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医保谈判准入制度研究文献综述

 2023-02-05 08:02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2015年5月,国家发改委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决定自2015年6月1日起,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取消原政府制定的药品价格,标志着我国正式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在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后,对竞争相对充分的药品,其价格不会出现大幅波动;而针对专利药等竞争不充分的药品,则需要运用市场化和国际化的思路进行价格约束,国际普遍采取的方式是价格谈判,且有较多成功经验可供借鉴。

因此,我国决定建立药品价格谈判制度。

[1]总体来说,2016年至今,国家每年都会进行一轮国家药价谈判,2016年启动了第一轮,由原国家卫计委主导,最终3个药品谈判成功。

2018年3月13日,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公布,新成立的国家医疗保障局将整合了价格管理、招标采购、医保支付等多项职能,在此背景下,原由国家卫计委主导的国家医保准入谈判自此由国家医保局接手,使其更好的实现统一化管理,大大提高了医保基金的支出和目录管理效率,同时标志了碎片化管理时代终结[ 该说法取自于常峰教授(2018)《碎片化管理时代终结》]。

目前,虽然我国的药品价格谈判制度正处于探索阶段,但较之初期,其具有谈判力度加大、管理更加灵活、机制更加科学等进步,并仍在不断改革创新,呈现积极发展的态势。

现我国已迈入十四五新时期,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我国将全面建立中国特色医疗保障制度的决策部署,有效解决民生保障短板的指示与精神,我们首先需明确我国医疗保障事业改革发展的社会基础和发展目标,并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梳理十四五时期的重点工作,实现党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提出的到2025年,医疗保障制度更加成熟定型的改革发展目标。

而其中的医保谈判作为医保支出和平衡的关键环节,如何更科学有效地平衡好各主体之间的关系,有效执行顶层设计下的其他配套制度安排,达到长期的、稳定的保障社会发展和人民福祉的作用,有待进一步研究与完善。

因此本文试图在十四五新时期从现阶段的医保谈判准入制度切入,对其发展现状、制度运行机制、各主体关系等方面通过不同角度来进行分析,并选取部分具有代表性的典型国家和地区从谈判模式、谈判主体、谈判内容、谈判程序、谈判规则、相关支撑机制等方面进行对比研究与可行性探索,希望能够为我国医保谈判准入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与相关研究提供一定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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