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文献综述)
一、课题研究的意义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3款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由该规定可看到,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知道,是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侵权的关键。而这也正是2012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 《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所关注的核心问题之一。然而,就如何解释该款中的知道一词,尤其是知道是否包含了应知,目前学界存在很大争议。本文试图研究,学界就知道一词长期存在争议却未能达成共识的原因,并分析其在在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问题上陷入了两难的理论困境产生的理论根源,希望能为我国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长期以来的矛盾做法提供相关建议。
二、国内外研究概况
2. 研究的基本内容和问题
研究目标
1.通过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知道标准判断现状进行分析总结,达到对相关立法现状的扎实掌握。
2.通过查阅现有文献资料,对现有学者关于网络服务提供商知道标准判断问题的研究,进行分析梳理,深入分析网络服务提供商知道标准判断现有学说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3. 研究的方法与方案
研究方法
1.文献研究法:本文主要以国内外学者和相关立法作为文献探讨资料,并结合我国相关的专著、论文、立法资料等加以归纳、分析和整理,系统分析。
2.资料搜集法:通过网络、图书馆、书店等途径对资料进行搜集积累,以供研究网络服务提供商知道标准判断,有利于更好地把握经的现状和法律问题,为论文的写作打下资料基础。
3.比较分析法:通过我国与外国对经网络服务提供商知道标准判断的立法概况和现实困境进行对比,探讨我国目前立法的不足,合理分析,取长补短。
技术路线
确定研究思路,课题选定 |
针对选定课题,查阅相关文献和整理资料 |
进行理论研究,列举写作大纲 |
对现有研究分析得出结论,结束课题调研 |
实验方案
实施过程 | 开始时间 | 持续时间(天) | 完成时间 |
研究方案设计 | 2015-10-11 | 5 | 2015-10-15 |
文献及案例收集 | 2015-10-16 | 10 | 2015-10-25 |
资料整理及分析 | 2015-10-26 | 67 | 2015-12-31 |
毕业论文 | 2016-1-1 | 60 | 2016-3-1 |
可行性分析
1.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关于网络服务提供商侵权的案例日益增加,由于在司法实践中,往往由于对服务提供商的知道标准判定的不确定,导致争议较多,不利于保护权利人合法权利,而学术界也存在较大争议。故而,对我国的互联网建设,法制建设的发展有重要作用。
2.关于网络侵权者服务提供商研究在文献方面较为丰富,为本文的深入研究提供了文献资源。本文作者且能够熟练地检索和利用国内外的学术资源,依托于南京农业大学图书馆网络平台及纸质资源,为本文进一步的文献研究提供了可能。同时,南京农业大学已与其他南京市高校合作,实现图书资源共享。3.通过系统的科学的法学学科知识学习,已对民法、侵权法有了深刻地认识,对本文相关知识研究有着一定的信心和浓厚的兴趣。
4.本文指导老师为南京农业大学法律系周樨平老师,其长期致力于经济法相关领域的研究,对本课题所涉及法律问题有较为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务经验。
4. 研究创新点
特色或创新之处
1.研究思路
结合近年来网络侵权责任判定出现的问题,参考中外法学专家的理论著作,体现实践与理论的结合;注重不同学者的意见,综合分析考虑,对重点问题加以详述,体现科学性和可行性。
5. 研究计划与进展
研究计划及预期进展
1.2016年10月2016年12月:通过知网、图书馆等进行资料的搜集和选取工作,并进行文献的归纳和思路的梳理。
2.2017年1月2017年3月:对收集的资料进行整合,进行初稿的写作工作,力求内容的充实和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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