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开题报告

 2022-01-30 07:01

1. 研究目的与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文献综述)

本课题的意义:

自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在2002年启动了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GloballyImportantAgriculturalHeritageSystem)保护和适应性管理项目以来,全球掀起了保护农业文化遗产的高潮。农业文化遗产是农村与其所处环境长期协同进化和动态适应下所形成的独特的土地利用系统和农业景观,这些系统与景观具有丰富的生物多样性,而且可以满足当地社会与文化发展的需要,有利于促进区域可持续发展。

然而,我国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研究多见于旅游开发方面,法律法理方面的研究甚少;并且,我国有关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分散于各个部门法中尚未形成较为完善的保护体系。因此本课题从法律方面研究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具有理论意义。

另外,中国是一个农业古国,在长期的农业生产实践中形成了丰富的农业文化遗产资源,在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项目实施的背景下,加强农业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对我国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本文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本课题的意义、国内外研究概况、应用前景等

本课题的意义:

自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在2002年启动了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GloballyImportantAgriculturalHeritageSystem)保护和适应性管理项目以来,全球掀起了保护农业文化遗产的高潮。农业文化遗产是农村与其所处环境长期协同进化和动态适应下所形成的独特的土地利用系统和农业景观,这些系统与景观具有丰富的生物多样性,而且可以满足当地社会与文化发展的需要,有利于促进区域可持续发展。

然而,我国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研究多见于旅游开发方面,法律法理方面的研究甚少;并且,我国有关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分散于各个部门法中尚未形成较为完善的保护体系。因此本课题从法律方面研究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具有理论意义。

另外,中国是一个农业古国,在长期的农业生产实践中形成了丰富的农业文化遗产资源,在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项目实施的背景下,加强农业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对我国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本文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国内外研究概况

1、国内研究概况:

国内法学界已经开始密切关注世界遗产和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法律议题,取得了颇为可观的研究成果。关于世界遗产保护方面的法律研究,主要分布在环境法、文物保护法、建筑法、城乡规划法、旅游法等领域;关于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法律研究,则明显集中在行政法、知识产权法等领域。但同样形成鲜明反差的是,国内法学界基本上还没有认识到全球重要农业遗产保护的法律研究这一议题的存在和这一领域的价值,处在尚未正式起步的阶段。目前,国内对农业文化遗产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下方面:

第一,农业文化遗产的分类。从产生形式来说,农业文化遗产可以分为记忆中的农业文化遗产、文本上的农业文化遗产和现实中的农业文化遗产。从内容上讲,有狭义的和广义的区别,也可以将其分为物质的与非物质的、有形的和无形的农业文化遗产。广义的农业文化遗产等同于一般的农业遗产,而狭义的农业文化遗产则更加强调对农业生物多样性和农业景观,强调遗产的系统性。

第二,农业文化遗产的表现形式。农业文化遗产除一般意义上的农业文化和技术知识以外,还表现为历史悠久、结构合理的传统农业景观和农业生产系统,具体表现为:农业遗址类遗产、农业工程类遗产、农业景观类遗产、农业文献类遗产、农业技术类遗产、农业物种类遗产、农业民俗类遗产、农业工具类遗产和农业品牌类遗产共九大类。

第三,农业文化遗产的法律特征。其一,农业文化遗产涉及的主体具有广泛性和层次性。农业文化遗产包括多个方面,涉及的主体包括当地民众、当地社区、地方政府、国家政府、国际组织甚至还包括国际社会等。这些主体中最重要的是当地民众和社区,是系统的最重要的主体,因为农业文化遗产是沿用至今的传统农业系统,当地

民众和社区是系统的传承者和实践者,是系统保持本原面貌并继续创新发展的根本性因素,二者享有从系统的发展中获得收益的权利并有义务保持系统的发展,使之传承下去。其二,农业文化遗产涉及的客体具有整体性。农业文化遗产具有综合性和复杂性,系统内的各个要素之间互相联系,系统内的杰出景观、具有全球意义的农业生物多样性、可恢复的生态系统、高价值的传统知识和文化是紧密联系、密不可分的整体。这些客体在系统内具有错综复杂的关系,各个要素在目前的国际国内法律体系中都是被保护的客体,但在农业文化遗产中这些客体具有不同之处,即这些要素互相联系,共同组成一个整体。

第四,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其一,建立农业文化遗产的登录制度。将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注册、登记,通过登录认定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格,确定它们的历史文化价值。其二,由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制定《农业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因为农业文化遗产自身的特性说明,必须动用社会的公权力才能使其得到有效的保护。政府是社会公权力的代表者,必须把保护农业文化遗产规定为政府的义务,必须赋予政府具体的职权,必须明确政府是传统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责任主体,将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列入政府公益性工作的内容。

2、国外研究概况:

全球重要农业遗产保护项目于2002年启动后,国外已经有多家机构和若干专家致力于农业文化遗产系统保护的研究,学者们对农业文化遗产系统本身及其保护的意义、价值、方法、途径等角度展开了卓有成效的研究,著述颇丰。但从法律角度进行专门探讨的文章还不多见。笔者从国际条约以及国外学者的研究中总结出以下两点先进经验:

第一,从一些国际条约中,我们可以发现对于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思想,已经从保护农业文化遗产本身发展为不仅仅注重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更加重视对于遗产地居民的权利的保护。例如,《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提出要尊重、保存和维持土著和地方的传统生活方式,并尊重这些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及持续利用的知识、创新和实践的拥有者;《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则从基本尊严、发展权利和著作权的角度规定了对不同的文化传承者的权利内容;《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宣言》特别提到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应当特别关注尊重当地社区和农民的权利和人格。发展,遗产地的保护以及发展措施的施行,都必须有当地社区、农民的参与。

第二,关于农业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原则,理论界主张尊重遗产地农牧民的生存权与发展权并且尊重遗产地社区与居民在遗产保护中的参与权。其一,不能为了外部的利益剥夺遗产地社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农业文化遗产与其他遗产类型不同的是,它主要体现的是人类长期的生产、生活与大自然所达成的一种和谐与平衡,与以往的单纯层面的遗产相比,它更强调人与环境共荣共存、可持续发展。其二,遗产地的农

牧民和社区应当是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主体,其享受农业文化遗产带来的利益分享的权利,也有履行保护农业文化遗产的义务。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首先是遗产地社区的发展,遗产地的保护以及发展措施的施行,都必须有当地社区、农民的参与。

应用前景

随着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和适应性管理项目的启动,理论界与实务界对农业文化遗产的重要性有了深刻的认识,同时急切需要对农业文化遗产采取保护性措施。本课题提出对农业文化遗产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可行性措施,可操作性强,从而为实际应用提供一定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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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和问题

研究目标

尽管目前法学界对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学理关注很少,但是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议题是保护过程中不容回避的问题,在农业文化遗产选择标准七中明确指出需要法律、政策的支持。笔者愿以无知者无畏的精神,贸然地对农业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进行一些自以为是的探讨,以期起到抛砖引玉之作用。

研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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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研究的方法与方案

研究方法

本课题主要采用文献研究法、比较分析法和系统分析方法,对论题进行全方位的研究、论证和阐释。

1、文献研究法。任何理论研究都是在大量阅读与借鉴前人经验成果的基础上的,因此,在论文的准备和写作过程中,笔者查阅一些国内外关于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论著、论文、期刊文章等文献资料,了解和梳理现阶段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规则和国内法律,为我国农业文化遗产保护提出建设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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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研究创新点

特色或创新之处

1、本课题将知识产权引入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之中,为农业文化遗产保护提供新思路。

2、本课题既研究理论又研究案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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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研究计划与进展

研究计划和预期进展

1.2012年10月2012年12月:进行资料的搜集和选取工作,并进行文献的归纳和思路的梳理。

2.2013年1月2013年3月:进行初稿的写作工作,并不断进行资料的补充和分析,力求内容的充实和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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