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损失”在惩罚性赔偿责任体系中的地位和适用开题报告

 2021-11-21 04:11

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

一、目的

民事赔偿责任制度历来以补偿损失为原则,而在当前的社会和经济发展形势下,这种规定已经无法符合保护民事主体基本权益、实现社会整体和谐的需要,应当进一步调整,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符合该社会需要的要求。司法实践表明,惩罚性赔偿责任体系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其也存在不少缺陷,完善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势在必行。

惩罚性赔偿责任是赔偿受损后,依法另行增加的金钱负担。此种责任广泛存在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既有基于侵权责任而引发的惩罚性赔偿,如《侵权责任法》第47条和《消法》第55条第二款;也有基于合同责任而引发的惩罚性赔偿,如《消法》第55条第一款。由于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法理不同,要理清我国惩罚性赔偿之法律适用,须对此两种类型适当区分,分别探讨,但学界对于惩罚性赔偿的研究尚未做此区分,大多是混同交叉论述。在惩罚性赔偿责任体系中,侵权责任法、消法、食品安全法都对损失有不同的表述,导致在追究惩罚性责任如何有效认定责任的构成要件成为难点。惩罚性赔偿规定散见于不同法律部门,设立初仅为解决各自领域的不同问题,没有过多考虑法条间的协调,导致法律用语出现不统一。这种以问题为导向的立法理念有助于实际问题的解决,但易忽视条文间的关联性,造成体系性缺失,概念界定不明确,给法律适用带来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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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方案

一、研究的基本内容

1 损失的法律界定

通过讨论“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能否被界定为损失”和“人格权侵权中损失的认定”两个问题,在合同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中界定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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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研究计划与安排

(1)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月12日,选题申报与审核,学生选题、确定指导教师并下达任务书;(2)2020年1月13日至3月10日,论文大纲与开题报告撰写、修改、提交给指导老师;(3)2020年3月11日至3月20日,分小组开题答辩,开题报告修改、定稿并提交;(4)2020年3月21日至5月29日,论文撰写,与指导老师互动,修改论文;(5)2020年5月31日前,正式提交毕业论文,准备答辩;(6)2020年6月1日至6月7日,毕业论文答辩。

4. 参考文献(12篇以上)

[1] 陈承堂.论“损失”在惩罚性赔偿责任构成中的地位[j].法学,2014(09):141-153.

[2] 杨立新.对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惩罚性赔偿金制裁恶意产品侵权行为的探讨[j].中州学刊,2009(02):67-72.

[3] 王利明.试论人格权的新发展[j].法商研究,2006(05):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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