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拒绝作证权制度实施现状与反思开题报告

 2021-08-14 02:08

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

1.1.1研究目的

由于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特别是自诉类、受贿、贪污类案件常常出现只有与被告人存在特殊关系的人,才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只有当这类特殊人群出庭作证时才可能揭开事实真相,使法庭判决公平公正合理。然而,这类与被告人有特殊关系的证人往往是近亲属、律师、医生等。一旦这类“特殊证人”出庭作证,并将基于亲情、职业操守的“信赖关系”才获取的“秘密”公之于众,便可能会迫使证人在家庭伦理与作证义务之间徘徊,或者将负有为当事人保守秘密的专业人士如律师、医生置于职业伦理和法律义务发生冲突的尴尬境地。

本文旨在通过对拒绝作证权制度从概念到中西方制度设计的比较,从我国古代 “亲亲相隐”制度的溯源到我国该制度现况的全面分析,为我国将来从立法上确立拒绝作证权制度作好铺垫,也为了保护传统家庭伦理和特殊行业的持久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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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方案

2.1.1基本内容

拒绝作证权制度作为现代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证据制度,在世界多个国家法典中已明确规定。立足于我国历史,拒证权制度也曾被许多征召编撰律文的学者如沈家本所积极倡导,“容隐制度”根深蒂固于家庭伦理。然而本文不再限于只追溯近亲属之间“亲亲得相首匿”,而是从律师、公务人员可能作为特殊证人的角度探讨该制度的适用理论基础,同时从现代各国立法条文、司法案例中同我国做法进行比较,展现我国类似拒证权制度的实施状况,发现漏洞和弊端。重点指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一款“免于强制出庭作证义务”与“免于作证义务”的拒绝作证权之间显著的区别,并就后者更加符合立法目的与社会期望的观点给予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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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研究计划与安排

第一阶段(2014-12~2015-01):选题定题;收集资料;撰写开题报告并答辩;

第二阶段(2015-03~2015-03):开题报告修改、定稿并上传;

第三阶段(2015-03~2015-05):撰写论文,并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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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参考文献(12篇以上)

1、《“作证却免于强制出庭”抑或“免于强制作证”?》,李奋飞,《中外法学》,2015(2):484-504

2、《困境与突破:我国亲属拒证权制度反思》,谢登科,《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5,33(4)

3、《中国法上的亲属拒绝出庭权》,马康,《海峡法学》,2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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