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人格权类型化研究开题报告

 2021-11-22 09:11

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

1.1目的及意义

人格权作为民事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其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备受关注。在人格权制度史上,首先出现的是具体人格权,而后随着一般人格权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人格权制度日趋完善。

我国现在施行的 《侵权责任法》第 2 条采取了例举 18 种具体人格权加上其他民事利益保护的一般条款形式,一方面宣誓对法律明确规定的典型的 18 种权利必须保护,另一方面表明对非典型的侵权由法官根据具体案件进行衡量,以此来平衡权利保护和行为自由之间的冲突,但是这也同样造就了对于一般人格权救济不周的局面。2018年8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了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一审稿,这是继2017年颁行《民法总则》后关于民法典编撰迈出的重要一步,并于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决定将民法典草案提请2020年3月5日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就目前公布的《民法典(草案)》来看,人格权独立成编,该编下设六章,详细规定了生命权、身体权等权益及人格权保护的一般规则。

由此观之,现阶段我国对于具体人格权保护的人格利益已经通过立法进行 了类型化,但一般人格权网络中的保护权益却没有明确化,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虽然一般人格权在弥补具体人格权因体系较为封闭导致的利益保护局限上发挥了作用,但是却因为其本身的抽象性及内涵的不确定性而饱受质疑。如何更好地把握一般人格权的保护范围及客体,以统一法院在涉及一般人格权的法律适用,克服一般人格权及人格利益在司法实践中保护力度不足的问题,则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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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方案

2.1主要内容和目标

本文的研究内容主要分为四个部分:一是概述人格权的产生及发展,借以说明一般人格权立法化及其类型化的必要性;二是简单列举分析德国、法国相关学者对于一般人格权类型化的观点,并与我国现阶段存在的一般人格权类型化进行对比;三是对以一般人格权为案由的相关案例进行分析,找寻现实共同点;四是对一般人格权类型化进行归纳总结,提出一个较适合我国发展现状的一般人格权类型,以使其内涵更为明晰,充分发挥其对具体人格权的补充作用。

本文试图回答如下问题:一是在现仍生效之相关法律均未对一般人格权性质、限制等作出明确性规定的情况下,为什么要对一般人格权的类型化进行研究,即对人格权类型化进行研究的意义何在?二是面对国内外关于一般人格权类型化观点不一,如何确定一个适合我国的一般人格权类型以使法律之规定得以具体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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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研究计划与安排

2020.03.06-2020.03.15,毕业论文选题调整和课程补退选任务;

2020.03.15-2020.03.25,上传开题报告和外文翻译,指导教师完成评阅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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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参考文献(12篇以上)

[1]张民安.一般人格权理论在法国民法中的地位[j].法治研究,2016(01):113-130.

[2]许可,夏英.一般人格权:观念转型与制度重构[j]. 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04):94-106.

[3]李岩.一般人格权的类型化分析[j].法学,2014(04):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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