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保护开题报告

 2022-02-06 06:02

1. 研究目的与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文献综述)

一、本课题的意义随着电子信息化时代的来临,计算机、手机等电子产品开始极大地丰富人们的生活,大量的信息涌现到我们面前,显示屏、触控技术也随之走进了人们的生活。图形用户界面(以下简称:GUI)作为用户与计算机之间交流的平台,对产品的功能和操作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在计算机与电子产品中得到广泛运用,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良好的GUI使人机交互操作体验更加舒适简单,相关市场内的竞争也日趋激烈,对GUI的保护需求日益增长。但是现状是:国际上并没有统一明确的方式对GUI提供保护。各国以外观设计保护制度为主,拓宽对其的保护,但因对GUI的保护范围和标准存在差别,在全球范围内根本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此外,学界对GUI的保护也一直存在诸多争议。我国对“产品通电后显示的图案”曾明确规定不给予外观设计保护。但现实中的矛盾争议越来越多,作为依附于电子设备所产生的图案,GUI长期以来无法受到外观设计保护,导致许多企业寻求著作权、商标权等其它知识产权对其进行保护,甚至,我国还通过著作权法、商业秘密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对其进行了相关的规定。针对这种法律的交叉保护,我们认为这不但没有形成一套严密的保护系统,反而出现法律保护的空白地带,混乱的保护反而引发更多的争议。就拿保护范围方面来说,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并不保护其实用性;而专利法所强调的却是实用性及功能性。如果想把GUI当作美术作品予以保护,必须使它的实用性和工业美感能够在物理或观念上相分离,但是GUI的工业美感和实用性联系紧密,不能够从物理或观念上分离开来,所以不适宜采用著作权法保护。商标法所保护的是具有显著标识的图标,而图标并不能及于图形用户界面的整体。所以这些部门法都无法对GUI进行有效的保护。针对GUI的保护问题,现有立法仍不能解决诸多问题,但对其的保护却是我们步入信息化时代迫切的需求。因此,我国需要重视新时代背景下GUI的保护问题,完善立法,建立一套可以普遍适用又合情合理的法规体系是当前互联网 时代最迫切的需求。由于我国《专利法》及《专利审查指南》对GUI的保护规定存在着种种不足。本课题从上述的两部法律、法规的不足出发,借鉴国外和本研究论题有关的最新理论,针对性的提出具体保护方法,完善专利法针对GUI的保护体系,为GUI产业的创新发展保驾护航。研究论题具有较高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一)理论意义在理论层面,本论文结合当前的互联网 、大数据、云计算的时代背景,以新颖的研究视角和研究方法,对现有的国内外文献进行深入浅出的研究,试图为我国的GUI外观设计保护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首先,2014 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第68号)的决定仅仅规定了宽泛模糊的制度,所以在立法不细致的基础上,为本论题的提供了研究的空间,本论题将试图提出一些精细、具体的操作规范,内容具有一定的实用性。其次,目前现有的研究多以罗列国外的立法模式,而不注重点对点的研究,本文在介绍国外优秀保护模式的基础上,深度剖析每个国家的独特之处,对它们进行全方位的解读。最后论文将针对性的提出完善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的建议,因此本论文在顺应时代发展的前提下,以新颖独特的内容弥补《专利审查指南》的不足,具有一定的理论研究意义。(二)实践意义

自从第68号令出台后,各大科技公司竞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GUI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仅在该令生效当天,关于GUI的专利申请数量就达到1400件,其中企业申请比例超过70%,但实务争议仍十分激烈,其中,奇虎360公司诉江民公司侵犯其外观设计,该案作为国内首次出现的GUI侵权纠纷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热议,也引起了GUI外观设计的保护热潮。由于法律不具有可操作性,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使得大多数GUI外观设计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这势必会打压从事GUI外观设计的公司的创新热情,也不利于我国创新产业的发展。因此在研究相关的案例之后,结合国外的经验,从制度设计、司法判例、官方解释等方面入手进一步细化GUI外观设计保护的具体流程,完善现有的不足,这不仅对GUI外观设计的司法实践提供指引性,还会激发GUI设计公司对产品进行进一步的创新,也为未来发生的GUI外观设计侵权纠纷扫清障碍,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概况(一)国内研究状况目前,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对GUI外观设计的保护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1.关于GUI外观设计保护客体的认识GUI是指在机械仪表盘、电脑、手机操作系统、软件等电子设备用图形、图像的方式显示出来的,供该用户操作发出指令后,计算机回馈用户相关信息的一种媒介。对GUI外观设计的客体,学术界有不同看法。一些学者认为:GUI外观设计保护的客体是GUI设计本身。首先,外观设计专利的概念为“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该定义明确表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不是产品本身,而是由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等设计要素构成的该产品的新设计,产品只是外观设计的载体。其次,他们认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而不是以“外观设计为准”,“该产品”的限定明确表明了外观设计与产品之间的紧密关系。这种关系是指:外观设计是工业品的外观设计,不能脱离具体的产品而存在,这种理解使“产品”被摆在了重要地位,在授权标准、权利分类、侵权判定等方面都离不开外观设计所依托的载体。最后,他们总结出:无论在授权确权领域还是在民事侵权领域,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的客体均是以产品为载体的外观设计,而非脱离产品的外观设计。简言之,他们的观点是:GUI外观设计保护的客体是依赖于产品而存在的设计,而非产品。还有一些学者认为:GUI外观设计保护的客体是带有GUI设计的产品。首先,在他们看来我国对GUI外观专利申请的规定:GUI必须和产品作为整体设计一起提交,这表明我们将 GUI视为产品的一部分,属于产品的局部设计,因此要整个产品进行申请,明确排除部分外观设计的保护。因为产品是外观设计的载体,外观设计依赖于它的物理载体。产品因为外观设计而提升其经济价值,外观设计对产品具有美化促销的作用。所以才整体保护。其次,实践中以保护产品的方式来间接保护GUI,主要体现的不仅在于申请的GUI必须与产品结合一起申请,而且GUI设计名称通常用“界面 产品”的模式命名。例如“手机的应用软件界面”,以保护整个产品外观的模式间接地保护GUI。我国目前在GUI的申请中,产品的地位十分突显,GUI外观专利依然要依附于具体的产品,难以完全摆脱产品只保护GUI。所以,学者们才认为GUI外观设计保护的客体是带有GUI设计的产品。2.关于GUI外观设计有效性的认识GUI外观设计是否有效,取决于该GUI与现有外观设计是否构成相同或相似的判断上。一个外观设计被授予专利认定时,首先应审查被申请产品与相关专利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相近的类别。在认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相近,我们通常采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一般以外观设计产品的功能、用途、使用环境为依据。实践中,确定产品的用途时,通常参考一些相关因素综合确定: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的功能以及产品销售、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如果外观设计产品与被诉侵权外观设计产品的功能、用途、使用环境没有重叠,则认定外观设计产品与被诉侵权产品不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但在GUI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相近似的判断上,既要遵循一般的判断规则,也要考虑GUI 的特殊性。一些学者认为:对于GUI外观设计有效性的判断,我们应坚持“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大原则,他们主张对GUI有效性判断产生影响的规则主要有:(1)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看到的部位相较于其他部位,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影响;(2)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相比,授权外观设计不同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通常情况下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的影响;(3)功能性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判断不具有影响。此观点是参考西方国家GUI外观设计保护所使用的“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制度”。还有一些学者认为:对于GUI 外观设计专利而言,判断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相近,在考虑使用该GUI的产品功能、用途的同时,还要考虑GUI的用途和使用环境。对于传统上认为功能、用途差别较大的产品,如果侧重考虑GUI用途、使用环境的相同或相近,可以适当拓宽GUI外观设计专利覆盖的产品种类及其保护范围,例如,带拍照功能的手机与主要用于拍照的照相机。3.关于下载带有GUI的产品的侵权判定的认识被称为“中国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第一案”的奇虎诉江民案反映了我国GUI外观设计相关的一些问题。在该案中,法院认为 :原告有权禁止他人在与电脑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上使用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观设计。但被诉侵权行为是被告向用户提供被诉侵权软件的行为,软件并不属于外观设计产品的范畴,相应地,其与涉案专利的电脑产品不可能构成相同或相近种类的产品。据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该结果引起众议。学者何培育、马雅鑫等认为:在奇虎360诉江民新科案中,法院以产品要素对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限定为依据,驳回原告请求。但是对GUI 外观设计专利来说,仅仅通过图形用户界面借鉴或抄袭,就已经涉嫌对产品的核心价值造成了侵害。可见,随着GUI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井喷式的增长,涉及GUI 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纠纷将日益增多,现行外观设计保护制度已不能完全适用于保护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亟待解决。学者姚黎黎认为:此案被告以非生产经营目的进行抗辩,辩称被诉侵权软件为免费发布,且发布时间较短、用户量较低,最终并未从中获得直接利益,因此该行为未违反《专利法》第11条的规定。实际上,“免费”并不能证明“非生产经营目的”。在网络环境下,“免费”已发展成为一种商业模式。用户无需支付费用就可享受网络产品或服务,随着大量用户的积累,形成用户粘性后,网络运营者开始提供诸如会员用户的有偿服务、第三方广告投放、第三方应用软件服务的接入等增值业务,以此来盈利。可以说,增值业务收入通常是免费背后隐藏的企业收益,因而免费不代表无偿。学者李安等认为:我们应突破现有外观设计专利理论中具有物质实体的有形产品要件的局限,区分产品和载体的概念,将软件产品纳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概念下。这就涉及到上述第一个问题中。这种做法将软件产品视为 GUI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提供免费软件的行为即为制造行为。但是也有学者认为:将软件产品通过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也存在弊端:其一容易引起著作权法和专利法的重叠保护;其二对图形用户界面的保护过于宽泛,容易形成市场垄断,尤其在我国电子产品行业发展水平还较低时,这种过于强硬的保护态度不利于产业发展。 (二)国际研究状况1.对美国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认识 1996年美国专利商标局通过修改其《专利审查指南》将计算机生成图标纳入专利保护范围,但明确规定其申请必须符合美国法典第171条对工业产品的规定,即其必须体现在计算机屏幕、显示器、其他显示面板或其部分,才属于可以被授予专利的客体。2006年,美国专利商标局在《专利审查指南》中将动态计算机生成图标增加为计算机生成图标的一个类别,并公布了其审查标准,认为动态计算机生成图标可以显示在多个视图上,且视图的变化应是连续的,申请人需要对变化状态进行说明以确定保护范围,同时也明确了动态计算机生成图标的保护范围同样只限于视图上所展示的内容。所以,美国专利商标局明确了GUI是一种表面装饰的设计, 可以作为外观设计专利的客体受专利法保护,但是其必须应用于工业产品。2.对欧盟GUI外观设计保护的考察欧盟对外观设计的保护一直采取较宽松的政策。欧盟理事会在2001 年颁布的《关于共同体工业产品外观设计的条例》中,将“外观设计”定义为整个或部分产品的外观,其要素主要是产品本身或其装饰的线条、轮廓、色彩、形状、质地或材料等;“产品”是指任何工业或手工制品,包括组装产品的零部件、包装、装订、图形符号和印刷字体,但不包括计算机程序。这表明欧盟将图形符号直接规定为可受外观设计保护的产品,而且该条例也明确了外观设计申请文件中所描述的产品的分类不影响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也明确了产品审查的一般原则,产品的分类不影响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产品分类的目的是用于行政管理,以及便于第三方在欧共体外观设计数据库中进行检索。而且申请人在文件中指出产品分类不是必要的 这只是为了提高审查的效率。由此可以看出,欧盟外观设计法律体系对外观设计和产品的解释较为广泛,这也为GUI 外观设计保护提供了立法支持。简言之,欧盟将图形符号认定为产品,而对图形符号的设计(如图形用户界面)当然可以作为外观设计的客体受到保护,而且欧盟对外观设计的保护对象是设计,而不是产品。3.对日本GUI外观设计保护的考察日本于1998年第一次在《意匠法》中增加了产品部分外观设计的内容,目的是保护有明显新颖性和创造性的部分外观设计不被第三方抄袭。2002年颁布的《关于液晶显示等的审查指南(部分外观设计对应版)》将部分外观设计应用于液晶显示图像,而2006年再次修订的《意匠法》修改了外观设计专利的定义,界面设计的保护范围再度得以拓宽。2007年,日本对《意匠审査基准》进行了相应修订,进一步明确了对可以注册的图形图像设计的4项具体的审查要求。2016年4月1日,日本开始执行修改后的外观设计审查指南,其明确规定了作为受保护的图像设计不再限定在适用于物品并于物品功能的实施不可分割的范围,且独立于产品创作出来的软件、通过安装而显示的图像均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内容。由此可见:在日本申请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时,设计相关的产品必须是意匠法所认可的产品,且图像设计必须是产品预先记录的图形图像,但允许仅仅就界面设计的“图像”本身申请外观设计,不必限定其使用的物品以及在物品整体形态中的位置、大小和范围。此外,关于动态变化的图形图像界面,其规定与我国专利审查规定比较类似,即设计必须体现出画面动态变化的关联,且操作应当可以实现这一变化要求。关于部分外观设计,其要求部分外观设计在整个产品中的位置、大小、比例关系等必须明确。4.对韩国GUI外观设计保护的考察根据韩国《外观设计审查标准》规定,图形用户界面设计所包含的内容及所保护的范围是指“显现于物品的液晶化表面等显示器的图形设计”,韩国的图形用户界面保护很宽泛,包括专用界面、软件界面、图标字型、符号、网页、屏幕保护、指示标记等,具有较高的用户友好性。但是与主页链接的多个网页不可以在一件外观设计中一起提出。在申请时,除外观设计申请的一般条件外,还要满足一些特殊要求。如仅对显示屏所显示图形用户界面设计进行保护,则需按部分外观设计提出,如对包括图形用户界面设计在内的整体外观设计产品进行保护,择选全部外观设计提出申请。可见:韩国对于图形用户界面的保护完全由产业利益驱动。其保护模式与欧美及亚洲其他国家不同,即并非以法律来带动产业发展,而是产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甚至是在全球具有优势之后,寻求政府进一步扶持,运用法律巩固其既有优势。这一做法在现实中成效明显,三星,LG等韩国企业在全球的市场份额逐渐做大,己成为全球知名的跨国企业。 三、应用前景GUI外观设计保护是大数据时代必然要解决的问题,能否建立科学又行之有效的保护制度是当前GUI外观设计保护重中之重的事情。随着《专利审查指南》修订决定的出台,知识产权局收到的申请之多,有关GUI外观设计保护的司法案件之多,这些现状无疑是在宣告GUI外观设计保护是回应时代的要求。

2. 研究的基本内容和问题

一、研究目标本文旨在研究国内关于gui外观设计保护的各种模式的基础上,通过移植国外其他地区关于图形用户界面保护的优越制度,弥补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的制度缺陷,试图建立一套集众家之所长的保护模式。

二、研究内容(一)gui 外观设计保护的研究意义(二)我国gui 外观设计保护现状分析1.关于gui外观设计保护客体的认识2.关于gui外观设计有效性的认识3.关于下载带有gui的产品的侵权判定的认识(三)gui 外观设计保护的国际考察与借鉴1.域外相关立法2.可供借鉴之处(四)我国现行的gui外观设计保护规制的完善对策1.gui外观设计客体概念的重新解读2.gui外观设计有效性的判断方法3.下载带有gui的产品的侵权判定方法三、拟解决的关键问题(一)对于gui外观设计保护客体的判断外观设计的概念为“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该定义明确表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不是产品本身,而是由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等设计要素构成的该产品的新设计,但外观设计是工业品的外观设计,不能脱离具体的产品而存在,这种理解使“产品”被摆在了重要地位,所以认定gui外观设计的保护客体是带有外观设计的产品还是设计本身,是实务中最为重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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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研究的方法与方案

一、研究方法(一)文献分析:本课题的研究将通过知网、万方、维普以及lexis nexi等国内外知名数据库以及百度、谷歌等搜索引擎,全面查阅和搜集国内外与课题相关的资源文献和案例,为课题提供背景基础和理论准备。

(二)比较研究:本课题在研究我国gui外观设计保护制度时,将充分参考国外在这方面的相关立法和和学术研究成果,同时还会结合我国国情与政策取向来进行对比,从而汲取对我国有益的启示。

(三)归纳研究:本课题将针对现行法律规范的不足,并总结实践中所存在的问,提出系统完整的有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改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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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研究创新点

(一)研究方法的创新性:本课题采用文献研究法和比较研究法,对我国gui外观设计保护问题进行分析,做到理论与实践的统一,具有一定的创新性。

(二)研究内容的创新性:本课题所研究的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健全,课题通过对我国法律在gui外观设计保护领域的实际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不断探索创新并提出完善我国gui外观设计保护制度的相关建议,可以对相关的立法提供参考。

(三)研究思路的创新性:本项目的研究思路从整体上看可以分为由理论到实践再从实践到理论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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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研究计划与进展

2019年10月——2019年11月:确定研究主题,并与指导老师进行沟通;2019年11月——2019年12月:列出论文提纲,收集并研读相关的资料文献;2019年12月——2020年01月:整理与提纲相对应的资料,理出论点论据;2020年02月——2020年03月:完成论文初稿的撰写;2020年04月——2020年05月:完成论文修改及定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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