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作社法律问题研究开题报告

 2021-08-08 01:08

全文总字数:1494字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虽然我国的土地制度正在不断发展与完善,但在实践中仍存在许多不足。由于产权的桎梏,难以把僵化的土地转化为自我发展并促进经济发展的活跃资本。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特殊用益物权,其主体理应享有处分的权利。但在实际运行中,立法在对其资本化流转的问题上给予了诸多的限制。

根据现实问题需要进行法律修改既有利于现实纠纷的解决,也利于发挥法律的宏观调控作用。因此,从实证角度研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入股,既有理论价值,更具有实践意义。

2. 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国外学者对农地流转影响因素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农地产权制度、交易费用、制度环境、经济环境等宏观方面。swinven和mathijs在比较九个东欧国家土地改革后指出,土地私有化对于建立有效的市场并不具有效果。部分原因是被分配的财产权是不完整的。dale和baldwin同样的研究表明,有效的土地市场的形成不仅需要清晰的产权界定,还需要具备如广泛的制度环境等重要的条件。( joshua, m. d., elenonra m. anna b., et al , 2004 )。

dong xiao-yuan(1996)在对中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双层经营体制研究中指出批评双层土地租赁制度的共同观点是中国农村双层土地经营制度阻碍了土地流转。这种批评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在自由市场经济,土地交换通过土地买卖和土地租赁市场两种方式进行。然而,在双层土地经营制度下,私人土地买卖市场不存在,土地使用权流转是唯一的土地市场机制二是土地集体所有制限制了土地要素在社区间的流动。该作者认为开放农地所有权买卖市场、实行农地买卖不大可能增进土地等要素的流动和提高分配效率,农地集体所有制不是问题的原因。

国内一些学者将农地难以流转的原因归结为农地产权的模糊,农地所有权属不清是最大的问题。主张在法律上进一步明晰土地集体所有权的主体,有的学者主张将其界定给社区性村民委员会或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杨继瑞,1996),有的主张界定给村民委员会(叶艳妹,吴次芳,1997),也有的主张界定给村民小组(许经勇,1999)。但是,有的学者(梅东海,2007)认为,农户之间自发流转土地,不经过集体讨论、批准甚至备案,纯属私人行为,染有市场化色彩,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把农村土地产权不明作为土地流转障碍的说法是值得商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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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计划

研究内容:

1.梳理1978年以来我国农地产权方面的政策及法律规定,观察农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作社以及农户合作社方面的制度变迁过程;

2.梳理相关文献,观察现有研究对于农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作社问题的研究视角、研究方法和研究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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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研究创新点

本文的研究思路是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理有效利用角度出发,发现现实层面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制度和学界分析上述问题,最后对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修改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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