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民法典》相关制度的衔接文献综述

 2023-05-15 09:05

文献综述

文 献 综 述一、研究背景大数据时代,对于个人信息的获取与利用愈益普遍,信息处理者在挖掘、分析个人信息时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人格权编初步构建了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但其中内容较少,不足以完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而正是基于此等原因,《个人信息保护法》于《民法典》颁布后几个月便也公布,改变了先前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分散于各类法律、法规之中的局面,强化了保护手段,从而极大的促进了信息的保护和流通,推动了经济社会的发展。

但是,就《个人信息保护法》这部法律的性质及其与《民法典》的关系而言在学界仍然存在争议,这一问题影响到了之后的法律实务中对于两部法律规范的适用选择,及某些情况下可能发生的法律冲突的解决。

二、国内研究状况(一)《个人信息保护法》与《民法典》的关系认定有关两部法律之间的关系,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认为两者构成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二是认为两者内容实际上分别是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特殊规则和一般规则,而非构成一般法和特殊法的关系;三是认为两部法律从性质上讲就完全不同,《个人信息保护法》为公法,而《民法典》为私法,不能将两者强行并列比较。

持第一种观点的主要为王利明、石佳友、程啸等学者,他们认为《个人信息保护法》在《民法典》的基础上又新增了大量规定作为《民法典》之补充,其与民法典之间构成的是总分关系,特别是个人信息保护的具体原则及与民法典相重合的部分必须符合民法典的解释和价值导向。

持第二种观点的主要是郑晓剑,他认为《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民法典》构成特殊法与一般法关系的看法不符合法理,原因在于前者并非调整特定领域、部门、主体的法律,而是一部兼具公法与私法规范的领域法,除此以外,若承认两者构成上述法律关系,还会消减《民法典》的功能价值。

持第三种观点的主要是周汉华,他认为个人信息权乃是公权利,个人信息保护法为公法而当前关于两部法关系的争论源于对公权和私权的混淆,个人信息权和人格权性质完全不一样,大部分学者所面临的困境是将传统的民法权利保护制度运用于保护个人信息处理权的后果的体现。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大部分学者都持《个人信息保护法》与《民法典》构成特殊法与一般法的关系,但是他们的论证路径却大不相同。

王利明等学者主要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私法规范入手,将条款的具体内容与《民法典》相关内容进行比较,从而得出这一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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