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开题报告

 2022-02-06 06:02

1. 研究目的与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文献综述)

一、本课题的意义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侵权行为频发,环境公共利益因此遭到了严重的侵害。当下,如何通过检察机关来对生态环境侵权现状进行救济,已成为检察机关开展工作的一个全新且必要的领域。因此,研究本课题具有理论、实践和现实意义。(一)理论意义检察机关代表环境公益对环境侵权行为进行诉讼既是其国家职能的体现,也是对环境公益的一种有效救济。目前,随着《试点方案》的出台,关于检察机关能否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争论暂告一段落,但在实践中仍有诸如检察机关在诉讼中地位、是否设置前置程序等问题亟待解决,这些问题的解决有利于该制度在我国的完善,是司法保护环境的重要环节。(二)实践意义环境不仅关系到当代人的发展,同时还是以后子孙发展的物质基础,当环境遭到破坏时,将阻碍到未来的人类发展。所以,随着环境侵害行为的不断增加,有关环境破坏的案件处理也越来越棘手,处理过程较长,就会给当事人以及全体人民带来大量的经济损失,而环境公益诉讼拥有能够降低环境破坏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并通过事后的经济赔偿来对受损环境进行一定程度的修复,减少环境受损带来的影响。环境公益诉讼还可以通过在法律规定的时间节点适时适当地介入,先通过社会力量来监督环境不被破坏,一旦环境遭受破坏,环境公益诉讼的前置程序就会发挥一定的作用,如果能在前置程序中处理好问题,那么就不必提起诉讼,如果不能及时处理,此时再提起诉讼也能在很大程度上节约一定的司法资源。(三)现实意义从法律上确认检察机关具有公益诉讼主体资格,这一改动有效确保了检察机关的环境检察权。当环境遭受严重破坏时,检察机关能够根据相应的规定对造成这一破坏的机构或者个人进行司法上的诉讼,相对来讲,改善了当前其他环境保护力量较为薄弱的局面。公共环境权益是一种属于全体人类的权益,检察机关通过行使自身权力的形式体现出了国家对公共权益保护的重视,确保了环境保护的相应政策能够真正发挥积极效应,促进我国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国内外研究概况

(一)国外研究概况尽管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国外的发展较早,且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但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为我国所首创,无论公众参与理论、私人检察总长理论、公共信托理论对于我国的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都不具有太大的参考意义。(二) 国内研究概况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一项新制度,该制度的确立是在理论先于实践发展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因此,在我国理论界对该制度的研究也在不断成熟,不断丰富。1.关于检察机关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角色定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实然的角度明确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这就导致了检察机关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三重面孔:民事环境公益诉讼的支持者、监督者与参与者。在应然的角度,学界仍是众说纷纭。法律监督者说认为,检察机关属于法律监督者的地位,“检察机关介入民事公益类环境纠纷诉讼程序是监督内容和诉讼程序的统一”;原告说认为,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与通常民事诉讼中的原告人一样,居于原告人的诉讼法律地位。不仅享有一般原告人的诉讼权利,如有权要求法官回避,依法传唤证人,而且承担原告人的义务。双重身份说主张,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原告人,又是法律监督者。公益代表人说认为,检察机关在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过程中处于公共利益代表人的地位, 因为检察机关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环境不受到侵害;公诉人说认为,检察机关介入民事公益类环境纠纷诉讼时处在公诉人的位置, “并且认为检察机关拥有的公诉权不仅适用于刑事诉讼,还应当扩大到民事诉讼,完善诉权的相关内容。在此,检察机关之所以介入到民事公益类环境纠纷诉讼目的是出于纠正违法者的行为并进行制裁”。2.关于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有学者认为,应着力突破诉前程序的困境,从内部与外部两个方面发力,内部调节程序规范本身作为内因决定制度发展方向及趋势,外部保障配套设施与之衔接作为外因有效助力制度完善,一内一外、相辅相成健全诉前程序的规则体系。3.关于检察机关在诉讼中的权利与义务的划分部分学者认为,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其本质仍属于民事诉讼,因此其拥有的调查取证权也不应有特别之处,更不能赋予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侦查权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此外,检察机关对私人利益的处分权,超越了检察权的权力界限,构成无权处分;而有学者认为,这种观点严重束缚了检察机关的手脚,影响了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作用,将检察机关降格为一般的社会组织,从而否定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优越性。4.关于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类型部分学者呼吁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增加惩罚性赔偿作为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对于消除危险这种方式,往往适用于事后救济领域,这点明显与环境公益诉讼的预防性功能相违背,因此,消除危险也难以满足检察机关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目的。三、应用前景近年来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生态环境和资源破坏日益加剧,公共环境利益的侵害现象也日益严重,生态环境逐渐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障碍,各个国家的专家和学者都呼吁采取司法救济手段来保护环境公共利益。十八届四中全会结束后,我国开始推行环境公益的起诉制度,并安排在一部分地区进行试点,积极落实了环境检察权力,从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层面真正处理环境的诉讼问题,进而进行环境保护,治理环境污染。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一种全新的社会现象和法律现象,不断进入到我们的视野,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这一制度的制定能够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并在受理环境诉讼案件后起到引导、监督的作用,能够保障诉讼的有效处理,确保检察机关诉讼权。

2. 研究的基本内容和问题

一、研究的目标通过研究国内的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逐渐建立起来的制度,分析目前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有关理论以及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的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先进经验,再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提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建议。二、研究的内容本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概述(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二)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立法进程(三)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对优势二、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现状及典型案例(一)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试点情况(二)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例汇总分析三、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不完善之处(一)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诉前阶段的不足(二)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诉中阶段的缺陷(三)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诉后阶段的问题(四)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建议

三、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1.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2.检察机关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实体权利义务划分3.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问题

3. 研究的方法与方案

一、研究方法

1、整理归纳法。本研究通过对文献资料的阅读和整理,对各学者的不同观点进行归纳总结。

2、案例分析法。通过对国内外关于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地位、享有的实体和程序权利以及检查公益诉讼的程序设计分析,归纳出不同案件之间的异同点,从而总结出检察公益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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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研究创新点

特色或创新之处(一)研究方法的创新性: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法和案例分析法对检察民事公益诉讼问题进行分析,做到理论与实践的统一,具有一定的创新性。

(二)研究内容的创新性:本文从检察机关的诉讼主体资格进行分析,并努力明确检察机关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法律地位,针对司法实践中对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存在的法律问题提供建议,具有一定的创新性。

(三)研究思路的创新性:本文研究思路本项目的研究思路从整体上看可以分为由理论到实践再从实践到理论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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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研究计划与进展

研究计划及预期进展

2019年10月——2019年11月:确定研究主题,并与指导老师进行沟通;

2019年11月——2019年12月:列出论文提纲,收集并研读相关的资料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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