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意定监护制度的完善开题报告

 2022-02-06 06:02

1. 研究目的与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文献综述)

一、本课题的研究意义

2017年10月1日,本国《民法总则》颁布并开始实行,其中新的内容是很多的,在自然人这一章的第二节中,以14 个法律条文重新对监护制度进行了大部分的修改,特别引起关注的是该节第33条增加了成年意定监护的有关规定。这个法条的出现不仅适应了本国已经踏入老龄化社会的实际情况,也在很大程度上符合了世界范围内该制度的革新动向。可是虽然总论中存在关于该监护的规定,却是仍然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其中没有明文规定对该制度的监督制度,这是其中最不可忽视最不能缺少的一个内容。针对其中存在的问题,我们急切地需要在充分结合本国实践的基础上,参考域外各个国家先进的立法经验,形成我们自己国家的以整套适合我国基本国情的该制度,以更好地维护身体有缺陷者、智力存在障碍者和高龄老人等弱势群体的正当权益。

(一)研究的理论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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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和问题

一、研究目标

成年意定监护制度是一项涉及被监护人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我国处于国家发展的关键转折时期,经济发展势头迅猛,人口流动量较大,且随着人口老龄化迅速发展,其带来的社会隐患不断浮现:成年人的意思能力和判断能力都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而不断下降,空巢老人数量呈上升趋势,社会中也存在许多不幸的失独家庭等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这些问题的背后都反映出传统家庭养老模式已不适应当前国情,成年人需要未雨绸缪,选择信任的监护人,提前规划自己失去意思判断能力时的监护生活。而《民法通则》规定的成年监护制度适用范围有限,2012年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虽然首次规定了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但其规定过于笼统,且适用对象也局限于老年人,可见当前的法律制度无法有效的保障这些特殊的身心障碍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我国的社会国情决定了构建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客观必要。我国应当将构建完整且成体系的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提上进一步立法与改革的日程。通过系统性述评域外代表国家的成年意定监护制度改革的经验,从明确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适用范围、补充成年意定监护协议生效要件、引入公证作为程序保障、细化具体监护类型、构建二元监护监督模式等方面探讨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完善路径。

二、研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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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研究的方法与方案

一、研究方法

1、整理归纳法。本研究通过对文献资料的阅读和整理,对各学者的不同观点进行归纳总结。

2、比较分析法。评析德国、日本、英国、美国对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建设成果及优势,借鉴其中适宜我国国情发展需要的优势,以进一步完善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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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研究创新点

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缘起于美国法律,并经英国、德国、日本等国家发展完善,已形成较为成熟的法律制度。我国《民法总则》颁布之前,仅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简单规定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但因为对该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性,导致该制度在实务中应用率不高。而《民法总则》规定成年意定监护制度时,虽吸纳老年意定监护制度的成功立法经验,但仍存在诸多缺陷。因此笔者从比较法角度出发,结合我国社会国情,借鉴域外立法例对意定监护制度建设的可取之处,分析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完善路径,创设性提出在意定监护制度中引入公证制度作为程序性保障;并在监护方式上按照比例原则,根据被监护人的不同监护需求细分监护层次;在建设意定监护制度配套的监督机制时,明确并结合监护人与监护机构各有的监督优势,既尊重本人的意思自治,又防止国家干预程度过深,创设公权力监督与私力监督并行的二元监督机制。

5. 研究计划与进展

2019年10月——2019年11月:确定研究主题,并于指导老师进行沟通;

2019年11月——2019年12月:列出论文提纲,收集并研读相关的资料文献;

2019年12月——2020年01月:整理与提纲相对应的资料,理出论点论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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