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丢失火车票补全票”案说开去开题报告

 2021-08-14 02:08

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

1.1目的及意义

据《南国早报》报道,南京一律师罗先生乘高铁出站时发现丢了车票,但他认为自己的手机上有订票信息,可确认已买过票,不过火车站还是要求他补交票款。为此,罗先生将上海铁路局告上法庭。2015年12月14日,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不支持罗先生退还补票款的请求。对此,罗先生表示将上诉。此前,全国已发生多起“火车票丢失补票”案例。从目前公开的诉讼结果来看,其中一起是乘客胜诉,一起则以和解告终,另一起则是浙江消保委撤回上诉。在乘客自己打的两起官司中,无论是胜诉还是和解,都拿回了补票款。而浙江消保委发起的“公益诉讼第一案”,则是在上诉期间,浙江消保委以相关讼争事项已与上海铁路局达成谅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这4起案情基本相同,只是起诉地不同,分别为南京、长沙、昆明、上海的铁路运输法院裁决,可是却出现了不同的结果。特别是在长沙案与南京案里,当地铁路运输法院对乘客出示的手机购票信息,做出了截然相反的认定标准,令人感到诧异。

2012年1月1日全国所有旅客列车实行车票实名制以来,各地屡屡发生类似的铁路旅客因购票乘车后不慎遗失车票而被强制补票情况。虽然有的旅客提出凭身份证及12306网站购票凭证可以核实自己已购票信息,但都被铁路部门拒绝。铁路工作人员往往闪烁其词、避重就轻,只是简单地告知旅客,这是制度,是规定,自己也没有办法改变,如此生硬蛮横的态度让许多旅客难以接受。铁路客运是人们口常生活中最重要的出行方式之一,丢票补票木来是铁路客运过程中较常见的现象,但是为什么在火车票实名制后纠纷突然增多?笔者认为,主要是由于铁路方面补票规定的修改没有跟上购票方法的改变,出现了脱节。从2011年6月1日起,全国所有动车组列车实行购票实名制,京沪高铁6月底率先实行网络售票;2012年1月1日起,全国所有旅客列车实行车票实名制。实名制后,一名旅客和某一特定车次及席位之间为可验证的一一对应关系,不可能再出现有人冒用他人车票乘车的情况。在旅客进站时,铁路方面还要对实名车票记载的身份信息与乘车人及其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进行“票、人、证”一致性核对,即车票实名查验、在这种情况下,上车的旅客不可能发生逃票行为,即使铁路方面怀疑丢票旅客有逃票嫌疑其查验举证的责任也应该自负而不应该由旅客自证甚至承担补票后果。因此,现行补票规定被很多人认为是霸王条款,并引发了越来越多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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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方案

2.1主要内容和目标:

本文在对火车票丢失补全额一系列纠纷展开思考,在对《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四十三条相关规定制度进行简单梳理的基础上,对火车票实名制后铁路补票规定进行探索,探讨其建立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并通过对我国目前存在的相关案例进行分析,着重考察和分析我国火车票实名制制度建设和现实实践中的利弊得失和经验教训,以此为基础来探索构建我国火车票实名制度下补票制度的路径和方法,提出一些具有针对性、方法性、可操作性的建议。大致思路如下:

第一部分,首先介绍我国火车票实名制以及火车票丢失补办制度,对火车票实名制的初衷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探讨火车票丢失补办制度的由来和目的;火车票实名制后铁路补票之不合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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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研究计划与安排

第一阶段(2015年12月-2016年1月):

选题定题;收集资料;撰写开题报告并答辩;

第二阶段(2016年2月——2016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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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参考文献(12篇以上)

[1]王泽鉴:《不当得利》,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3月出版

[2]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3月出版

[3]孙长松:《消费导刊》2009(15):7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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