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公司法的资本认缴制开题报告

 2021-11-22 09:11

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

目的及意义:我国在2014年实施了修改后的公司法,在本次修改中主要是对公司资本制度的修改,取消了出资额度的闲置,将注册资本的部分实缴改为完全认缴。然而我国的出资自读缺陷较多,对股东出资义务履行规制措施的论述太过于笼统,缺乏归纳、体系化的理论构建。因此本文着眼于资本认缴制相关配套规定的补充,规范股东的出资义务。其次,通过借鉴英美日三国的催缴制度及商业判断规则,完善我国的催缴程序。最后,针对催缴制度体系中的不足,提出相关的措施,解决资本认缴制下股东出资义务履行的困境现状。

国内外研究现状:就目前我国的相关研究状况来看公司资本改革后,学界首席按对我国当今资本认缴制的性质引发了热烈的讨论。对公司资本制度,学界主要有三种观点:以防弊为核心的法定资本制,更注重效率的授权资本制和两种资本制度上改良的折衷资本制。我国著名学者蒋大兴认为从法定资本制的特色和认缴制的本质出发,我国实行认缴制是在法定资本制的框架内进行改革,并未改变其制度属性,认缴资本制是法定资本的另一种宽松形式。

催缴制度的完善,是当今资本认缴下规制股东出资义务履行的重要课题。现有的研究还是大多从股东出资义务,债权人保护角度出发。要明确的是,公司债权人的保护路径因改革后的资本认缴制已经发生了变化,但沿袭了资本制度改革前包括股东出资义务履行、债权人保护等旧有问题,资本认缴制下股东出资规则的宽松,会使这些问题愈加严重。

剩余内容已隐藏,您需要先支付后才能查看该篇文章全部内容!

2.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方案

基本内容及目标:

笔者在第一部分阐述股东的出资义务,因为股东的出资义务是催缴的前提。如果股东出资不是义务而是可履行也可不履行的权利,那么就不会需要催缴制度,因为股东的出资既然可以不履行,那么不想履行出资的股东,就算是进行了催缴也不会进行出资,因此催缴制度将毫无作用。唯有将股东的出资规定为义务,才能使催缴制度发挥其作用。

在第二部分阐述催缴制度的必要性。我国2014实行的公司法将之前的部分实缴修改成完全认缴,因此公司在运营中可能会出现资金不足的情况,为了使公司能够正常经营,需要催缴机制对未出资或者未完全出资的股东进行催缴,使公司资金充足正常运营。

剩余内容已隐藏,您需要先支付后才能查看该篇文章全部内容!

3. 研究计划与安排

3月25日之间,完成开题报告与外文翻译,并提交

3月26日至5月31日,撰写论文,与指导老师互动,修改论文

5月31日至6月8日,完成论文查重,答辩工作

剩余内容已隐藏,您需要先支付后才能查看该篇文章全部内容!

4. 参考文献(12篇以上)

1,李志刚:公司资本制度的三维视角及其法律意义 —注册资本制的修改与股东的出资责任,《法律适用》2014年第7期2,冯果,段丙华:公司法中的契约自由 ———以股权处分抑制条款为视角,《中国社会科学》2017年第3期3,隋思远: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下法律问题研究,华东政法大学2015年硕士学位论文4,甘培忠:论公司资本制度颠覆性改革的环境与逻辑缺陷及制度补救,《科技与法律》2014年第3期5,刘峻宏:认缴制下出自约定法律问题研究,吉林大学2019年硕士学位论文6,周祺卓:资本认缴制下的董事催缴制度,江西财经大学2019年硕士学位论文7,石冠彬:论认缴登记制下股东的出资自由与限制 —一个解释论视角的透视,《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4年第7期8,罗培新:论资本制度变革背景下股东出资法律制度之完善,《法学评论》2016年第4期9,丁勇:认缴制后公司法资本规则的革新,《法学研究》2018年第2期10,郭富青:资本认缴登记制下出资缴纳约束机制研究,《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6期11,冯磊:认缴资本制改革视野下的资本催缴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18年硕士学位论文12,程思思:董事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研究,云南财经大学2015年硕士学位论文13,【日】金澤大祐:取締役の第三者に対する責任と 役員責任査定制度の交錯,日本大学法科大学院「法務研究」 第15号 2018.114,【日】小林俊明:取締役の対第三者責任と経営判断の原則,法学新报 2016.03.2115,【韩】 : ,首尔大学2019年硕士学位论文16,占菊钗:完全认缴制下董事催缴出资义务研究,华东政法大学2018年硕士学位论文

剩余内容已隐藏,您需要先支付 10元 才能查看该篇文章全部内容!立即支付

课题毕业论文、开题报告、任务书、外文翻译、程序设计、图纸设计等资料可联系客服协助查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