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完善开题报告

 2022-01-30 07:01

1. 研究目的与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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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课题的意义、国内外研究概况、应用前景等

1、1、本课题的研究意义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概念: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在法律上有利害关系的案外第三人,因不可归责于己的事由而未参加原案审理,但原案生效判决使其权利受到损害或者损害威胁且无其他救济手段,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或改变原案生效判决中对其不利部分的诉讼程序。

我国第三人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遏制恶意诉讼。虚假诉讼日渐猖獗是我国当下民事诉讼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当事人缺乏诚信,违法行为付出的成本低,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调解原则受到质疑,法官对调解率的追求,是恶意调解频发的主要原因。[7]所以有必要为受恶意诉侵害的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因此第三人撤销制度应运而生。

因此本课题意在讨论第三人撤销之诉在我国确立后的走向与完善。第一是明确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当事人,即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应当适用此制度。第二是探讨如何完善第三人撤销制度,避免与其他诉讼程序重叠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2、2、国内外研究概况

学术界认为第三人撤销制度虽然已经由法律明文规定。但与主要的域外立法例( 法国法和我国台湾地区法) 相比,我国法上的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的生存环境存在较大差异。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参考和借鉴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第三人撤销制度学理探讨及其立法,达到完善我国第三人撤销制度,以平衡扩大诉讼制度解决纠纷的功能与第三人程序保障等诉讼法上的基本要求。

笔者主要从法国和台湾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研究中归纳出目前的研究动态。

1.适格当事人

法国新《民事诉讼法》第583条规定:任何于其中有利益的人均允许提出第三人异议,但以该人在其攻击的判决中既不是当事人,也未经代理人进行诉讼为条件。

台湾民事诉讼法第507-1条规定,可以提起撤销诉讼的第三人,限于当事人以外第三人,但是这一立法,对提起撤销之诉主体的规定有范围模糊之嫌。因为该第三人是否包括本法第58条所规定之从参加人、第 62条所定独立之从参加人,以及第 401条所定当事人以外确定判决所及之第三人在内,模糊不清。[9]陈荣宗在文章中主张当事人应当包括形式当事人和实质当事人,而实质当事人的范围又包括法定诉讼担当的被担当人、任意诉讼担当的被担当人、一般继受人、特定继受人,因此实质当事人并非第三人,不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诉讼的原告适格。吕太郎则认为认为,在第三人撤销诉讼研修过程中,研修委员会有意将该法第401条受既判力所及的第三人,排除于第三人撤销诉讼的原告适格之外,如诉讼系属后的继承人、选定当事人等。相对上述完全排除实质当事人,以及民事诉讼法第401条受既判力所及的第三人的原告适格,学说上也有主张认为实质当事人不能一概不具有原告适格,而应当具体区分法定诉讼担当或任意诉讼担当等情形。

对于任意诉讼担当的被担当人可否提起第三人撤销诉讼的问题,立法者认(明示或默示)应自负责任,可认为已受应有的事前的程序保障,所以原则上不具有为,依据上述新增条文的意旨,在认为上述意义的参加人欠缺提诉适格的同时,也应认为原判决的当事人所行使的诉讼实施权源于第三人的授权,该第三人就其所授权提起第三人撤销诉讼的原告适格。[10]

对于法定诉讼担当而言,如果被担当人的利益已经被担当人充分地代表,如民事诉讼法第44-3条中团体不作为诉讼的被担当人,应当认为该被担当人已经获得充分的程序保障,而不得提起第三人撤销诉讼;对于其他情形的法定诉讼担当中未获得充分程序保障的被担当人而言,如上述共有物回复诉讼与代位诉讼中其他未共同起诉的共有人及被代位债务人,若非因不可归责于己的事由未参与诉讼,具有第三人撤销诉讼的当事人适格。[11]

相对于法国立法而言,我国台湾地区的多规定了一个非因不可归责于己之事由而未获适当的程序保障的程序性要件。

2、提起期限的比较

在法国,旧《民事诉讼法》对第三人提出撤销之诉的期间没有做出任何规定,原因在于立法者认为很难确定谁是第三人,因而不太可能通过送达判决而针对并不知道的第三人开始计算期间。对于这一问题,其新《民事诉讼法》在立法上进行了改革,第三人撤销判决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在原判决宣告后 30 年内提起。

在我国台湾地区,其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期间为不变期间。第三人要提起撤销之诉,必须在30日之不变期间内提出。此项期间,自判决确定时起算,如果判决在送达前已经确定的,自送达时起算;如果第三人申请撤销原判理由发生在送达作出之后或者在送达之后才知悉的,从自知悉时起算。但自判决确定后已经超过5年者,不得提起。据此,我们可以非常明显地看出,法国法所规定的提起撤销之诉的期间远远长于我国台湾。[12]

3、诉讼的管辖

法国第三人撤销判决诉讼由作出原判决的法院管辖。如果该诉讼是在某一诉讼中附带提起的,而审理该诉讼的法院在级别上高于作出原判决的法院或同级法院时,可以由审理该诉讼的法院管辖( 但有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 第 587 条、588 条)

在台湾,第三人撤销判决诉讼的管辖法院专属为作出原判决的法院。

4、诉讼的程序

法国第三人撤销判决诉讼有两种启动的方式: 一是以起诉的方式,单独提起第三人撤销判决的诉讼; 二是在已经系属的诉讼中附带提起。张卫平指出在系属的诉讼程序中附带提起的第三人撤销判决诉讼,已经系属的诉讼不会因此而中止。无论是单独起诉,还是在诉讼中提起第三人撤销判决诉讼,受理撤销诉讼的法官可以决定停止执行原判决。

5、诉讼的裁判

法国经法院审理,认为第三人请求理由成立,原判决确实损害该第三人的,法院可以作出撤销原判决或变更原判决的判决。但这种撤销或变更仅仅是消除原判决针对第三人的那部分内容,关于原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裁决仍然是有效的。对法院就第三人撤销判决诉讼所作出的判决,该诉讼的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予以救济。[13] 原判决的执行。对于法院作出的停止或驳回请求停止原判决的裁决,诉讼的当事人可向法院提出抗告。按照台湾民事诉讼法第 507 条之 4 的规定,法院认为第三人撤销之诉有理由时,应当撤销原确定判决中对第三人不利部分,并依第三人的声明,必要时在撤销的范围内作出变更原确定判决的判决。

因此,张卫平在文中概括法国与台湾第三人撤销制度的区别主要为其一,在第三人撤销判决的客体方面,法国的第三人撤销判决诉讼不限于原判决是否已经确定,只要是终局判决即可以提起。其二,尽管法国和台湾的第三人撤销判决制度都是以废弃或变更原判决的方式来寻求对第三人权益的保障。台湾地区在理论上,第三人撤销判决的诉讼提起后,并不停止原判决效力的执行。只有在法院认为有必要或当事人申请请求停止并提供相应的担保之后,才能裁决停止

3、应用前景

经过近些年来学者们孜孜以求、苦心经营之探索研究,第三人撤销制度的相关理论方面已有了相当的成果。但是,勿庸讳言,同其它国家和地区相比,这些研究成果尚不够完善。尤其是在实际应用方面,各种理论和制度还需要进一步的磨合。因此,本课题从现实的角度针对适格当事人的确认、如何避免与其他诉讼程序重叠造成司法资源浪费的方面提出合理建议,从而为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

2. 研究的基本内容和问题

研究的目标、内容和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1、 研究目标

本文主要研究第三人撤销之诉在我国的完善问题。提出第三人撤销制度在我国确立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分析这些问题出现的原因、如何科学的解决这些问题。

2、研究内容

本论文拟分为以下三部分:

第一部分,应当明确第三人制度在国外原型是如何的,其本身的特性可能并不适合我国的现状,目前出台的制度并不能够实现其本身的价值。观之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目的价值很大程度上违背了诉讼规律,容易造成司法资源的混乱与浪费,当事人也有不知选择哪种诉讼程序更加适合的迷惑。

第二部分,分析第三人撤销制度在国内外实践中的共性,哪些是能够被我国所借鉴、能够来完善符合我国实际司法实践的第三人制度的。

第三部分,对笔者认为的某些观点进一步论证或者提出新思路,为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构建添砖加瓦。

3、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1)第三人撤销之诉中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人是否为是个当事人。

(2)如何避免与其他诉讼程序重叠。

(3)针对诉讼告知制度的解决策略。

3. 研究的方法与方案

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及可行性分析

1、研究方法

(1)文献研究法

在论文的准备和写作过程中,笔者在大量阅读与借鉴前人经验成果的基础上的,再进行深入的文献研究准备工作。因此认真阅读各种相关文献,从中吸取有益成果,为本课题的研究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

(2)比较分析法

笔者研究了当前法国、台湾等地区的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实践经验进行比较研究,力求吸取先进国家和地区第三人撤销制度改革中取得的经验,以指导我国次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1、 技术路线

(1)在图书馆电子阅览室阅读国内外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文献,运用综合分析的方法进行深入探析

(2)寻找国内外有关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经典案例分析,探究我过第三人制度立法现状

(3)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在调查、收集大量现有资料的基础上,并结合有关理论,提出个人观点

2、 可行性分析

(1)本课题理论性较强,有大量的相关文献可供查阅。

(2)我校有丰富的资源,如图书馆,而且进入中国期刊网十分方便,为本课题的研究提供了资源保障。

4. 研究创新点

特色或创新之处

(1)由于我国立法上未形成一个有效体系,存在不完备之处,使司法实践中对第三人撤销制度如何避免与其他诉讼程序重叠还未有完善的解决办法,本课题则立足于解决这些纠纷,完善第三人撤销制度。

(2)本课题既研究理论又研究案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3)根据研究结论对司法实践提出合理建议。

5. 研究计划与进展

研究计划及预期进展

(1)2013年10月底2013年12月:查阅相关查阅研究相关文献书籍,研究中的相关概念,掌握一定的理论知识,并对文献进行整理。

(2)2014年1月2014年4月:阅读、研究相关案例,对各种案例进行整理、分析,撰写论文完成初稿。

(3)2014年5月:修改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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