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离职竞业限制协议法律效力问题的探讨开题报告

 2022-07-12 09:07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作出建立创新型国家的决策。建立创新型国家、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核心在于企业。因而,企业特别重视科技的创新,重视商业秘密。人才流动尤其是掌握企业商业秘密高管人员的流动将会给企业带来无法估量的风险.为了规避这个风险,企业往往和员工签订离职竞业限制协议。离职竞业限制协议不仅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还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最近几年,企业和员工关于离职竞业限制的官司屡见不鲜。为了协调利益冲突,充分考虑企业和员工利益,因而必须对离职竞业限制协议加以限制。我认为引发他们矛盾的根源在于缺乏对离职竞业限制的理解,再加上法律对此协议规定有所不足。所以我选择了这个课题,希望对离职竞业限制协议进一步探讨。通过对此课题的探讨,来发现我国关于离职竞业限制协议的不足和急需完善的地方。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我对离职竞业限制协议将从以下几点开始研究:一,离职竞业限制协议的价值、作用以及它所涉及的利益冲突;二,从我国国情出发,探讨我国离职竞业限制的现状及存在哪些不足;三,外国对离职竞业限制协议的规定,这有利于我国借鉴外国,取其精华;四,探讨如何完善我国的离职竞业限制协议;

通过对以上几点的研究,来发现我国离职竞业限制存在的不足,从而解决如何完善我国的法律以适应我国的经济发展这一问题。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外研究现状:

(一)美国各州的法律法规不统一,但是在其全国范围内的执法机构均倾向于#8220;慎重肯定#8221;和#8220;严格限制#8221;相结合的模式。在兼顾保护雇主企业的合法正当合法利益的同时,着重加强了对雇员这一社会弱势群体的正当合法权益的保护。

(二)1711年以前的英国判例法有严格禁止订立营业限制契约的规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离职竞业限制协议则均视为无效,同时,对于有意控制、限制以及禁止竞争的用人单位将判处刑罚。在此环境下,雇主不愿再培养学徒,故而造成了相当严重的社会问题。该情形直到1711年随着该法令的松缓才得以逐渐改变,之后原则上只要离职竞业限制的范围不要扩大到全英国的范围,且该离职竞业限制协议是源于劳工和雇主之间的协商一致,则原则上均属有效。从近代以来,为了着重保护劳工以及劳工权益,英国判例法的基础目标进行了调整,只要离职竞业限制协议确实合理并且不违反公共利益,那么,就是有效的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是受到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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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计划与进度安排

在阅读了大量的书籍、期刊基础上对我国离职竞业限制的现状有了全面的了解后,继而对离职竞业限制的有争议的几点进行总结,进行相关分析和论证,在众多观点中提炼总结出自己的观点,对于生活中出现的案例提出一些自己的见解。关于立法完善的问题,由于篇幅及个人能力有限,本文拟在结论中对此提出些不成熟的想法,并希望以后法学家们能对这些问题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5. 参考文献

[1]朱军:《德国的离职竞业禁止制度》,载于《中国劳动》2011 年第 2 期

[2]朱军:《未约定经济补偿对离职竞业禁止协议效力的影响》,载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 年第 1 期

[3]李本美:《论竞业禁止协议效力的判定》,载于《盐城工学院学报》2012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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