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机制与收益分配开题报告

 2021-08-14 06:08

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包含参考文献)

文献综述

一、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的概念及现状

集体建设用地能否入市,是当前农村土地改革的焦点和难点。农村集体土地是指乡(镇)、村,村民小组等类同性质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农民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都属于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农村集体土地的其中一部分,是指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农村建设用地[1]。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之本,发展之基,致富之要[2]。我国市场化改革虽已走过三十多个年头,但土地市场化依旧滞后。根据目前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从实际情况来看,这导致了地方政府占据农村土地调配的主导权,在一定层面上令农村土地规模经营效率严重不足[3]。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已成为发展趋势。目前存在大量农地自发、隐形入市现象,对我国的土地市场秩序造成破坏[4]。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的现状主要有:①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受法律限制不能自由流转;②土地征收渠道狭隘;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在法律的边缘游走[5]。农村改革发展问题,特别是农村的土地制度改革,一直是过去多届三中全会研究重点。从1962年规定全生产大队范围内的土地包括宅基地,都归生产大队所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到1978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推行,农民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再到2008年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我国的土地政策在不断适应社会变化的基础上进行调整[6]。随着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实现农村集体土地在空间上的优化组合变得愈发重要,否则加快农村经济生产方式转变只会是一句空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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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问题解决措施及方案

本课题要研究或解决的问题:

一是入市后市场主体构建,包括如何确立主体形式,如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集体以何种形式存在?政府起到何种作用?哪些人或单位可以购置土地?

二是市场机制与形式确立,包括采用何种方式进行土地使用权买卖?出让的形式?招拍挂?如何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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