的对象而言的。刘志国,姜浩(2006)的观点是:不应该将社会保障的全部负担都推给财政,而应当明确财政责任主体与其他责任主体的社会保障责任界限。他们认为社会保障的主体不仅包括政府,还包括很多其他非政府组织,政府对社会保障的财政责任只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必须与其他的社会保障主体相结合。杨丹玲(2009)认为政府应针对不同的社会保障项目她从社会保险、优抚安置、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以及补充保障体系等社会保障项目来区别对待,从而研究社会保障财政责任的有限性。由此看来,学者们普遍主张政府承担有限的社会保障财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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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参考文献(12篇以上)

2014.12.01----2014.12.31确定选题收集资料撰写文献综述等2015.01.01----2015.03.19撰写初稿2015.04.21----2015.05.06完成二稿、三稿等2015.05.07----2015.05.10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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