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食品安全事故中的行政主体法律责任研究开题报告

 2022-02-06 06:02

1. 研究目的与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文献综述)

一、本课题的意义 食品安全一直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我国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治理问题,制定和实施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为核心的系列确保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为我国的食品安全治理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但是,由于市场经济中的食品生产者缺乏自律、利益相关者的恶意串通、食品安全体制机制的不尽健全、地方政府基于不当利益诉求而不作为或乱作为、公民食品安全意识淡薄等诸多原因,食品安全事故在当下时有发生,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在这个背景下,公共管理领域的责任问题也日益凸显出来,如何强化行政机关、公务员尤其是行政领导者的责任问题,更是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 从理论意义上来看,本课题旨在厘定食品安全事故中政府应履行的基本责任,明确行政主体对食品安全事故承担责任归责原则,提出归责原则多元化的设想,对责任追究的程序性法规提出了制度化方案,以期在法律规定上做到责任不留真空。从实践意义上来看,完善食品安全事故行政责任制度有利于增强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提高行政效能,建立起责任政府。另一方面,食品安全是保障国民生命健康,提高国民生活质量,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完善食品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控制食品事故的发生,以及及时应对和减少事故发生后的损失具有重要意义。本课题对食品安全事故行政法律制度进行梳理,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建议,以期对相关的立法和实践有所裨益。

二、国内外研究概况 (一)国内研究概况 目前国内的学术界对食品安全事故行政法律责任进行较为充分的研究,研究的内容主要在于以下两个方面: 1.我国目前相关立法所存在的不足 学术界的专家在对目前我国有关食品安全事故行政法律责任的立法给予充分肯定的同时,也对现有制度所存在的不足进行了分析,并从不同角度对制度的弊端进行了总结,提出了不同的意见。一些学者认为目前我国有关食品安全事故行政法律责任的立法存在较多的缺陷,在较大程度上限制了制度作用的发挥。首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体系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主体规定不明。从我国食品安全治理体系来看,负有食品安全管理的机构多元、职能不同、互不从属,职责重叠,从而导致各个管理机构为利益争相行使职权,政出多门,出现问题时相互推责,互不协助,造成行政主体的责任追究难以得到落实的局面。其次,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缺乏针对责任追究的有关程序性法律规定,如涉及对责任的追究过程和方法等程序性的步骤的规定。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无法依法律程序来追究其法律责任。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中多次提到监管人员对有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种责任追究方式过于单一,主要侧重于行政处分,对民事、国家赔偿责任等缺少相应的规定,这样对政府监管人员无法起到威慑和制约违法的作用,同时也难以使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各种行政违法行为都得到追究。也有一些学者认为,目前我国对食品安全事故追究的运行机制不够健全。主要表现为责任追究过程欠透明,政府信息公开机制缺失。政府信息公开是开展行政问责的必要前提条件,也是开展异体问责的保障。没有信息公开,责任追究主体就无法了解责任追究对象的活动,公众也无法发挥监督制度公平有效实施的作用,无法达到制度设计的预期目的。 2.食品安全事故行政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措施 一些学者提出,应该尽快制定统一的《行政问责法》,制定一部完善的行政问责法已经是行政责任追究工作的重中之重。行政问责的科学性基于法律的完备,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问责法,才能避免问责的偶然化,摆脱现有的问责模式的惯性和缺陷,避免问责的盲目和冲动,从而使我国的行政问责制走向科学化并真正落到实处。有学者认为健全我国的食品安全事故行政责任制度,一个重要的前提是必须明确行政的归责原则。对于行政公务人员则实行过错原则,这是我国现阶段责任构成和责任形式的基本状况。但同时我们不能忽略归责原则包括但不限于行政责任的归责原则多元化的趋势,在认可过错原则作为行政法律规则原则的同时,也不应当排除采取诸如公平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来解决特殊领城的行政法律责任问题,充实归责原则体系。也有学者认为我国目前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不明,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食品安全事故行政法律责任制度的实施。为了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全流程监管,食品安全的监管部门就必须隶属于同一个组织机构。还有观点认为,一项制度要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不仅应当具备实体法的规定,同时也需要有科学合理的程序性规定。因此,应当完善行政问责的启动方式、健全调查取证机制。随着食品安全日前受到社会的重视,更多的学者主张加强对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实施的监督。如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健全公民参政议政机制,建立公益诉论渠道,完善人大制度及法制、增强人大监督作用,制定新闻法、保障媒体的行政追责监督权等等,用完善的法律制度保障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运行。 (二)国外研究现状 1.美国 美国食品行政部门有责任通过3个部门向公众进行解释。一是对总统首要的行政长官进行解释。宪法规定总统有责任保证法律的切实实施,总统委任高级行政官员,总统的法规管理和预算办公室很了解重要的法规。二是对立法部门——国会进行解释,国会赋予食品行政部门权力并提供预算支持;委员会经常举行工作失误听证会;内阁官员和较高级官员的任命应经参议院批准。三是对司法部门——法院进行解释,法院监督食品行政部门的管理和执法行为。最重要的是,美国食品行政部门有责任直接对公众进行解释。公众定期地行使参与修订法律法规的权利,为食品安全法规、营养标签和其他法规的动议权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2.欧盟 欧盟制订了20多部法律法规以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居民健康这些法律的制定奠定了建立高度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基础。上世纪初,欧盟正式发布了《食品安全白皮书》,白皮书将食品安全作为第一目标,保证居民健康为最终目的,建立新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共提出了84项保证食品安全的具体措施,组成了欧盟食品安全监管的全新管理综合体系,以应对未来数年可能遇到的问题,2002年欧盟成立了“欧洲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局”(efsa),主要负责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 3.日本 日本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比较完整和严格,由基本法律和一系列专门分类法律法规组成。《食品安全基本法》和《食品卫生法》是两大最重要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国家和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出现问题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厚生劳动省和食品安全委员会以及农林水产省组成了日本食品安全监管的主要部门。厚生劳动省负责医疗卫生和社会保障的主要部门,设有11个局,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主要担任食品的进口和流通阶段的安全性监管的工作。食品安全委员会独立于政府部门之外,主要责任是负责进行风险评估,并对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督促食品安全管理合法行使监管职权。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负责追究相关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

三、应用前景 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事故行政责任法律制度对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具有重要意义。食品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只要存在政府监管不力的情况下,问题就会暴露无遗,企业的公众信任度下降,国内投资环境恶化。如“三鹿奶粉”事件后,中国奶业就受到了空前的社会信任危机,对食品行业的发展也是一种创伤。因此,在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上,政府承担着重要的角色,一方面关乎自身形象的建设,一方面更关乎国家社会的稳定。通过法律对政府应承担的责任加以明确,是高效处理食品安全事故的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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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和问题

一、研究的目标 本课题将通过对我国食品安全事故中的行政责任制度现状进行分析,对比域外相关国家的立法或者制度,兼采各家所长,对如何完善食品安全事故中的行政责任的追究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并主张借鉴国外的相关立法经验,通过诸如加强立法、明确归责原则、厘清监管部门职责、健全责任追究程序等措施,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事故行政法律责任制度。

二、研究的内容 本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行政法律责任 1.食品安全事故的定义 2.食品安全事故行政法律责任的界定 (二)我国目前食品安全事故行政法律责任制度的现状 1.相关立法 (1)行政主体行政法律责任的形式及内容 (2)公务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 2.存在的不足 (三)域外食品安全事故行政法律责任制度的考察与借鉴 1.域外相关立法 2.可供借鉴之处 (四)完善我国食品安全事故行政法律责任制度的建议 1.加强责任追究立法 2.明确归责原则 3.厘清监管部门职责 4.健全责任追究程序 5.建立责任追究配套制度 6.强化责任追究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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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研究的方法与方案

一、研究方法 (一)文献分析:本课题的研究将通过知网、万方、维普以及Lexis Nexi等国内外知名数据库以及百度、谷歌等搜索引擎,全面查阅和搜集国内外与课题相关的资源文献和案例,为课题提供相关资料和理论准备。 (二)比较研究:本课题在研究我国食品安全行政法律责任制度的同时,将充分参考国外在这方面的相关立法和和学术研究成果,同时还会结合我国国情与政策取向来进行对比,从而汲取对我国有益的启示。 (三)归纳研究:本课题将针对现行法律规范的不足,并总结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提出系统完整的有关食品安全事故行政法律责任制度的改进建议。 (四)系统分析法:从系统论的角度去对事物的全局进行判断和分析。食品安全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政府要在食品安全治理中更好地发挥其作用,就必须充分运用各种法律措施,推进我国食品安全的有效治理,以保障国民健康安全。

二、技术路线 三、可行性分析 (一)本课题同时涉及到行政法和食品安全法的内容,学术界相关的研究较为充分,可以为研究提供丰富的参考资料。 (二)本人经过三年的专业学习,积累了大量专业基础知识,并针对民法、行政法、经济法和食品安全法进行了重点的学习。 (三)我校有丰富的资源,除图书馆之外有大量电子期刊资源,而且进入中国期刊网、知网十分方便,为本课题的研究提供了资源保障。 (四)本文指导老师有一定的法学基础,长期从事食品安全法等学科的教学与研究工作,他对本文所涉及法律问题有较为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务经验,可以为本课题的开展提供有益的指导建议。

4. 研究创新点

特色或创新之处

(一)研究方法的创新性:本课题采用文献研究法和实证分析法,对我国食品安全事故中的行政法律责任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做到理论与实践的统一,具有一定的创新性。 (二)研究内容的创新性:本课题所研究的问题涉及到行政法、经济法、食品安全法多个法律学科,课题将综合运用各学科的法学理论,从不同的法律视角对食品安全事故中的责任承担机制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完善我国食品安全事故行政法律责任制度的相关建议,在内容上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可以为相关的立法提供参考。 (三)研究思路的创新性:本项目的研究思路从整体上看可以分为由理论到实践再从实践到理论的思路。从问题的提出到相关资料的收集,再到对资料的分析提出建议,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5. 研究计划与进展

研究计划及预期进展2019年10月——2019年11月:确定研究主题,并与指导老师进行沟通;2019年11月——2019年12月:列出论文提纲,收集并研读相关的资料文献;2019年12月——2020年01月:整理与提纲相对应的资料,理出论点论据;2020年02月——2020年03月:完成论文初稿的撰写;2020年04月——2020年05月:完成论文修改及定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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