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交通事故赔偿计算的交通安全安全教育方案开发及评价文献综述

 2023-05-26 02:05

文献综述

基于交通事故赔偿计算的交通安全教育方案开发及评价的文献综述一、对我国交通事故赔偿处理规则的研究(一)对交通事故赔偿处理原则的简要概括目前,交通部门对交通事故的处理通常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依据进行处理,同时结合当地的行政法规和政策执行。

由于法律不健全等因素的制约和地方行政法律的不完善,容易导致法律适用的处理原则与具体适用相脱节。

《民法总则》对道路交通损害的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进一步贯彻无过错责任的原则,可以有效解决由于行政法规不同而造成的法律适用不当问题,进一步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和车辆所有人的权益。

因此司法部门应严格按照《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进行处理,灵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二)我国两类道路交通事故的归责介绍(1)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归责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物损毁的,在责任范围内由交强险部分先行在承保范围内,依照条款约定赔偿损失,在超出限额部分,依照各自责任承担。

在我国,针对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使用的是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发生事故的双方都是机动车,因而该原则是正确的。

其具体解释如下:从具体实践来说,机动车与其他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注意保护现场,交警部门最先到达事故现场,掌握了第一手材料,同时在交通法规的明确规定下,清晰明了的判断并认定出各方的违章和过错情况,从而进一步的认定各方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归责法律规定,车辆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的事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值得注意的是,依照现行规定,机动车即使在事故中无任何责任,但是依然需要承担不到10%的损害赔偿责任。

但是在规定中已经对此有所限制,如:在机动车无过错,行为人自愿或者预谋将自身置于危险境地,导致事故发生的,车辆驾驶人无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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