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获得了长足发展,但也面临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生态系统不断退化的严峻形势,环境保护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
近年来,我国更多的依靠行政措施,通过设定环境行政责任来加强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环境民事责任方面立法滞后,环境民事损害赔偿制度不健全。
环境侵权发生后,受害人往往得不到及时、充分的赔偿,人身、财产和环境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环境侵权不同于传统侵权,它使得侵权法所欲实现的补偿、惩罚和预防三大功能无法在这一特殊侵权领域得以实现,因而不得不考虑引入更加契合的制度弥补现有环境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不足。
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强调惩罚和预防功能的制度优势,能否将其引入环境侵权的损害赔偿领域,且如何具体适用该制度才能最大程度实现侵权法三大功能将成为研究的重点。
论文将从环境侵权的特殊性,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目的和功能,结合环境侵权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合理性、必要性、可行性,以及环境侵权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制度构建等几个方面进行系统论述。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大部分学者认为现代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起源于英国,之后由美国继受并在美国获得长足发展。
惩罚性赔偿制度已经在英美法中得以确认,成为一项重要的法律责任制度;而且主要的大陆法系国家对待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态度也发生了变化,肝始由排斥向有限接纳转变。
从研究的横向上看,国内对惩罚性赔偿的研究较多,但对于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单独研究相对较少,大多是包含在扩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的研究中。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1、从环境侵权的概念、特征入手,阐述环境侵权所具有的不同于传统民事侵权的特殊性,进而说明采用传统民法框架内的补偿性赔偿来解决环境侵权损害赔偿问题存在的不足。
2、分析惩罚性赔偿的概念、起源、功能,进而发现现代惩罚性赔偿多适用于公私法融合的领域,那么将惩罚性赔偿制度植入体现公私法融合的环境侵权领域便顺理成章。
3、分析我国环境侵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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