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平台打假规定效力研究开题报告

 2021-11-20 23:00:19

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

研究目的:本文试图厘清研究对象所涉及的基本概念,分析相关案例与权威解读,对电商平台打假规定的效力认定问题作以判断,并且结合国内外现状与发展趋势得出一定可行性结论。

基本概念:一、电商平台。201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施行,该法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从当前形势来看,国内第三方平台的电子商务经营模式大概有两种 :一种是以阿里巴巴为例的纯粹第三方平台,平台只为电商提供销售平台,自身并不参与产品销售;另一种是以京东为例的自营式第三方平台,平台在为电商提供销售平台的同时,自身也参与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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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方案

研究内容:一、现阶段包含有“打假”内容的电商平台规定与因电商平台自治打假的判决结果。

2016年6月,原告在被告拼多多平台注册网店并销售睫毛膏。2016年12月27日,拼多多平台以原告涉嫌出售假货应当处以售假金额十倍违约金为由将原告网店货款账户冻结,导致原告不能正常提现,并在其后扣划账户内资金83,771元。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且十倍违约金的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条款。故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资金并赔偿利息损失。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在本案中,原告与拼多多平台签订用户协议,此用户协议虽是格式合同,但被告已履行了充分合理的提示与说明义务,对相关售假的认定及处罚条款处均进行了加粗,且协议内容不属于法定的无效情形,根据我国《合同法》关于格式合同的规定,被告不构成单方面加重原告责任或免除自身责任而导致显失公平的情形,法院对本案用户协议的效力予以确认。 同样的,淘宝网提供的平台服务协议中也有相关约定,并且做了明显的提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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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研究计划与安排

(1)2019.12.26-2020.1.12,选题申报与审核,学生选题、确定指导教师并下达任务书;

(2)2020.01.13-03.06,开题报告撰写、修改、提交给指导老师;

(3)2020.03.07-03.20,分小组开题答辩,开题报告修改、定稿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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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参考文献(12篇以上)

[1]邓鑫.第三方电商平台自律管理规则的效力[j].人民司法(案例),2018(32):62-64 78.

[2]. 沈玉忠.“网络售假”的法律应对[j].中国流通经济,2018,32(03):120-128.

[3]. keke gai.anti-counterfeitscheme using monte carlo simulation for e-commerce in cloud systems[c]. proceedings of 2015ieee 2nd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cyber security and cloud computing.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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