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员责任制度研究开题报告

 2022-08-18 08:55:19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仲裁作为一种非诉讼纠纷机制,可以追溯至先秦,至汉代时期出现的“三老会”纠纷解决组织也能发现其发展痕迹。直到94年《仲裁法》出台,我国仲裁制度发展至今仍在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中占据重要地位,由此可见,其存在必然符合人们追求意思自治、公正价值及快速解决争议的理念和初衷。而仲裁员作为仲裁案件的主要裁决者,其所发挥的作用直接影响到仲裁的公信力,所以为了仲裁制度的良性发展,本文主要通过完善仲裁员责任制度这一事后救济方式来确保仲裁员的公正性与独立性。

目前我国对仲裁员责任制度的规定并不明确,其一在仲裁员责任内涵和形式的确定上存在观点的重大分歧,因此本文希望在借鉴现有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权利义务的关系原理,一方面通过叙述仲裁权的来源建立对仲裁性质的认识,构建仲裁员责任制度的理论基础,另一方面分析不同法律行为的性质来辨别仲裁员应承担的责任,确立仲裁员责任体系。其二我国虽然对于仲裁员责任制度的立法包括《仲裁法》、《刑法修正案(六)》和一些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但是有关于责任承担的具体细则较为模糊和简略,在司法实践中的操作伴随较大的随意性,所以,本文会针对现存制度提出具体的解决建议,在处理涉及仲裁员责任案件时更好地发挥《仲裁法》中责任追究制度的作用,推动完善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第一部分:仲裁制度的发展概略。主要研究我国仲裁制度的起源,仲裁立法对我国的贡献和不足。

第二部分: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的一般理论。主要介绍我国仲裁员责任体系的设置包括《仲裁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条文中对仲裁员责任的规定。

第三部分:针对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提出的完善建议。主要分析仲裁员责任制度理论基础的不足和改进建议,庭审实践中的存在问题和改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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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内外研究现状

纵观国内外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学者们在刑事责任和行业责任的讨论较少,主要集中对于民事责任的豁免观点,争议颇大。早期学界主要分歧体现在持有绝对豁免和完全责任的观点,前者集中于英美法系国家,受仲裁权司法性的影响而形成;后者集中于大陆法系国家,将仲裁员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直接定性为契约关系,需要为当事人的损失承担无限责任。随着一味追求极端的缺陷出现,大多数学者开始选择支持第三种责任模式即有限豁免论,例如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黄进博士、长江大学徐前权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宋连斌教授在其共同编撰的《仲裁法学》一书中,认为“仲裁员应当只承担有限的民事责任”,而在这种理论模式下,上海财经大学张圣翠教授在其《仲裁民事责任制度探析》一文中论述中认为有限责任豁免又可以细分为有限豁免理论和有限责任理论这两个理论派别。

针对我国如何构建仲裁员民事责任制度提出建议,绝大部分学者主张通过立法在现有的基础上适当扩充仲裁员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例如中国政法大学宋连斌教授在其主编的《仲裁法》一书中,就认为仲裁员应当对其“严重过失和故意的”行为承担责任。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1、前期准备

2022.12.30-2022.01.05,明确论文主要内容,搭建开题报告框架。

2022.01.05-2022.01.15,进行相关参考文献的查找、收集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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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参考文献

[1]黄进.仲裁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2]毛晓飞.仲裁的司法边界:基于中国仲裁司法审查规范与实践的考察[m].北京:中国市场出版社有限公司,2020.

[3]高菲,徐国建.中国临时仲裁实务指南[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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