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司法专门化的理论蕴含与制度构建开题报告

 2021-08-08 02:10:51

全文总字数:1729字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环境司法专门化是对近年来对地方法院专设审判机构审理环境案件的学理概括。环境司法专门化包括司法主体专门化、司法对象专门化、司法程序专门化等。环境司法主体专门化即通过立法或者授权将环境司法的职权赋予专门的国家机关(或机构)统一行使,如各地设立的环保法庭;环境司法对象专门化即将环境纠纷类型化,并把某些类别的环境纠纷案件确定为环境司法主体专属管辖;环境司法程序专门化即为环境纠纷案件的起诉、受理、侦查、提起公诉、审理、判决、执行等司法活动制定专门的程序法,如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程序。

环境司法专门化是转变司法理念并将其付诸实践的过程,它并非要把环境司法从传统司法中割裂开来,形成一个自我封闭且绝对独立的司法体系,而是根据目前环境状况日益恶化、环境纠纷案件数量持续攀升的客观实际而采取的理性措施。在任何一个社会中,即使它拥有充分发达的法院制度和其他解决纠纷能力的社会中,仍然会有许多从不付诸于司法机构和其他第三方裁判的争议。所以司法机关是不可能包揽所有的环境纠纷的处理的,同样反过来说环保法庭的存在和废止也不能以其受理的案件数量来衡量,并以此来否定环境司法专门化。同时,环境司法专门化不是理论上的空想,也不是实践一方的单方面的要求,而是由客观的社会条件所决定的,是司法发展的必然要求,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

近年来,我国环境案件呈逐年增多的趋势。公民环境维权意识普遍提高,环境公益诉讼的兴起和迅速发展,由环境违法成本低所导致的企业污染事件增加,以及对各种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管理的指控,是造成我国环境案件数量增多的主要原因。环境问题与民事、行政甚至刑事问题混杂交叉,环境的生态功能、环境损害的认定、评估的科学性,环境要素是否可恢复,环境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如何证明和认定等,都是非常专业的问题。案源、程序、法官水平的特殊要求,决定了环境案件的审理必须走专业化的发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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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详见附件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实践检视文献综述。

3.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计划

前言部分包括:论证环境司法专门化的现实意义与理论意义,通过文献综述说明该论题研究的核心。

正文主要有四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将环境司法专门化的理论依据和实践依据进行介绍。第二部分对现行的环境司法进行分析,构建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制度框架。第三部分是结合第二部分的制度框架指出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有:作为环境司法适用依据的环境法律制度不足;环保法庭的设立缺乏法律依据;环保法庭的设立缺乏配套的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环境监管缺少监督机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监管失职等问题大量存在;环境司法外部条件准备不足等。并结合已有的案例对这些问题进行介绍。第四部分则是根据上文中提出的问题分析其存在的原因并提出相应解决方案。

4. 研究创新点

现有理论都承认环境司法专门化势在必行,众多学者都提出环境司法应该走专门化的道路,实行专门机构、专门人员、专属审理,扩大环境专属管辖权,设立专门的生态保护人民法院管辖环境案件,通过专门化的法治手段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等。

同时一部分学者也承认通过实践也发现了存在的问题,如在立案环节中,环保案件案由规定较为笼统,环境公益诉讼数量较少;在制度机制方面,环保诉讼机制创新不足;在环境司法审判队伍方面,由于我国环境法学教育起步较晚,环保合议庭成员缺乏环境法专业训练,缺失环保案件审判经验等,但是学者所提出的解决方法大都笼统,一概而论,都未能提出具体可行的能确实运用到实践的办法,这是理论缺少的。

所以本文的特色与创新主要集中在对相应问题所提出的解决方法上,不浮于表面,具体实际,真正能落实在解决环境司法专门化问题的实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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