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2018年10月26日,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我国正式确立。该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起到重要作用,在“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对被追诉人进行从宽处理,对于优化司法资源、预防再犯罪、促进和推动其他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认罪认罚制度在实践中带来高效的同时,其实际效果则值得我们商榷:认罪认罚必须是嫌疑人自愿、认罪悔罪的基础上做出,如何保证嫌疑人是真的出于自己自愿,或者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时候是真的认罪悔罪,这些是值得深思的。
本人认为认罪认罚丛宽制度应该兼顾效率与效果两个方面,通过本篇论文更好地了解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一步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自己的建议,希望该制度在日后的实践中能够更加的完善。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研究内容:以认罪认罚丛宽制度为切入点,分析实践中缺乏效果的原因及其可能引发的法律与社会风险,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如何在兼顾效率的同时,保证认罪认罚丛宽制度有良好的效果。
写作提纲: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西南政法大学刑事检察研究中心的闫召华学者认为,在认罪认罚的制度的实际运用中首先它有助于办案效率的提高,该制度被广泛运用,但是有相当一部分追诉人作出的认罪认罚只是没有悔罪的技术性认罪认罚。技术性认罪认罚在实践中广泛出现影响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从而影响到了该制度设计时的初衷。该学者认为技术性认罪认罚现象的出现与我国认罪认罚制度的内在强迫性、专门机关对认罪认罚的形式化理解、真诚悔罪的判断难、激励机制的'过度调整'以及报应刑观念的根深蒂固等因素密切相关。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的赵光东认为从目前的认罪认罚从宽司法适用情况看,现有执法规范化要求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的办案实际存在不相匹配的情况,表现出一定的滞后性,他认为应该尽快出台相关的细化法律去解决实践中的问题。他主要认为有以下几个不足的方面(一)被告人通过上诉拖延诉讼进程(二)量刑建议不精准(三)对财产刑关注不足(四)简化程序与规范化要求有冲突,内部配合有障碍(五)对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条件、适用范围及 救济途径理解把握不一。
来自华东政法大学的夏春竹学者,以146个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案件的裁判文书为分析对像,分析着重分析认罪认罚制度中的自愿性和真实性的问题,她通过分析146份裁判文书,发现虚假认罪认罚现象屡见不鲜,混淆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与真实性,同时为了解决该问题她提出了提出从保障被追诉人的知情权、发挥值班律师的作用、应用多种证明方法、坚守法定的证明标准、依法追究虚假认罪认罚行为人法律责任等五方面的建议以改善这种实践中的情况。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本论文将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中的效率与效果之间的冲突,深入探讨我国认罪认罚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其中的原因,之后提出解决建议与方案。
研究计划:
2022年11月20日-2022年12月31日,确定选题、开题报告;
5. 参考文献
[1]尹敬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复杂案件中的适用与困惑——以一起电信诈骗案为例的实证分析[j].法制博览,2021(35):114-115.
[2]魏晓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诉辩关系[j].中国刑事法杂志,2021(06):52-66. [3]卞建林,李艳玲.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的若干问题[j].法治究,2021(02):18-36.
[4]闫召华.虚假的忏悔:技术性认罪认罚的隐忧及其应对[j].法制与社会发展,2020,26(03):93-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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