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性侵害防范分析开题报告

 2022-07-06 10:07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近年来,儿童被犯罪侵害事件屡见不鲜,儿童遭遇性侵、被拐卖等报道甚嚣尘上,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也引发了社会公众对我国未成年人保护问题的思考。

儿童因其生理上不强健、心理上不成熟、智力上不充分,更易受外界诱惑和伤害,由此产生的心理阴影将伴其终生。

#8220;今日的儿童就是明日世界的公民,因而他们的生存、保护和发展是人类未来发展的先决条件#8221;,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是民族的希望,是社会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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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本文第一部分,导言。由社会上各种关于儿童被侵害的报道入手,主要介绍性侵害儿童和儿童被拐卖两种类型,简单分析此类事件发生的原因,由此引发对未成年人保护问题的探究,并对比国内外有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研究,提出我国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必要性。

第二部分,儿童性侵害的概述。首先对性侵害行为进行界定,其次将近几年发生的性侵害儿童事件进行汇总分析,探究其频频发生的原因,阐述我国关于性侵害儿童现行立法的不足,提出合理建议。

第三部分,儿童被拐卖的概述。界定#8220;拐卖#8221;一词为:#8220;具有出卖的主观意图,以获利为目的,用欺骗的手段获取人(和物)后进行出售。#8221;介绍儿童被拐卖的流程,分析被拐卖原因,提出倡导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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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内外研究现状

未成年人保护问题是一个全球性问题。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理论研究最早可追溯到古罗马#8220;儿童不能预谋犯罪#8221;的古典学说,认为世上不可能存在天生的坏孩子,也没有不可挽救的儿童。在加拿大,政府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坚持#8220;儿童优先#8221;,并有一套完整的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美国制定了非常优越的儿童福利政策,在政府组织里设立专门机构进行策划,在政府预算中列有专款补助,儿童工作的推行也是由专门训练的人士负责;此外,还专门制定了儿童民事保护制度,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不当对待。德国是世界上少年立法较早的国家之一,少年法律体制体系健全完整;主要法律条文是《联邦德国儿童与少年救助法》,设立机构有少年救助委员会、少年福利局及很多志愿少年救助机构。日本也制定了一整套未成年人专门的法律,涵盖了未成年人从出生到成年期间的所有阶段,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各种权益。

我国从1980年起参与《儿童权利公约》的起草工作,1990年正式签署公约。1991年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1999年制定了《预防成年人犯罪法》。2006年通过了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并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修订案存在许多突破点和亮点,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立法的一大进步,针对性和适用性大大增强,但总体来说还是不够完善,操作性不强。我国最早研究未成年人保护问题的是违法犯罪的预防和治理问题,早在1984年福建人民出版社就出版了冯锐编著的《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与防治》一书。国内学者们一直尝试将未成年人保护问题与教育、社会、法律等理论进行结合,如纪红光(2004)重点研究了如何通过司法和立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尤其是遭遇性侵害的权利保护和隐私权的保护。佟丽华先生在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1年出版的《未成年人法学》成为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理论法学研究的一个转折点。莫洪宪、康均心(2001)也针对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的现实状况,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和救济问题进行了理论上的系统阐述。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本文的研究计划是通过查阅资料、文献,了解近年来发生过的儿童侵害事件,整理归类,深入分析其原因。同时对比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及具体执行办法,借鉴国外的先进做法,提出我国针对儿童被侵害可以改进的措施。另外,本文还将采用理论结合实践的方法,走进检察院、救助站等相关机构进行访谈调查,切实考察我国关于儿童被侵害的真实情况。通过对相关专家的访谈,探究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符合国情的改进建议。

5. 参考文献

1、《执行九十年代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行动计划》,1990年在联合国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上通过,1991年中国政府正式签署参加该文件计划

2、《中国人们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21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25次会议修订)

3、《中华人们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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