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音乐作品独家许可的反垄断法探析开题报告

 2021-11-21 04:11

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

根据全球专业法律媒体mlex 8月12日报道,因与环球音乐、索尼音乐和华纳音乐等唱片公司签署具有反竞争效果的独家版权协议,腾讯音乐娱乐集团正在遭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大规模反垄断调查。据悉,此项调查于2019年1月启动,涉及超过十家公司,包括苹果、阿里巴巴、百度、网易和华为,均受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协助调查传唤。这再次引发业内与学界对互联网音乐作品版权独家授权许可协议的反垄断思考。

其实,业界学界就音乐版权独家代理是否构成垄断一直存在不同意见。有以刘旭为代表的一批人士认为在音乐版权独家代理问题上,腾讯在在实际地构筑市场壁垒,其认为腾讯音乐公司的版权曲库占到了中国总曲库的90%,在数字音乐市场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且签署独家代理协议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也有如熊琦等学者认为在《著作权法》禁止权利专有的限制度中,涉及录音和音乐作品的部分,主要以制作、发行录音为目的使用音乐作品,以及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两类,但法律之所以规定上述限制不适用于任何网络环境下的使用,是因为网络环境下不存在前网络时代的“市场失灵”。如果强制将数字音乐授权设定为非专有许可,不但会弱化各平台之间的竞争,更会因数字音乐传播渠道的单一化而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另有学者吕明瑜提出《反垄断法》不应直接否定独家版权代理模式,但需关注该模式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只有弊大于利时才需要予以否定。

鉴于业界与学界对该行为定性争议颇大,本文将通过分析我国近几年的互联网音乐作品市场现状和有关案例,分析独家许可协议在我国著作权法框架下和反垄断法的框架下的不同及其兼容,着重于在复杂的市场环境下予以该行为模式清晰的法律界定。指出相应立法的不足与实务困境,批判地借鉴国外立法经验,从立法与司法实务角度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为我国互联网音乐市场繁荣发展提供法律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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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方案

基本内容:

当前,独家许可成为互联网音乐正版化发展中的主流商业模式,但关于该商业模式及该模式带来的商业结果涉及《反垄断法》意义上的垄断问题一直广为学界关注。

本文将首先介绍互联网音乐行业的发展历程,现状与互联网音乐独家许可的基本问题,随后围绕互联网音乐作品独家许可的法律定性问题在《反垄断法》制度框架下,以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两大常见的垄断行为为方向进行法律分析,调研行业现状,分析出当前互联网音乐作品独家许可的反垄断规制面临的困境与挑战主要围绕在互联网音乐作品独家许可反垄断立法仍需完善、保护版权与公平竞争的立法价值协调出现分歧以及互联网领域反垄断执法长期存在不到位的现象等方面。结合上述困境与挑战,借鉴国外立法模式,我国突破困境的关键在于完善《反垄断法》及配套措施,树立价值平衡的规制理念,执法态度宽严适中,加强互联网音乐作品独家许可反垄断审查执法。以切实可行的立法与司法建议不断完善有关法律制度,推动我国互联网音乐市场繁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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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研究计划与安排

(1)2020.01.13-03.06,开题报告撰写、修改、提交给指导老师;(2)2020.03.07-03.20,分小组开题答辩,开题报告修改、定稿并提交;(3)2020.03.21-05.29,论文撰写,与指导老师互动,修改论文;(4)2020.05.30前正式提交毕业论文,准备答辩;(5)2020年第十五周,毕业论文答辩。

4. 参考文献(12篇以上)

[1] 郭荣隆,张志勋. 论数字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j]. 江西社会科学,2018,(9)

[2] 孙松. 我国数字音乐著作权许可模式的动因、路径与展望[j]. 编辑之友,2018,(7)

[3] 孟磊. 我国移植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之批判[j]. 科技与出版,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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