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隐名股东资格的确认开题报告

 2022-08-05 09:40:24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隐名股东在公司中的资格的问题,在实务界和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论。公司法对这一问题并无直接规定,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gt;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虽然对该问题进行了明确,但该规定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相关规定似乎有些矛盾,同时也还不够明细,另外也有部分规定与公司法似有不一致的嫌疑。

《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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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本课题将以我国目前的制度框架为基础,在明确当前法律制度构成以及该问题目前实务中解决的现状,在此基础上分析问题,深入具体分析隐名股东资格认定这一问题的根源和主要矛盾点。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对当前理论界和实务届对该问题提出的具体解决办法进行分析,同时结合国外对该问题的研究和解决办法,取长补短,以求真正使该问题能够在现有法律及其解释的基础上进行发展和完善。

写作提纲:

(1)分析当前法律及实务界的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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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内外研究现状

对于隐名股东资格的确认,目前我国学界和实务届主要有三种观点:

(1)实质要件说。实质要件说认为认定是否能成为公司的股东不能仅局限于是否符合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及进行工商登记等法定形式,更重要的是综合案件事实,探求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当事人是否出资时是否是自己真实意愿。

(2)形式要件说。形式要件说认为应该以股东是否记载于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等形式要件作为确认股东资格的标准。符合法定要件,就可认定为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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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计划与进度安排

选题阶段:2022年11月1日-2022年11月7日

开题阶段:2022年11月29日前根据论文主题进行相应材料的搜集,分析论文的可行性,完成开题报告并通过指导老师审核

初稿阶段:2022年3月10日前根据搜集的材料完成论文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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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参考文献

[1]胡晓静,崔志伟.有限责任公司隐名出资法律问题研究——对《公司法解释(三)》的解读[j].当代法学,2012,26(04):32-38.

[2] 章武生,金殿军.案外人异议之诉研究[j].法学家,2010(05):74-80 178.

[3]张双根.论隐名出资——对《公司法解释(三)》相关规定的批判与发展[j].法学家,2014(02):61-77 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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