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通谋虚伪行为开题报告

 2022-01-19 10:01

全文总字数:5347字

1. 研究目的与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文献综述)

一、本课题的意义

“私法最重要的特点莫过于个人自治或者自我发展的权利。”通谋虚伪行为是意思表示瑕疵的一种类型,又称为虚假行为,是指表意人和相对人一致同意表示的事项不应该发生法律效力,亦即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一致仅仅是表面假象,实际上不欲使其发生法律行为上的效果。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司法审判实践中因当事人意思表示不一致而产生纠纷的现象非常常见,经常出现所谓的“阴阳合同”、“抽屉协议”或者“名为买卖,实为借贷”而引发的纠纷。虽然《民法总则》在借鉴德国民法理论的体系进一步完善对通谋虚伪行为的规定,然而仍存在体系化思维不足、类型化不够、未规定通谋虚伪表示行为的第三人效力及其适用范围等问题,这些使得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很多纠纷无法得到妥善处理。因此,研究此课题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理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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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和问题

研究的目标、内容和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一、研究的目标

我国《民法总则》“通谋虚伪表示”第一案虽然对处理金融领域“黑白合同”纠纷具有重要的风向标作用,但尚有若干关键问题亟待理论澄清:动机不是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通谋虚伪表示中欠缺与表示相应的效果意思。通过对比国内外意思表示瑕疵的理论与制度,兼採各家所长,对如何认定通谋虚伪行为效力问题进行探讨,在法规体系、立法体例、具体内容等方面提出有效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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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研究的方法与方案

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及可行性分析

一、研究方法

1、整理归纳法。本研究通过对文献资料的阅读和整理,对各学者的不同观点进行归纳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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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研究创新点

特色或创新之处

(一)研究方法的创新性: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法和案例分析法对通谋虚伪行为效力问题进行分析,做到理论与实践的统一,具有一定的创新性。

(二)研究内容的创新性:本文从通谋虚伪行为的基本原理进行分析,并探讨通谋虚伪行为与以合法方式掩盖非法目的和恶意串通行为的区别等相关问题,针对司法实践中对通谋虚伪行为效力认定存在的法律问题提供建议,具有一定的创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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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研究计划与进展

研究计划及预期进展

2018年10月——2018年11月:确定研究主题,并于指导老师进行沟通;

2018年11月——2018年12月:列出论文提纲,收集并研读相关的资料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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