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家庭农场法律地位开题报告

 2022-02-06 06:02

1. 研究目的与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文献综述)

一、本课题的意义 (一)理论意义 家庭农场作为农业改革中一种新型的农业经营主体,自提出以来,得到了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更是在实践中表现出了强盛的活力,全国很多的省、市纷纷进行试点探究。然而,相比于实践中的蓬勃发展,社会上关于家庭农场的理论探究并不完善,基本集中在经济学、管理学等学科领域,体现在家庭农场发展经验的总结以及发展面临的难题等方面,而法学、社会学等角度则少之又少。因此,本课题以家庭农场的法律地位为研究视角,在民事主体理论、公共规制理论、法治统一原则等理论的指导下,分析了我国现阶段家庭农场的发展状况,总结目前我国家庭农场在注册登记过程中面临的法律问题,并给出了相应的建议。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使家庭农场法律地位不明确的问题得到理的解决,能够进一步促进家庭农场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发展。 (二)现实意义 家庭农场目前在我国处于发展初期阶段,在其发展理论尚不成熟,相关制度也不完善的情况下,各省、市就纷纷开始了家庭农场的实践探究,这种“先发展后规范”的思想虽然在发展的初期阶段会产生一定的成效,但长远来看,必然会导致出现一系列问题,从而阻碍我国家庭农场健康发展。现阶段,我国的家庭农场具有概念模糊,准入程序不同,法律地位不明确等问题,出现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的家庭农场法律尚处于空白阶段,并没有一部专门对家庭农场规范的法律。正是由于顶层制度的不完整,造就了各省、市、自治区政策各异的问题,以及各地家庭农场滥用的现象。相信对于家庭农场而言,只有市场和法律的同时改善,才能更好的发挥其经营优势,从而促进农业经济更好的发展。 二、国内外研究概况 (一)国内研究现状 近几年,家庭农场在我国发展迅猛,但国家并未颁布专门的法律对其进行规制,而且,理论界学者们从法律的角度对家庭农场的探讨也不多,基本集中在家庭农场的内涵、认定标准、组织形式、发展家庭农场的意义等几个方面。 1.关于家庭农场的内涵 在家庭农场的内涵分析方面,高强等认为家庭农场是一种把现代经营理念以及先进的生产技术融入到家庭经营中的微观经济组织。房慧玲指出,家庭农场是一种依据市场为导向进行专业化生产,且具备一定规模的农户企业。朱博以为家庭农场是伴随着我国农地改革而出现的新型经济组织形式。黎东升把家庭农场界定为自主经营的企业经济实体,它以家庭作为基本单位,具有一定规模。傅爱民和王国安建议将家庭农场界定为以家庭为单位,在各种生产要素结合的基础上进行商品化生产的农户企业。黄延廷指出,家庭农场应具有一定规模,并且家庭成员应为主要劳动力。许莹则以为家庭农场这种形式仅仅是延伸以及扩展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2.关于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

在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方面,可从实质和程序两方面分别介绍。实质上,于传岗指出我们没有必要对家庭农场组成人员的来源和数量进行规定。高强指出全体公民都可以创办家庭农场,但郭熙保对此持不同的观点,指出非农村户籍的公民不得创办家庭农场。程序上,针对家庭农场是否应到工商部门登记的讨论尚未得出统一答案。沈月娣认为,家庭农场存在登记的必要,且应有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胡桂芳表示认同。不过很多人并不同意这一说法,认为家庭农场作为与合作社并列的组织形式,应根据申请者的意愿决定是否登记,而登记程序本身并非办理家庭农场的必要程序。

3.关于家庭农场法律地位的认定

不少学者认为家庭农场是我国社会发展过程中必然产物,对于家庭农场应该新设主体形式。学者梁庆宾,冯艳玲认为应当设立家庭合伙的主体形式,家庭成员之间基于紧密的亲属法上的身份关系和共同生活的目的,彼此之间具有强烈的信赖感,能够以相互默契的方式参加共同经营,又得以以同样的方式分派盈利和亏损,起到“不是协议,胜似协议”的作用。学者张道明也认为,家庭农场应该获得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学者孔东菊认为应当设立独立的法律形态。将农业生产经营者确认为独立的法律形态,可赋予农业生产经营者作为独立商主体的专门、特殊的保障,明确农业生产经营者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加强对农业生产经营者的规制。学者肖鹏认为应当设立新型非法人组织。农业生产经营者不宜采用现有的非法人组织中的某种类型予以规范,农业生产经营者立法应当将农业生产经营者明确为一种新型的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形式的农业生产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应当先以农业生产经营者的财产承担责任,不足的部分由其成员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学术领域的主流观点是不必为农业生产经营者新设主体形式,现有主体法律制度框架下的主体形式能够满足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发展。曹兴权认为确立民事主体地位的初衷在于确定市场交易主体资格,是否要为农业生产经营者在已有主体形式外新设主体形式,应当以初衷为基础考量是否必要,然而“我国不存在赋予其独立私法主体地位的现实必要性”。 刘洪洋认为,现有的市场主体类型,可以满足农业生产经营者发展的需要,不需要再新设其他主体类型。从农业生产经营者主体形态的多元化发展的世界普遍发展规律和我国目前的政策导向来看,注定农业生产经营者没有设立的可能性。而且现有民事主体形态的分类已经完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农业生产经营者必然包含在上述主体类型之内。 学者朱学新支持该观点,他认为不应当因为追求规模化、市场化而排除个体工商户的组织形式。因为,不透明同地区的不同农民经济能力和经营能力各不相同。一些农业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民的参与商事交易活动的意愿不强,也不知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的运行方式和它们之间的区别。从事物的发展规律来看,民商事主体最开始也只有自然人,经过经济贸易的不断发展,才出现组织,然后逐渐发展出现在的多种组织类型。农业生产经营者作为民商事主体,也有其自然形成和发展演变过程,其发展应当是在符合发展规律的基础上,由农业者主动做出改变(即“需求诱致型的变迁”)。 学者杨唯希支持个人独资企业这一主体形式。因为,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程序简单,机构设置比较灵活,企业管理运营具有弹性,业主具有较大的自主权,其次,税收待遇是重要的考量因素。个人独资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因而避免了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和投资人的双重征税。 学者庄慧娴认为,合伙企业属于典型的人合企业。所有的合伙人都是彼此认可、彼此信赖的,家庭农场追求的“家庭性”具有一致性,所有成员都有共同的经营目标,能够增强家庭农场的凝聚力,提高家庭农场生产的高效性。[24]合伙企业的出资形式限制较为宽松,可以集中土地、资本。与公司相比,合伙企业议事规则与设立方式更加简单方便。但是学者高海也有观点认为,农业生产经营者主体形式应当排除普通合伙,宜采取有限合伙企业形式。农民设立农业生产经营者既可以吸引有限合伙人投资,又不丧失对有限合伙的控制权,可以避免工商资本对农业的侵害。有限合伙企业可以通过逐年向继承人赠与或者出售一部分份额的方式,成为农业生产经营者继承的有利工具。 学者林雅静认为,公司作为现代企业组织形式,其特有的制度设计能够很好地实现家庭农场与市场接轨,促进家庭农场的专业化生产、社会协作与规模化经营。彭宇翔认为,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其有限责任的特点能够帮助农户减轻责任负担;能满足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形式多样化的需求;孔东菊认为公司的组织结构更具稳定性,有利于农业生产经营者长期稳定发展。 (二)国外研究现状 1.域外家庭农场概念界定 家庭农场最早产生于人少地多的欧美国家,是西方农业生产最普遍的经营模式。但是由于国情的差异,各个国家对家庭农场内涵的界定各不相同。俄罗斯《家庭农场法》将家庭农场界定为享有法人权利的独立生产经营主体。在美国农业部的网站上,对家庭农场的定义:仅由家庭成员组成的法人或合作组织的农场。日本家庭经营体的概念与家庭农场较接近,它是指以农户为中心进行家庭经营的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在英国,自耕农耕作就是庭农场,是指以家庭为单位,从事简单商品生产的农场。法国的家庭农场被定义为主要由家庭成员进行生产和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主要经济收入来源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2.域外家庭农场认定 美国农业部在家庭农场的认定问题上,采用了如下方式:首先,界定出农场的范畴。根据美国农业部规定,年收入产值达到或应该达到 1000 美元的农业组织即可被定义为农场;第二,在农场范围内进行家庭农场的筛选。由此看来,在美国若想成为家庭农场,必须达到两个标准:第一,年收入产值达到或应该达到 1000 美元。第二,所有权归属方面,农场主要的所有权归主要经营者和主要经营者的家庭成员。 俄罗斯关于建立家庭农场法律规定:创建家庭农场应该以注册登记为前提,并且家庭农场自注册之日起成立。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建立家庭农场的资格、建立家庭农场的合同和建立家庭农场的土地。 在日本,其实并没有明确涉及家庭农场的法律条文,但却存在“销售农户”和“家庭经营体”两种组织形式。其中,家庭经营体是指亲自或者根据他人委托进行农业生产及服务,同时经营面积或者销售产值达到一定规模的农业经济组织。笔者认为,“家庭经营体”这一组织形式与我国的家庭农场较为相似。 3.域外家庭农场法律地位 现阶段,美国家庭农场注册登记的主要类型有三种,依次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包括有限合伙)以及公司。据调查显示,自上世纪八十年代起,个人独资企业始终是家庭农场主进行注册登记时的首要选择,1987 年后一直占 86.5%左右;合伙企业和公司这两种组织形态在数量上呈此消彼长态势,并且所占的登记比例都相对较少,近年来合伙企业的登记数量略有下降,而选择登记为公司的家庭农场反而开始增多。而日本和俄罗斯对家庭农场法律地位没有直接做出先关规定。 通过分析美、俄、日三国有关家庭农场的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发现,家庭农场建立与发展离不开法律的支持。虽然不同国家的国情和立法背景存在一定的差别,但每个国家都在综合考虑本国经济发展情况和农业发展特点的前提下,选择了最适合自己国家家庭农场的组织形式。 三、应用前景 目前,我国家庭农场处于起步阶段,许多难题待解。家庭农场实践先行,立法滞后。在中央政策引导之下,各地家庭农场迅速发展。热潮的背后显现出制度缺失、管理混乱、认识存在偏差等诸多问题,家庭农场在摸索中曲折前行。家庭农场属性、法律地位仍不明朗,从国外借鉴的这种新型经营形式对多数农民来说仍然陌生,对于家庭农场所蕴含的制度福利、发展契机缺乏信赖。家庭农场研究明确家庭农场的内涵、认定标准以及法律地位,使其获得准确的定位,对促进家庭农场这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剩余内容已隐藏,您需要先支付后才能查看该篇文章全部内容!

2. 研究的基本内容和问题

一、研究的目标 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农业也开始步入转型的新阶段。

我们都知道,“家庭农场”本身并不是一个新的词汇,但由于连续五年中央一号文件均有涉及,它在实践过程中已然被赋予了新的含义。

各地在发展家庭农场的过程中,关于家庭农场的注册登记程序有很大的区别,而这一现象出现的根本原因正是由于家庭农场的法律地位没有得到准确的界定,因此,这也正是本课题的切入点。

剩余内容已隐藏,您需要先支付后才能查看该篇文章全部内容!

3. 研究的方法与方案

一、研究方法 (一)文献分析:本课题的研究将通过知网、万方、维普以及lexis nexi等国内外知名数据库以及百度、谷歌等搜索引擎,全面查阅和搜集国内外与课题相关的资源文献和案例,为课题提供背景基础和理论准备。

(二)比较研究:本课题在研究我国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时,充分将家庭农场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司进行比较,参考国外在这方面的相关立法和和学术研究成果,同时还会结合我国国情与政策取向来进行对比,从而汲取对我国有益的启示。

(三)归纳研究:本课题将针对现行法律规范的不足,并总结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提出系统完整的有关家庭农场认定标准的改进建议。

剩余内容已隐藏,您需要先支付后才能查看该篇文章全部内容!

4. 研究创新点

(一)研究方法的创新性:本课题所研究的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健全,笔者采用文献研究法和比较研究法,从而对我国法律在家庭农场法律地位领域的实际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不断探索创新并提出完善我国家庭农场法律地位认定制度的相关建议,可以对相关的立法提供参考。

(二)研究角度的创新性:本课题以家庭农场的法律地位研究为切入点,选题具有一定前瞻性。

现阶段学术界对家庭农场法律制度的分析研究相对较少,对家庭农场的内涵以及组织形式的讨论还没有达成一致。

剩余内容已隐藏,您需要先支付后才能查看该篇文章全部内容!

5. 研究计划与进展

2018年03月——2018年06月:确定研究主题,撰写文献综述; 2019年10月——2019年11月:确定论文的题目,与指导老师进行沟通; 2019年11月——2019年12月:列出论文提纲,收集并研读相关的资料文献; 2019年12月——2020年01月:整理与提纲相对应的资料,理出论点论据;

2020年02月——2020年03月:完成论文初稿的撰写;

2020年04月——2020年05月:完成论文修改及定稿工作。

剩余内容已隐藏,您需要先支付 10元 才能查看该篇文章全部内容!立即支付

课题毕业论文、开题报告、任务书、外文翻译、程序设计、图纸设计等资料可联系客服协助查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