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制度需求调查研究开题报告

 2021-08-08 01:21:14

全文总字数:9368字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2014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要求改革农村宅基地制度,完善农村宅基地分配政策,在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前提下,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国务院于2015年8月发布《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对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作出了具体部署。2015年12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在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物权法》、《担保法》关于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为在试点地区对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提供了法律依据。此后,中国人民银行等主管部门于2016年3月15日联合发布《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对宅基地使用权抵押作了更具操作性的规定。各地纷纷开展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实践,宅基地使用权抵押问题也成为法学界乃至有关各界探讨的热点。但是,在自上而下推进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改革背景下,农户的抵押意愿如何?农户对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有何种制度需求?这关乎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能否实施及其效果如何。 因此,论文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为研究对象,在梳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相关法律与政策变迁的基础上,采用问卷调查、描述性统计和案例研究法,分析农户对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认知、态度和制度需求,在此基础上,运用民法相关理论,对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法律制度的构建和完善给出建议。

2. 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一、引言

1.1研究背景

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农户在不转移宅基地占有的前提下,将宅基地使用权作为订立其他合同的抵押标的物,当担保的债权未受清偿时,宅基地使用权可折价、作价变卖或拍卖,从变现所得中优先抵偿。然而,我国《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规范均禁止以宅基地使用权作抵押标的物。但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2015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指出,为落实农村土地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有效盘活农村资源、资金、资产,为稳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供经验和模式,在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刘振国, 2015)。随着指导性文件的公开以及实践的深入,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制度相关设计越来越成为学者研究话题。

1.2研究意义

首先我国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试点的运行正处于关键时期,其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备,其相关配套制度尚不健全,这是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制度的现实状况。其次如何有效盘活广大农村地区的资源、资金和资产,加快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性收益渠道,取得精准扶贫脱贫攻坚战的胜利,以及解决因农户贷款难、融资贵造成的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短板问题,这是研究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制度的紧迫需求。只有深入研究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过程中面临的困境及影响因素,总结经验,提出解决方案,才能为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进一步运行勾画出更美好的蓝图。其中农户对于宅基地抵押的意愿如何,直接关系到国家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的取向。因此本文通过分析影响农户宅基地抵押贷款意愿,明晰现今宅基地抵押贷款过程中存在的困境,通过收集分析农户对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意愿,并运用民法原理,为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出建议。最终促进秩序化、规模化、长期化、稳定化的宅基地抵押贷款市场建立。

二、相关概念明晰及本文研究对象的界定

2.1农村宅基地的概念

我国实行的土地制度是社会主义的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土地管理法》(2004)中指出: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予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终,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满足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的生活需要和从事家庭副业生产的需要而分配给其农户使用的住宅用地及附属用地。也就是说农村宅基地是指专门用于建造房屋(住宅)为目的的那部分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主要有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屋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农村居民宅基地则是指已经分配到农户手中的那部分农村宅基地,本文研究的是农户对农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意愿,实际上就是指农户对已经分到手的那部分农村宅基地具有什么样的抵押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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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计划

论文在梳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相关法律与政策变迁的基础上,采用问卷调查、描述性统计和案例研究法,分析农户对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认知、态度和制度需求,在此基础上,运用民法相关理论,对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法律制度的构建和完善给出建议。

2018年1月13日前 开题答辩2018年2月中旬 完成论文大纲2018年3月中旬 完成论文初稿2018年4月中旬 完成论文初稿修改形成二稿2018年5月10日前 论文定稿2018年6月 论文答辩。 论文的完成过程应当严格遵守学校和指导老师的时间安排。

4. 研究创新点

本文运用问卷调查、描述性统计和案例研究法,通过分析影响农户宅基地抵押贷款意愿,明晰现今宅基地抵押贷款过程中存在的困境,通过收集分析农户对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意愿,在此基础上,运用民法相关理论,对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法律制度的构建和完善给出建议。

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从农户意愿角度研究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制度,丰富相关理论研究,从而推动我国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制度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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