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文献综述)
一、本课题的意义
(一)引导正确的社会价值取向
2015年11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第25条增设了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组织考试作弊行为入刑从民众的呼声到正式纳入刑法的规制并非没有现实基础与理论依据,组织考试作弊行为破坏了考试秩序,并且损害了其他考生公平参与竞争的权利,可见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组织考试作弊罪正是体现了法律维护社会诚信,惩治失信行为与保护公平竞争的考试环境的价值取向,本课题会详细阐述本罪所引导的社会价值取向并且就其中将单位作为本罪犯罪主体的意义作进一步说明。
2. 研究的基本内容和问题
一、研究的目标
课题中就单位成为本罪犯罪主体资格可行性进行论证,从大量判决案例中进行取证对比,因此,在有单位参与情况下的组织考试作弊行为,笔者认为应实行双罚制。把单位列为犯罪的主体,这不仅是打击组织型犯罪的一个有力手段,也是完善组织考试作弊罪司法实践的一个大胆尝试,同时也是笔者希望可以为我国的刑法进步作出的一点贡献。
3. 研究的方法与方案
一、研究方法
(一)文献研究法
(二)经验总结法
4. 研究创新点
(一)裁判文书网站上关于组织考试作弊罪典型案例的分析对比
(二)单位作为本罪犯罪主体可行性的首次深入探究
(三)各级法院关于单位在组织考试作弊罪中案件中的司法智慧和经验的总结
5. 研究计划与进展
一、研究计划
(一)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关于“组织考试作弊”尤其是单位参与策划的典型案例和个案案例的研究比较;
(二)中国知网上关于“组织考试作弊”相关期刊、报纸、硕博士论文等文献的分析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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