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背景下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研究开题报告

 2021-08-14 02:08

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

1.1目的和意义:

新媒体是相对于传统媒体而言,是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以后发展起来的新的媒体形态,是利用数字技术,网络技术,移动技术,通过互联网,无线通信网,有线网络等渠道以及电脑、手机、数字电视机等终端,向用户提供信息和娱乐的传播形态和媒体形态。新媒体对于信息的传播具有革命性的意义,对个人生活以及社会乃至国家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个人信息是指以任何形式存在的, 与自然人个人存在关联并可以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 其外延十分广泛 ,几乎有关个人的一切信息,数据或者情况都可以被认定为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属于自然人个人的特定利益。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处在信息时代,信息的传播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与此同时,个人信息的保护也成为重要的议题。我国现行法律对个人信息的主要是通过纳入个人隐私进行保护。但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又有区别。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呈交叉关系,即有的个人信息属于个人隐私,而有的个人信息则不属于个人隐私;有的个人信息特别是涉及个人私生活的敏感信息属于个人隐私,但也有一些个人信息因高度公开而不属于隐私。传统隐私法(或保护隐私权的民法制度)将隐私权作为人格权之一种进行保护,所侧重的是个人的人格利益尤其是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方面的利益。人类进入信息社会后,与个人信息相关的利益主体及其利益关系变得多样和复杂,在新媒体发展的同时,产生了许多新类型的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因此,强化对于个人信息和数据的保护已经成为各国立法的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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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方案

2.1主要内容和目标

内容:

个人信息是指与特定个人相关联的、反映个体特征的具有可识别性的符号系统,包括个人身份、工作、家庭、财产、健康等各方面的信息。从这个界定来看,它更多地涉及人格,故只要承认个人信息权是一种民事权利,那么,个人信息权应为一种人格权。随着新媒体的发展,信息分享越来越频繁、内容越来越丰富,人们的个人信息又越来越容易受到干扰和侵入,因此在现代社会,保护个人信息就变得尤其重要。加强我国法律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建立并完善人格权法律制度。本文的写作目的就是结合时代背景全面系统的分析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的新问题,并就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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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研究计划与安排

第一阶段(2014-12-22~2015-01-23):选题定题;收集资料;撰写开题报告并答辩;

第二阶段(2015-03-03~2015-03-15):开题报告修改、定稿并上传;

第三阶段(2015-03-16~2015-05-10):撰写论文,并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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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参考文献(12篇以上)

[1] 侯登华,自媒体时代的隐私权保护——以人肉搜索为视角[j], 法学杂志,2013(10):73-82法学杂志

[2] 王利明,隐私权概念的再界定[j], 法学家,2013(5):61-68

[3] 张新宝、任彦,网络反腐中的隐私权保护[j], 法学研究,2014(3):12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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