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的优先权冲突之解决开题报告

 2023-02-27 09:02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破产清算是已经失去活力的企业有序退出市场竞争的有效手段。破产清算中的优先权设立目的是保证破产债权人中一些弱势群体能够在破产清算中优先得到清偿。将处于弱势地位的债权人排在优先受偿的地位,赋予其债权优先权,以此保护照顾弱势群体的利益,维护破产法宗旨中的实质平等,是实质正义和分配正义的体现。在实践中,我国平均破产清偿率不高,在“僧多粥少”的情况下,过多过度的优先权会牺牲后位债权人,普通债权人和“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的合法利益,使得本来体现实质公平的优先权埋下了不平等的种子。各方债权人都想尽可能保全自己的利益,各个顺位优先权之间,优先权和普通债权之间就会产生冲突。当优先权发生冲突后,各个债权人所主张权益难以实现,不仅破产企业将无法有序退出市场,而且自由市场的竞争秩序和安全也会收到冲击。因此,解决破产清算程序中优先权的冲突问题是顺利推进破产清算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的必要条件。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文章将聚焦于破产清算程序中优先权的冲突问题以及提出解决方案。破产清算中的优先权设立目的是保证破产债权人中一些弱势群体能够在破产清算中优先得到清偿,依据《破产法》第 113 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职工债权。2、社保和税收债权。3、普通债权。后顺位债权只有在前一顺位债权得到全部受偿后才能获得清偿,同顺位债权按比例受偿。职工债权,社保和税收债权是《破产法》里规定的优先权。还有《民法典》中规定的担保物权优先受偿。

论文将围绕《破产法》第113条,对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破产财产对各方债权人的清偿的先后顺序问题进行分析。这也是文章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具体有如下三个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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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内对于破产清算优先权的现有研究集中于某一类型的债权是否应当作为优先权或者已经享有优先清偿的债权是否应该限制或者剔除其优先权。就职工债权而言,多数学者主张限制其优先权,由劳动合同法等社会法和公权力调控等方法予以救济。因为优先权是具有现实性和兜底性的特权,如若能有足够充分的制度和方式对弱势群体或者特殊群体予以救济或者补偿,那么破产程序中优先权的存续则没有必要。就税收债权而言,其面临着学者们的存废之争,主张将其列为一般债权的占多数。因为作为公共利益的税收债权有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获得救济的途径更多,可能性更大,若再赋予其优先权,很可能会牺牲后位普通债权人和“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的合法利益,使得破产财产多数乃至尽数用来清偿公共债权,成为“公共鱼塘”。就侵权债权而言,其是否应该获得破产清算程序中优先受偿的地位也是学界争议的焦点之一。

国外,职工债权的优先性日趋下降,德国早在1994年就在在《支付不能法》第 39 条和第 123 条取消职工债权优先权。日本在 2004 年修订的《日本破产法》第 149 条规定优先权数额由之前的 6个月限制为 3个月工资,类型限制为未支付工资和退休金。美国,英国等都对职工债权予以限制。就税收债权优先权而言,多数国家同样主张应该限制。德国已经取消了税收债权的优先性,美国和加拿大等国分别在税收债权优先受偿期间与类型上作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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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计划与进度安排

首先搜集有关破产程序中的优先权相关论文和期刊,并搜集裁判文书网上相关案例辅以司法实践中的做法进行分析。其次列出我国破产理论和实践中主要的优先权类型,具体提出优先权和普通债权间的冲突和优先权之间的冲突,分析其产生冲突的原因。再次,研究国外针对相同的优先权冲突的解决办法,结合我国相关国情,分析国外经验对我国是否适用。最后,通过对法理的分析应用和对前人文章所列解决方案的总结和思考,提出解决优先权冲突之法。

5. 参考文献

[1]张秋香.破产清算中优先权合理限制之研究[d]. 西南政法大学,2019.

[2]钟健生.破产程序中的优先权:冲突解决与体系建构[j].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5):88-90.

[3]马天,蒋瑜. 论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抵押权的实现顺位—以优先权冲突为视角[j]. 太原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1):2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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